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0日 星期三

應不應該隨手關燈

  究竟應不應該隨手關燈呢?其實這是一個不太清楚的問題,因為每個人對「隨手」的定義並不相同。比較清楚的問題是「燈不需用多久時就要關?」而答案則須視乎你用的是甚麼燈、燈有多貴和電費有多貴。
  依台灣經濟部能源局的精算結果(見http://web3.moeaboe.gov.tw/ecw/populace/content/Content.aspx?menu_id=462,如果你用的是省電燈泡,那麼以台灣當地的燈泡售價及電費計算,大概離開時間超過三分鐘,關燈就有划算。也就是說,雖然省電燈泡經常開關會縮短它的壽命,但長期省下的電費仍多於提早更換燈泡所需的錢。日光燈的情況也大致相同。
  依美國能源局(見http://energy.gov/energysaver/when-turn-
your-lights
)的建議則是,離開時間超過15分鐘就應該關掉省電燈泡,這樣既環保、造福後代,也能有益你的口袋。

  如果你用的是LED燈,那麼情況就不一樣了。LED燈比省電燈泡和日光燈都省電,或許會讓你覺得關燈省不了多少,乾脆由它亮著。那你就錯了。LED燈並不會因為開關頻繁而縮短它的壽命!是的,不會。因此,你熄它一分鐘就省了一分鐘的電費,不必擔心要提早換燈泡的問題。所以,如果你用的是LED燈,那就真的可以隨手關燈了。

2016年3月23日 星期三

最後晚餐的推理:門徒們為何讓猶達斯離開?

  再四天就復活節了。這幾天在彌撒裡都可以讀到關於最後晚餐的記載,四部福音均有敘述耶穌預告有人出賣祂。瑪竇福音記載「他們正吃晚餐的時候,耶穌說:『我實在告訴你們:你們中有一個人要出賣我。』」(瑪廿六:21)這和若望福音記載的相同,也和另兩部福音的記載相似──瑪爾谷寫的是「耶穌說:『我實在告訴你們:你們中有一個與我同食的要負賣我。』」(谷十四:17);路加寫的是耶穌說「看,負賣我者的手同我一起在桌子上」(路廿二:21)由於門徒們當時都和耶穌一同吃飯,大家都將手放在桌子上,所以這兩種記載都是指是在場門徒中的一人是負賣者。但四部福音接下來的敘述便不盡相同了。
  據瑪竇和瑪爾谷所述,門徒紛紛問耶穌「難道是我嗎?」時,耶穌回答說是「同我一起把手蘸在盤子裏的人」(瑪廿六:22-23;谷十四:19-20)。瑪竇福音也補充說:「那要出賣衪的猶達斯也開口問耶穌說:『辣彼,難道是我嗎?』耶穌對他說:『你說的是。』」(瑪廿六:25)路加沒有記載耶穌說是誰;若望(若十三:23-30)則記述:
他門徒中有一個是耶穌所愛的,他那時斜倚在耶穌的懷裏,西滿伯多祿就向他示意說:「你問他說的是誰?」那位就緊靠在耶穌的胸膛上,問他說:「主!是誰?」耶穌答覆說:「我蘸這片餅遞給誰,誰就是。」耶穌就蘸了一片餅,遞給依斯加略人西滿的兒子猶達斯。隨著那片餅,撒殫進入了他的心,於是耶穌對他說:「你所要做的,你快去做罷!」同席的人誰也沒有明白耶穌為什麼向他說了這話。不過,有人因為猶達斯掌管錢囊,以為耶穌是給他說:「你去買我們過節所需要的」,或者,要他給窮人施捨一些東西。猶達斯一吃了那一片餅,就立時出去了;那時,正是黑夜。
  無論是根據瑪竇或若望福音,如果耶穌真的指明猶達斯是負責者,門徒們──尤其是衝動直率的伯多祿──如何會讓他活著離開?門徒們當晚已經帶了兩把劍啊!(參見路廿二:35-38)。以下我試憑自己的推理還原現場,和大家分享。
  伯多祿雖然魯莽,但之前在耶穌預言受難時他因為出言阻止而被罵過(瑪十六:21-23;谷八:31-33),所以不敢再直接問耶穌誰會出賣祂,只好叫若望(普遍認為他即是那「耶穌所愛的」門徒)去問。若望問了,得了答案,但因為他心思細密又善解耶穌的心意(故此耶穌特別疼愛他),所以他沒有轉告伯多祿和任何人,大家也就聽不懂耶穌「你所要做的,你快去做罷!」這句話的意思。當時坐席按習俗依U形排列,大家側臥在墊子上用餐(和達文西畫中的不同),若望可能坐在耶穌的右邊(大概是因為和祂最親密),伯多祿坐在耶穌左邊,但被耶穌背對著,所以聽不到耶穌輕聲給若望的回答。也因為座次如此,若望坐了耶穌以外最首要的位置(猶太人以右為尊,和中國傳統相反),也就是門徒們原想該給伯多祿坐的位置,所以門徒才又「起了爭論:他們中數著誰最大」(路廿二:24;參見思高版《福音》)。

  猶達斯見耶穌好像告訴了若望答案,但又聽不到,便出於好奇與恐懼(恐懼是因為耶穌說賣祂的人是有禍的;見瑪廿六:24,谷十四:21,路廿二:22),走到耶穌身旁輕聲問第二次「辣彼,難道是我嗎?」(瑪廿六:25;第一次是和其他門徒異口同聲問的,見瑪廿六:22)。由於猶達斯問得聲音很小,所以當耶穌回答「你說的是」(瑪廿六:25)和「你所要做的,你快去做罷!」(若十三:27)時,門徒們都不知道發生何事。

反對同性性行為就是反科學?

  《天主教教理》說「同性戀的行為顯示嚴重的腐敗,聖傳常聲明『同性戀的行為是本質的錯亂』,是違反自然律的行為,排除生命的賜予,不是來自一種感情上及性方面的真正互補。在任何情形下同性戀行為是不許可的。」(教理 2357 條) [1] 這說法常受到支持同性戀者駁斥,其中包括從生物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