聖經裡講的「法律」(基督教譯作「律法」)並不同於今日人們所談的法律。聖經裡的「法律」,狹義是指被稱為法律書的《梅瑟五書》裡的法律,[1] 廣義也包括經師們根據《梅瑟五書》及先知們的言論而訂定的「經外法律」。猶太人(至少新約時代及之前的猶太人)認為必須遵守《梅瑟五書》裡的法律才會得救,成為天主的子女,分享天主許諾給阿巴郎(亞伯拉罕)的恩典。新約(例如保祿的迦拉達書及羅馬書)則顛覆了這一想法。
保祿或其他新約的人物並沒有全盤否認法律(雖然迦拉達書寫得有點氣急敗壞,會讓人產生這種錯覺),而是強調基督徒不必遵守所有的猶太禮規(尤其是割損禮)才能成為天主的子女。須知《梅瑟五書》的法律可分幾部分:
(一) 十誡(出20:1-17);[2]
(二) 祭祀禮規(例如肋1-5);
(三) 潔淨禮規,這包括與衛生無關的生活規條,例如潔與不潔的動物(肋11)、取潔禮(肋12)、參加集會者的資格(申23:2);和有關衛生的規條,例如對癩病人及淋病人的規條(肋13, 15);
(四) 割損禮(創17:9-27,肋12:3);
(五) 節日。[3]
十誡是敬主愛人的基本守則,保祿不可能反對遵守它,事實上每個基督徒都仍要遵守。其餘的法律有些應與時俱進,因地制宜,沒必要一成不變;有些是繁文縟節,且與敬主愛人無關,連伯多祿這些猶太人都覺得是重擔,非猶太基督徒自然不用守。
此外,保祿更提出一個爆炸性的觀點:人不能僅因為守法就成為天主的子女;基督的教恩是白白的恩賜,不是靠我們的努力獲取的。只要我們相信、接受這恩賜,它便屬於我們。這道理就是曾經造成天主教與信義宗分裂的原因之一,也就是justification by faith(簡稱justification;天主敎譯「因信成義」,基督教譯「因信稱義」)的信理。[4] 幸好天主敎和信義宗吵了450年後,終於開始交談,不再互相譴責,後來並於1997年共同發表「有關成義教義的聯合聲明」。
在這聲明中雙方均承認「『因為你們得救是由於恩寵,藉著信德,所以得救並不是出於你們自己,而是天主的恩惠;不是出於功行』(弗2: 8 9)。成義是罪的赦免,從罪和死亡的管轄和法律的詛咒中釋放。成義是人得到接納與天主共融。」(聲明第10, 11條)雙方也同意成義以後的人仍須不斷努力:「應該不斷聆聽天主的許諾,痛悔己罪。」(第12條)
當然,歧見還是有的,不過較屬神學上的「高深層次」,我們這些平信徒不必太操心。例如,聲明第26至27條指出:「按信義宗的理解,天主稱罪人為義是『惟獨信心』(sola
fide)……在『惟獨稱義』的教義中,應該區別而不是分開的是,成義本身和成義必然帶來的後果,即:個人生活方式的更新,沒有成義信仰是不存在的……按天主教的理解,在成義中信德是根本。因為沒有信仰,成義不可能成為事實。」
在這聲明中,天主教雖仍強調善工的重要,但也指出「根據天主教的理解,由恩寵及聖神成就的善工,促使在恩寵中的成長,使來自天主的正義得以保存,與基督的共融得以加深。」(第38條)換言之,善工雖有助於人的得救,但我們不能因此自誇,憑此換取救恩,因為我們有能力行善,也是出於天主的恩寵。
順帶一提,上述條文中的「正義」有點難懂,因為它可能是一個不太精確的翻譯。根據《迦拉達書詮釋》的解釋,[5] 西方教會的聖經和中文的思高版聖經都將保祿用的dikaiosyne這個希臘字譯為「正義」,但其實這個字主要表達「人與天主間的正確良好關係」(righteousness),譯為「義德」較貼切。
[1] 五書包括創世紀、出谷紀、肋末紀、戶籍紀和申命紀。創世紀其實只有間接談到一些法律,例如從加音殺弟的故事(創4)可知不可殺人,從猶大和她兒媳的故事(創38)可知當時已有弟娶兄嫂,替兄立嗣的風俗。
[2] 十誡包括:(1)欽崇一天主在萬有之上;(2)毋呼天主聖名以發虛誓;(3)守瞻禮之日;(4)孝敬父母;(5)毋殺人;(6)毋行邪淫;(7)毋偷盜;(8)毋妄證;(9)毋願他人妻;(10)毋貪他人財物。
[3] 這些節日包括安息日、逾越節、春季薦新節、五旬節、新年、贖罪節和帳棚節;見肋23。
[4] 另有基督教會用「因信稱義」指justification
by faith,用「因信成義」指(to
be righteous by faith),詳見http://www.godsword7.net/JC60.htm
[5] 活水編輯小組編譯,2012年由光啓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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