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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6日 星期五

免術換證?想清楚再說吧。

   去(2021)年九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做出全台首例跨性別「免術換證」判決,准許一名男子無需切除性器官便可更換身分證上的性別,由男性改為「女性」。[1] 另一男子則於前年因申請免術更換性別被拒而提出上訴,承審的台北行政法院法官聲請釋憲,今年二月遭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2] 「免術換證」的議題仍舊爭議不斷。

   2020年九月,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曾委託世新大學進行一項「性別變更要件法制化及立法建議」研究案。[3] 該研究的方法之一,是對網路社群使用者進行問卷調查,共訪問1,238人。結果發現,有52.7%填答人同意應容許跨性別者更改身分證件上的性別以符合他們的性別認同,38.7%反對,8.7%沒意見。在免術換證方面,55.7%的填答人認為應維持原制度(即必須進行變性手術且提供兩位精神科醫生的診斷書才能更換身分證上的性別),25.3%認為持相關專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即可免術換證,12.7%認為可自我決定;餘下的6.3%則是其他意見。[4]

但以上調查結果其實無參考價值,因為研究團隊也承認:

本研究案之表單實非學術意義下之量化研究設計,雖然該問卷也商請專家學者協助修改,然事實上此問卷僅為運用網路社群蒐集社會大眾意見之用,本表單實為簡單的網路意見徵詢、蒐集與匯整……這個問卷意見之蒐集,在研究方法上僅作為提供團隊進一步分析目前社會大眾對於性別變更法制之各項疑慮,而不是、尚未能,作為公共政策制定之座標參考,特此說明。(頁153

   而且這調查的樣本結構與問卷設計也有偏差。在樣本上,18.1%是跨性別、雙性人或「非二元」個人。[5] 雖然跨性別者未必會偏向贊同免術換證,[6] 但此樣本結構也顯示調查結果無法代表台灣普遍民眾的意見。在問卷設計上,題目的用詞基本上都是站在支持換證的角度去舖陳,難免有引導作答方向之虞。

   事實上,世新大學該研究報告中,無論在長達12頁的提要裡或在第十章的「發現與建議」裡都沒有引用到上述調查。所以,讀者們對該調查的結果也不必太認真了。

   再者,即使是可靠的民意調查也不適合作為免術換證這類爭議議題的主要依據,理由有二。首先,這些議題之所以充滿爭議,往往是因為它們涉及倫理問題。我們應該要先問倫理上的是非對錯,然後才考慮民意的接受度。如果多數民意就代表倫理正確的話,那許多人權運動開始時都是錯誤的了:因為當初多數民意都認為奴隸制度是可容許的,男尊女卑是理所當然的。其次,愈具爭議的議題,愈需要冷靜的理性思辨與對話,而民意調查無法提供填答人這樣的條件與機會。無論是短短1015分鐘的電話調查,或無法讓訪員與受訪者充分對談的網路調查,都無法提供這樣的條件與機會。

   以免術換證為例,有幾個核心論點和疑問是必須先認清或充分交談的:

(一)    身分證不只個人肯定自我的工具,也是人們用來辨識持證者身分的依據,所以不應只依據個人的喜好或自我認定而更改。

(二)    我們固然應尊重每個人自我認同的自由,但我們沒有義務無條件地配合他人的自我認同。例如,若有男生自認是女生而要求入讀女子中學,校方沒有義務配合。

(三)    沒有足夠的倫理論據可以證明,個人有權要求別人必須配合他或她的自我認同。我不能因為自認是老人就修改身分證上的歲數,然後去享受各種老人福利;也不能因為強烈盼望自己是美國人就要求美國發給我身分證。為什麼有人有權因為不滿意自己的性別而要求換證?

(四)    折衷的做法是在身分證上保留原有的性別(天生性別),有需要的人士另再加註「心理性別」。但如此真的能解決跨性別者在生活上遇到的困難嗎?據筆者所知,目前並無充分研究顯示加註或不加註的換證能為換證者帶來長期的幸福。在前述世新大學的報告中,有長達94頁的國際法制比較,但未提及任何對成功更換性別登記者的追踪研究。

   假如沒有思考上述的論點和疑問,我們對免術換證的決策大概只是對西方人權思想的盲從。我們也可能在善意協助跨性別者之後才發現,付出了許多社會成本卻白忙一場。


[1] Yahoo奇摩新聞編輯室(2022124日)。《跨性別者免術換證行不行 正反雙方激辯》。https://tw.news.yahoo.com/跨性別者免術換證行不行-正反雙方激辯-110202913.html?guccounter=1

[2] 林偉信(2023223日)。《跨性別「免術換證」受阻 申請釋憲結果出爐》。中時新聞網。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30213001044-260402?chdtv

[3] 報告下載網址https://gec.ey.gov.tw/File/3827AAC22568EC04/f64fecaa-b81c-4510-a1dd-1b02e129627a?A=C

[4] 從報告內容無法清楚解讀何謂「自我決定」,但似乎是指「連醫生證明也不必了,當事人自己決定性別是什麼,身分證上便登記什麼。」

[5] 依該報告所言,「非二元是一個當事人之性別認同無法被傳統的男女二元概念所涵蓋的人們其總稱」(頁30)。因此,調查方法上所謂的「非二元」個人應是指排除雙性人和自認跨性別者之後的其他非二元者。

[6] 至少有些跨性別者也反對免術換證,見CTWANT2022113日)。《跨性別推「免手術男變女」換證 LBGTQ族群也反對》。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113/2168006.htm

2023年4月29日 星期六

政府機關委託的研究報告,作者要寫誰?

  作者當然是實際寫報告的人。所以,如果環保署委託顧問公司進行的一項調查,調查報告的作者應是該顧問公司裡負責寫該報告的人──不是環保署,也不是顧問公司。如果是政府機關內某個部門編寫的報告,而且報告中沒有列出作者的名字,那麼作者也應該是該部門而非該機關。

  至於出版單位,委託的報告若是由政府機關出版,那出版單位就是該機關。縱使是政府機關內某個部門編寫的,通常也是以機關名義出版,因此依美國心理學會的 APA 7 規範,出版單位會寫該部門及其所屬機關的名稱。例如,由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編寫的民國 94 環境白皮書,其APA的書目是:

綜合計畫處(2005)。環境白皮書∕9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

  上面報告的名稱要用字型強調,用斜體或粗體都可以。APA 7 的規範,書目第二次行起還要內縮,不過在這部落格上無法如此排版。另一實例是由環境保護署委託康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112 年完成的《111年一次用塑膠產品源頭減量工作計畫成果報告》。該報告可在網上下載,報告中並明列計畫主持人是林建宏。因此,其APA的書目是:

林建宏(計畫主持人)。(2023)。111年一次用塑膠產品源頭減量工作計畫成果報告。【委託研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https://reurl.cc/NqnaAm

  正文裡的引用格式為「林建宏(2023)」或「(林建宏,2023)」。

  這些格式和接受政府或其他組織經費補助而完成的研究報告相同。在 APA 7的寫作手冊,一份由紐約大學的Clancy Blair教授接受補助後完成的研究報告,其書目是:

Blair, C. B. (Principal Investigator). (2015-2020). Stress, self-regulation and psycho-pathology in middle childhood (Project No. 5R01HD081252-04) [Grant]. Eunice Kennedy Shriver National Institute of Child Health & Human Development. https://projectreporter.nih.gov/project_info_details.cfm?aid=9473071&icde=40092311

  而從「文責」的角度看,作者也應該是實際寫報告的人。像前述林建宏(2022)的例子,該報告最後一頁便特別聲明「本報告係受託單位或計畫主持人個人之意見,僅供環保署施政之參考,不代表本署立場」。換言之,有問題一律由林建宏或其研究團隊自負文責,千萬別怪環保署。

  APA 7的寫作手冊另一項委託報告的書目例子,其報告雖是由美國智庫 Atlantic Council 出版,但報告內亦註明“This report is written and publish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tlantic Council Policy on Intellectual Independence. The authors are solely responsible for its analysis and recommendations. The Atlantic Council and its donors do not determine, nor do they necessarily endorse or advocate for, any of this report’s conclusions.” 換言之,出了問題找作者便好,別找Atlantic Council

  不過,若是報告的封面及最前後幾頁都沒有註明作者是誰,也沒有類似上述的文責聲明,那大概只能將出版者視為作者了。像聯合國環境署出版的Single-Use Plastics: A Roadmap for Sustainability 報告便是如此。該報告雖在正文之前的第 ii 頁註明其員工 Claudia Giacovelli 是第一作者(lead author),但只是把他列在致謝名單裡,和其他貢獻者並列。更重要的是,該署在可下載該報告的網頁上列舉的書目引用方式中,也是將自己列為作者,如下: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2018). Single-Use Plastics: A Roadmap for Sustainability (rev. 2). https://wedocs.unep.org/20.500.11822/25496

  讀者若要看更多範例,可參考

https://apastyle.apa.org/style-grammar-guidelines/references/examples/report-government-agency-references

https://guides.himmelfarb.gwu.edu/APA/book-government-publication

2022年6月8日 星期三

從配偶關係穩定性再談同性戀家庭是否適合收養小孩

    2017年一月,筆者在這部落格曾發表過一篇文章《同性戀家庭適合收養小孩嗎?》文內提到正反雙方都舉證歷歷,各執一詞,但也指出主張同性與異性家庭對小孩成長並無不同影響的研究,許多都有方法上的瑕疵,尤其是樣本過小和取樣偏差。

五年過去,國際上有關此議題又多了不少研究,筆者在閱讀過程中也讀了幾篇在寫作上文時沒有注意到的期刊文章。在此再補充一些發現,幫助大家檢視「同性戀家庭是否適合收養小孩」這議題。

首先,在20102017年期間,許多有關同性與異性家庭對小孩影響的研究都做得比之前的更有規模,方法上更紮實。例如,有的使用隨機樣本並長期追踪,有的在研究裡納入從出生就在同性家庭裡長大的孩子。Juros (2017)對此有詳細的文獻回顧,大家不妨一讀。

其次,筆者在《同性戀家庭適合收養小孩嗎?》這篇文章提到,那些主張「同性與異性家庭對小孩成長一樣有利」的研究「較少關注性別認同與性傾向的發展。但是,兒少的性別認同與性傾向發展卻是收養權爭議上的一個重要爭執點。」而Juros (2017)的文章也間接證實筆者此一觀察。Juros說,「Regnerus的研究……納入了一些指標──例如孩子的性取向與性伴侶數目──但這些是否真是對孩子有害的結果不無爭議。」(p. 80[1] 不過,未來在法律攻防上法官會否考慮這些指標是一回事,研究報告有沒有提供這些指標又是另一回事。如果學術研究打從開始就排除了這些指標,基本上就是剝奪法官與社會大眾考慮這些指標的機會。

其三,這次的閱讀也讓我更瞭解同性配偶關係穩定性的議題,這也是我在這次最想與大家分享的。[2] 這議題之所以重要,不僅是直覺和常識告訴我們家長之間的感情關係穩定孩子才有幸福,而且多數學者也認為穩定的雙親間關係(只要不是貌合神離)對孩子有益,不穩定的雙親間關係則對孩子有害(Juros, 2017; Schumm, 2020)。

那麼,學者們如何在研究中看待這穩定性呢?遺憾的是,學者們的立場影響了他們看待的方式。自由派的學者傾向將這穩定性視為干擾變數,要在研究裡加以控制;保守派的學者則認為低穩定性是同性關係的結果,不是干擾同性關係作用的變數,不應將之排除在分析之外(此處的自由派學者,是指比較支持同婚和同性戀家庭收養小孩的學者,而保守派學者則是指那些較持保留態度,甚至反對的學者)。Bos等人(2018)的調查便是一個例子,它算是一個嚴謹,但也將配偶關係穩定性控制的研究。

Bos等人根據荷蘭全國人口調查的資料,邀請34,400個家庭參與調查。在願意接受調查的家庭中再加上三個條件後,共找到47個家長同為女性的女同家庭,59個家長同為男性的男同家庭,和上萬個家長是一男一女的異性家庭。這三個條件分別是:(1)家中有518歲兒少;(2)二位家長在接受調查前兩年沒有離婚或分手,關係穩定;和(3)家長認定孩子是他們「自己的」。所謂自己的孩子(own child)是指孩子不是繼子女,也不是寄養或收養的。至於孩子如何由其中一位家長親生(例如借腹生子或人工授精),文中並未說明。作者只說沒有家長和孩子之間血緣和法律關係的資訊。

為控制非家長性別因素的干擾,Bos等人進一步從上述異性家庭中找出孩子特性和同性家庭的匹配(孩子的年齡、性別、學習或發展障礙情況都相同),而且家長特性和同性家庭的相似(為人家長的年數、教育程度、婚姻狀況都相近)的家庭和同性家庭配對比較。[3] 最後,樣本中共有43個女同家庭,52個男同家庭和43 + 52 = 95個異性家庭。

分析發現,在孩子的問題行為、親子關係問題、「是否因為照顧孩子而憂慮」和「利用照顧孩子的支援」這四項指標上,無論是女同家庭或男同家庭都和異性家庭沒有明顯差別。不過,男同家長自評的照顧孩子能力比異性家長(丈夫)自評的稍低,但女同家長自評的照顧孩子能力則比異性家長(妻子)自評的更高。

  Bos等人的研究雖然嚴格地控制了一些干擾變數(例如孩子的年齡和性別),但也可能過度控制了一個重要的變數,就是二位家長之間的關係穩定性。如前所述,該研究只選擇在受訪前兩年家長的配偶關係穩定的家庭進行調查。這固然是因為考慮到無論是同性或異性配偶都可能分手,而家長間的關係穩定性是影響小孩成長的因素,所以研究者想控制此一「干擾」。但是,如果同性配偶本質上就更易分手(例如因為小孩不是二位家長共同生育的),那麼關係的穩定性便不是干擾,而是同性配偶所導致的結果,是不應該利用統計或研究程序把這因素排除。不當的排除,會使研究結果低估同性與異性配偶在小孩成長影響上的差異。[4]

  那究竟同性配偶與異性配偶相比,關係穩定性如何?此一問題仍眾說紛紜:有說對此仍知之甚微的,有說二者並無差異,有說異性配偶的關係比較穩定(Schumn, 2016)。其中,過去曾發表多篇文章,宣稱同性家庭與異性家庭對孩子影響並無差異的心理學家Patterson居然承認同性配偶的離異率(dissolution rate)似乎比夫妻的高。Schumn更舉出多項研究,指出同性配偶關係不如異性的持久;這些研究裡又以Rothblum及其同仁(Rothblum et al., 2004; Solomon et al., 2004)的研究最具特色。

  Rothblum這兩項研究都是以同性配偶和他們兄弟姐妹裡已和異性結婚者為樣本。由於同性配偶裡的受訪者和其兄弟姐妹具有相同的種族和家庭背景,以及相近的年齡,所以這樣的取樣方法可以讓研究者在比較同性配偶和異性配偶時有更清晰的結論。而且,相對於過去許多同性與異性配偶比較的研究,這兩項研究的樣本也大得多(詳表一、表二),結論更為可信。

表一 Rothblum et al. (2004)的樣本結構

女同性戀者
332

雙性戀婦女
125

異性戀婦女
348

男同性戀者
226

雙性戀男子
38

異性戀男子
185

 

表二 Solomon et al. (2004)的樣本結構

民事結合的女同性戀者
212

非民事結合的女同性戀者
166

已婚的異性戀婦女
219

民事結合的男同性戀者
123

非民事結合的男同性戀者
72

已婚的異性戀男子
193

註:此研究中的非民事結合同性戀者,是樣本裡的民事結合者的朋友,是由這些民事結合者推介給研究者的。

  Rothblum et al. (2004)的調查詢問受訪者他們和目前這位配偶的關係維持了多久。結果發現,女同性戀者、雙性戀婦女和異性戀婦女與她們配偶的關係分別平均維持了5.8, 5.412.1年,異性戀婦女的配偶關係顯著更為持久。至於異性戀男子的配偶關係(平均10.0年)雖也比男同性戀者(平均8.8年)和雙性戀男子(平均7.1年)更持久,但因為樣本較小,所以這些差異在統計上並不顯著(換言之,此部分未必是一個穩定可靠的發現)。

  Solomon et al. (2004)的調查詢問受訪者,他們曾否認真考慮過和現在的配偶解除關係,以及曾否和現在的配偶認真討論過這事。結果發現,三組女性樣本之間在這兩個問題的回答上均無顯著差異;但非民事結合的男同性戀者卻比民事結合的男同性戀者和已婚的異性戀男子更會認真考慮和現在的配偶解除關係,以及更會和現在的配偶認真討論過分手,差異在統計上達到顯著水準。這研究也發現,異性戀婦女的配偶關係(平均14.95年)比民事結合的女同性戀者(平均8.87年)和非民事結合的女同性戀者(平均10.22年)均顯著更持久。[5]

  至於為何同性配偶的結合比異性配偶的結合更不穩定,Rothblum (2009,引自Schumm, 2016)認為其中兩項可能原因是同性配偶沒有合法婚姻(無法結婚)和沒有小孩。因此,如要更公平分析同性戀家庭是否適合收養小孩,應該要比較同樣是合法婚姻,且有小孩的同性與異性配偶。而根據Schumm2020)的文獻回顧,家中若有小孩,異性配偶的關係會更為穩定,但同異性配偶的關係卻更為不穩定。

至於同婚配偶的關係穩定性,至今則仍無明確結論,理由之一是同婚配偶的樣本依然有限。以全球最早開放同婚的荷蘭為例,即使在同婚開放超過十年後,Bos等人(2016)從11,609名荷蘭小學生的家長裡,也只找到32 (0.28%)對女同性戀配偶和11(0.095%)男同性戀配偶。因此Schumm (2016)也只能結論說我們對同性家長的關係穩定性「仍無肯定結論,必須等待……有更多的同婚個案,不過目前的證據較偏向顯示同性家長的關係不如異性家長的關係穩定。」(p. 656

綜合上述,大致可得出以下三個結論:

一、如同我在《同性戀家庭適合收養小孩嗎?》這篇文章所說的,我們不應完全否認同性戀者有教養孩子的能力,但也未必適合完全忽略收養申請人是否同性戀者。

二、有多項研究顯示同性配偶的關係不如異性配偶的穩定,但同婚配偶的婚姻關係是否也不如夫妻婚姻關係般持久,則尚待更多研究。

三、鑑於家庭的穩定攸關小孩利益,而願意結婚的配偶按理會比只想同居的配偶更願為雙方關係承諾與付出,因此台灣在同婚合法化後,應該考慮收養小孩的申請者的是否已有配偶,配偶又究竟是同居或婚姻關係。這既適用於同性戀的申請者,亦適用異性戀的申請者。

參考書目

Bos, H. M. W., Gartrell, N., Roeleveld, J., & Ledoux, G. (2016). Civic competence of Dutch children in female same-sex parent families: A comparison with children of opposite-sex children. Youth & Society, 48(5), 628-648. doi:10.1177/0044118X13502366

Bos, H. M. W., Kuyper, L., & Gartrell, N. K. (2018). A population-based comparison of female and male same-sex parent and different-sex parent households. Family Process, 57(1), 148-164. https://doi.org/10.1111/famp.12278

Juroš, T. V. (2017). Comparing the outcomes of children of same-sex and opposite-sex partners: overview of the quantitative studies conducted on random representative samples. Revija za sociologiju, 47(1), 65-95. doi: 10.5613/rzs.47.1.3.

Rothblum, E. D., Balsam, K. F., & Mickey, R. M. (2004). Brothers and sisters of lesbians, gay men, and bisexuals as a demographic comparison group. Journal of Applied Behavioral Science, 40(3), 283–301.

Solomon, S. E., Rothblum, E. D., & Balsam, K. F. (2004). Pioneers in partnerships: Lesbian and gay male couples in civil unions compared with those not in civil unions and married heterosexual siblings. Journal of Family Psychology, 18(2), 275–286.

Schumm, W. R. (2016). A review and critique of research on same-sex parenting and adoption. Psychological Reports, 119(3), 641-760. DOI: 10.1177/0033294116665594

Schumm, W. R. (2020). Changes over the decades in selected LGBTQ research findings. JSM Sexual Medicine, 4(2), 1029.



[1] Regnerus此一研究裡的「孩子」其實都是18-39歲的成人,他們在不同樣態的家庭中長大,有些是異性婚姻且一直完整的家庭,有些是單親家庭,有些的父或母曾經與同性發生過關係……。

[2] 本文中的配偶(couple)包括同居或結婚的二人。

[3] 荷蘭在2001年同婚合化法,是全世界第一個開放同性婚姻的國家。這研究裡的婚姻狀況是指是否已婚。

[4] 平心而論,若以同性配偶的關係平均可維持59年計(詳下文),Bos等人以「關係維持兩年以上」作為篩選樣本的條件或許並不算過度控制。但更正確的做法是將,或嘗試將配偶關係作為一個中介變項(mediating variable)以探討它的作用,而非只控制它的作用(有關此方面的討論可詳見Schumm & Crawford, 2015)。

[5] 此調查中的配偶關係長短是以開始共同生活時起計,因此與異性結婚的受訪者其關係的維持時間可能包括婚前同居的期間。而民事結合是在調查當地(美國佛蒙特州)於20007月合法化,所以此調查中許多民事結合的受訪者是在民事結合前已經同居的。

2021年10月18日 星期一

調查一定要有隨機樣本嗎?

  上篇文章《無法隨機抽樣我怎麼辦?》提到,因為客觀上的困難,我們往往無法真正做到隨機抽樣。其實,如果研究的優先目的並非推論母體的情況──例如並非要估計全台灣民眾對政府的施政滿意度給幾分,或全校有多少比例的學生有運動習慣──就不一定要隨機抽樣,也不必擔心無法隨機抽樣怎麼辦。以下分是不必隨機抽樣的三種情況。

  情況一:如果你要進行的是實驗而非調查 實驗優先講求的是內在效度(internal validity),不是外在效度(external validity)。換言之,我們最關心的是實驗裡看到的效果是如何產生,其次才是關心這效果是否也會發生在(實驗以外)的其他人身上。所以,實驗只需做到隨機分派(random assignment),不必隨機抽樣(random sampling)。前者是將參與者隨機安排到各實驗組別中,後者是從母體裡隨機抽出參與者。有時我們為了提高實驗的內在效度,甚至會刻意選擇同質性高的樣本,例如只以男性大學生作受試者(Highhouse & Gillespie, 2009)。當然,如果可以做到隨機抽樣就更好,如此可以兼顧內在與外在效度。

  情況二:如果你想利用調查來驗證一個理論或模式 這時你主要關心的是,理論(或模式)所描述的變項間關係是否確實存在──至少在樣本裡存在,其次才是這理論是否在不同的群體裡都存在。Highhouse and Gillespie (2009)便提出「適足性」(adequacy)的論點,認為:凡理論所涵蓋的群體皆適合作為樣本。所以,如果一個理論是放諸四海而皆準的,那麼無論找大學生、軍人或國中教師當樣本,結論都一樣,因此不必要求隨機樣本。[1]

  情況三:如果你研究的母體並非一般社會大眾,而是特定的次母體(subpopulation),並且這次母體缺乏抽樣架構(sampling frame[2] 例如,如你想調查電子香菸的使用者或網路騷擾受害人(cyberharassment victims),便難以從一般社會大眾中進行隨機抽樣,因為能抽中這些人的機率不高,甚至很低。這時,你必須設法從其他管道接觸及取得這些人的合作參與。許多針對這些特定族群,且已發表在頂尖期刊上的研究,都是以非機率的線上調查蒐集資料的(Lehdonvirta, Oksanen, Räsänen, & Blank, 2020)。在發表時,那些作者都明白非機率調查在推論上的限制,因此他們都只在文章中檢視樣本的特性,而不對有關的次母體做正式的推論。這做法的背後想法是,這些線上調查或多或少可以增進我們對該次母體的瞭解,所以仍有其價值。

  要評估這想法是否合理,得先認識這些線上調查的方法。這些調查通常採用川流抽樣(river sampling)或固定來源抽樣(panel sampling)。前者是指在一些目標母體可能出現的網站、網路社群、討論區等張貼訊息,請有意參與調查者點選一個連結填答問卷。這訊息和連結就如一個釣鉤,願者上釣,而這抽樣方法就像在河裡釣魚一般,因此Lehdonvirta等人稱之為川流抽樣。至於固定來源抽樣,它原本是指從一個從母體裡選出一群人之後,就固定找這些人接受多次的調查,因此稱為「固定樣本抽樣」。但在網路時代,許多公司會從一般社會大眾裡招募受訪者,從中篩選、組合成一個人口結構與該地區的人口結構相近的樣本人力庫,然後將這些人的資料賣給願意付費的研究者。研究者會從這些人裡抽樣,得到最後的樣本,所以每個研究者得到的樣本只是從同一群人裡取得的樣本,而非完全相同的樣本。也因此,這時候panel sampling譯為「固定來源抽樣」較妥。[3]

  相較於固定來源樣本,川流樣本的代表性多了兩個疑慮:主題的自我選擇(topical self-selection)和促發(priming,或譯誘發)。[4] 前者指的是,對該次調查主題有興趣或較常關注的人,比其他人更會自願報名參與調查。例如,對蔡英文「論文門」事件較關注的人比較願意參與此主題的調查,這可能會讓調查結果高估了社會大眾對這事件的認識程度。不過,這問題不算嚴重,因為即使對一般大眾進行隨機抽樣,那些不關心這主題的人也可能拒訪。至於促發,它是指當研究者選擇張貼徵求受訪者廣告時,張貼的地點與內容會否勾起了參與者對有關事件的回憶或想像。例如,受訪者是在偶然閱讀一則有關網路霸凌的新聞時,看到附在下方的徵求受訪者廣告,而這新聞可能勾起他們對自身受霸凌經驗的回憶、記憶重組和重新解釋,使他們在填答時回報了比實際還高的受霸凌次數。

  促發這問題有多嚴重,會影響樣本對有關次母體的代表性嗎?Lehdonvirta等人的研究顯示,川流樣本的心理特性和非線上受騷擾(offline harassment)經驗與固定來源樣本的並無明顯差別。如此看來,川流樣本的促發問題並不嚴重。

  總之,我對研究生的忠告是:如果你要進行抽樣調查,那麼請先依你的研究目的,確認是否有隨機抽樣的必要;若真有必要,則要評估有無辦法做到真正的隨機抽樣。如果要推論的母體不大而你又有把握受邀調查者的配合度甚高(例如母體是你大學裡的全體學生,或你任教的國中裡的全體學生),那麼你不妨努力做到隨機抽樣。但如果你的母體是一般社會大眾,那你可能要退而求其次,只能儘量抽取具有一定程度代表性的樣本,而非強求隨機抽樣。當然,如此你在討論調查結果時就必須格外謹慎,避免過度的推論。


參考書目

Highhouse, S., & Gillespie, J. Z. (2009). Do samples really matter that much? In C. E. Lance, & R. J. Vandenberg (Eds.), Statistical and methodological myths and urban legends: Doctrine, verity and fable in organizational and social sciences (pp. 247-265). New York: Routledge.

Lehdonvirta, V., Oksanen, A., Räsänen, P., & Blank, G. (2020). Social media, web, and panel surveys: Using non‐probability samples in social and policy research. Policy & Internet, 134-155. doi: 10.1002/poi3.238


[1] 適足性這論點原則上雖正確,但實務上會遇到干擾變項(extraneous variables)和調整變項(moderating variables)的問題。日後有機會再談。

[2] Sampling frame也譯作「清冊」,它是記載著母體裡所有人和其聯絡資料的名單。

[3] Lehdonvirta et al. (2020) 的文章附有英文摘要,其中將river samplingpanel sampling分別譯為隨機抽樣和面板抽樣。前者翻譯錯誤,因為river sampling根本不是隨機抽樣,而後者也不妥(雖然台灣和中國大陸都有如此譯法),因為翻譯必須看脈絡,panel在此和面板一點關係都沒有。像研討會裡常見的panel discussion,一般都譯為「小組討論」,便很貼切。

[4] 固定來源樣本和川流樣本也有一個共同的疑慮,就是會不會受訪者都是那些比較需要錢、想多賺點錢或比較清閒的人。在此先不討論。

2021年10月1日 星期五

無法隨機抽樣我怎麼辦?

  社會科學的研究者常常需要做抽樣調查。調查如要得出足以可靠地推論到母體的結果,調查的樣本必須有代表性。理想上,研究者應利用隨機取樣或近似隨機的方法取樣,以取得具代表性,反應和母體接近的樣本。

  隨機取樣的一個基本條件,是母體裡每個單位(通常是人,也可能是家庭、公司等其他單位)被抽到的機率均相同。有時礙於一些困難,我們無法做到真正的隨機取樣,只能用近似隨機的方法獲得有代表性的樣本。例如,如果要在一所有一萬名學生的大學裡對學生進行抽樣調查,我們可以依據完整的學生名冊,從這一萬人裡隨機抽出N個人來訪問。這是隨機抽樣。但如果我們只是在校內學生經常出入的幾個路口,連續幾天從路過的學生裡隨機抽出共N個人來訪問,那得到的頂多是以近似隨機方法獲得的,有代表性的樣本,而非真正的隨機樣本──因為並非每個學生那幾天一定會經過那幾個路口,所以每個學生被抽到的機率並不完全相同。

  嚴格來說,只要不是完全以隨機程序取得的樣本,就是非機率樣本(non-probability sample)──無論樣本是否具代表性。要判斷非機率樣本的代表性,首先可看抽樣的程序。例如,如果你採用上述多路口、多天的抽樣,你的樣本「大概」會有不錯的代表性。但如果你只用一個白天的時間在學校的大門進行抽樣,那樣本肯定沒代表性(至少很難令人相信那有代表性),因為許多學生都不會在那時間、那地點進出校園。其次,可以用統計方法檢驗樣本的代表性;通常的做法是比較樣本與母體在一些人口變項的分布上是否「夠接近」。例如,樣本裡的男女比例、年齡分布是否和母體裡的相近。

  如果抽樣真是「完全」隨機的,並且樣本夠大(例如七八百人以上),大概不必擔心它的代表性。而且,隨機樣本(或稱機率樣本)除了具有代表性以外,它還可以讓我們依據統計原理計算抽樣誤差,也就是從樣本得出的統計數字(例如樣本裡有運動習慣者的百分比)和母體裡數字(母體裡有運動習慣者的百分比)之間的差距。至於前述的非機率樣本,無論它們有多大的代表性,我們都無法估算抽樣誤差。

  但抽樣真的可以做到完全隨機嗎?很難。抽樣的過程必須是自始至終都是隨機的,才是完全隨機。即使研究者有足夠的線索與資源,從母體裡隨機抽人訪問,但也要人們願意受訪才成。如果只有極少的人拒訪或聯絡不到,樣本的隨機性大概沒有問題;但如果有高達25%的人拒訪或聯絡不到,樣本便很可能有偏差,不是隨機的。例如,生活忙碌的人既難找到時間運動,也不願意花時間受訪,這會使一個看似隨機的調查高估有運動習慣者的比例。

  你或許會覺得上述的想像情境過於誇張。你可能會這樣想:「25%?怎麼可能,只要我好好做,拒訪率一定會遠低於25%。」讓我們來看一下現實吧。十二年前(200210月),聯合報進行了一項有關退休規畫的調查,拒訪率是25%20216月,TVBS針對民眾對蔡英文的滿意度進行調查,拒訪率是21%;同年7月,TVBS針對民眾對高端疫苗的信心做調查,拒訪率是25%20139月,聯合報針對民眾有關兩岸互動的態度進行調查,拒訪率更高達40%。那其他媒體或民調機構的調查又如何呢?答案是「無可奉告」,因為他們都乾脆不提拒訪人數或拒訪率了。甚至是聯合報,最近都似乎不提了。如果你是一個研究生,你相信自己的研究資源會比這些媒體和機構更多更好,可以有更低的拒訪率嗎?

  所以,別怕你無法隨機抽樣,因為你並不孤單。我從來只要求學生盡其所能取得具代表性的樣本,[1] 不要求他們做到隨機抽樣。如果研究生做的調查研究一定要隨機抽樣,恐怕許多學生無法畢業。事實上,放眼台灣社會科學領域的博碩士論文,也沒有多少篇是真正做到隨機抽樣的。


[1] 例如採用配額抽樣( quota sampling)而非便利抽樣(convenience sampling)。

當科技使戰爭變得更便利:從桑德爾的《正義》到殺手機器人的倫理危機

  想像一下,你坐在空調房裡,手裡拿著一支像電動遊戲控制器的搖桿,螢幕上是數千公里外的異國沙漠。你看到一個閃爍的紅點,按下按鈕,「砰!」任務完成。接著你走出房間,到轉角的便利店買了一支冰淇淋,思考著晚上要吃什麼。    這不是電玩裡戰爭遊戲的劇情,而是現代無人機操作員的日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