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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8日 星期日

聖經贊同主人毆打奴婢嗎?

  出谷紀(出埃及記)第21章記載梅瑟(摩西)為以色列立下有關奴僕及婢女的法律。其中寫道:「假使有人用棍杖打奴僕或婢女,(而奴婢)被打死在他手中,必受嚴罰。但若奴婢還活了一兩天,便不受處分,因為他是用銀錢買來的。」(出21:20-21)有人認為這表示聖經容許主人毆打奴婢,但在revelation.co 這個研經網站上有詳細說明,指出這看法是一種誤解。
  首先,雖然英文版聖經在該處上下文都用 slaves 這個字,但它意思和透過販賣人口而獲得的奴隸(如從前美國的黑奴)是不同的。一個一貧如洗的以色列人,可能賣身為奴到另一個以色列人家裡工作以求溫飽,所以思高聖經將之譯為奴僕或婢女是比較適當的。而且,按照梅瑟的法律,賣身為奴的人只要在債主家工作六年,到第七年便可重獲自由,無須贖金(見出21:2)。因此,這裡的制度並不如一般奴隸制度的苛刻。
  其次,出谷紀第21章後半講的都是殺人或傷人的賠償法,也就是「事後」該如何賠償的問題,並非談奴婢制度是否合理。「假使有人用棍杖打奴僕或婢女被打死在他手中,必受嚴罰。」(出21:20)是為遏阻主人任意虐待奴婢(這裡的嚴罰是以命償命);「但若奴婢還活了一兩天,便不受處分,因為他是用銀錢買來的。」(出21:21)是因為這表示主人並非蓄意殺人(可能是口角後雙方動武而誤殺)。「他是用銀錢買來的」並非指奴婢的命不值錢,而是指主人不必罰款,因為奴婢的死亡已是主人債務上的損失。
  其實,無論是主人失手將奴婢打死或有意無意地重傷奴婢,主人都將失去該名奴婢。因為「假使有人打壞奴僕或婢女的一隻眼睛,為了他的眼睛應讓他自由離去。若有人打掉奴隸或婢女的一隻牙,為了他的牙應讓他自由離去。」(出21:26-27)。所以,聖經並未贊同主人毆打奴婢,而梅瑟的法律對奴婢是相當保護的。

參考資料:https://www.revelation.co/2013/06/09/bible-says-its-okay-to-beat-your-slave-as-long-as-they-dont-die-exodus-2120-21/

2019年1月21日 星期一

以色列人為何不揭竿起義?

  日前在查經班有人問到,梅瑟(摩西)時代的以色列人那麼多,為何不起來反抗奴役他們的埃及人?會有這提問,可能是受到出谷紀(出埃及記)的一些記載影響。出谷紀第一章就引述埃及法老王的話說:「看以色列子民,比我們又多又強。」(出1:10),第12章又說以色列人脫離埃及時,「步行的男子約六十萬,家屬不算在內」(出12:37)。但以色列人是否真的如此人多勢眾,不無疑問。
  首先,要帶領超過百萬之眾在數天之內出埃及,過紅海,並在曠野中遊走四十年之久,談何容易。其次,聖經作者常用誇大的語風來突顯天主的奇妙化工與無所不能(此種誇大雖無損救恩的道理,卻不符史實)。思高聖經在出谷紀第12章便下了一個註解,說:
「六十萬」,這個數字可能來自以希伯來字母的計數法,是將「以色列子民」一名的希伯來文字母讀為數目字,再彼此加起來,以後用一千去乘,即得六十萬三千。實際上其時出離埃及的以色列人,不會超過三萬。
因此,當時的以色列人口,未必真的超過埃及人。更何況當時埃及人的兵器是遠遠優於以色列人的裝備。
  按維基百科,「最先出現鐵器使用的是古埃及與蘇美,在公元前4000年已出現極少量的使用。」考古學亦顯示,古埃及人早在3500年前,已經懂得利用隕石來打造寶劍等鐵器(大紀元20160608日報導)。可以想像,作為統治層級的埃及政府,應該掌控了當時境內的鐵製兵器。至於以色列人,他們無論鐵器數量與打鐵技術上都是相對落後,這在聖經也有線索。
  第一個線索是梅瑟在流亡後重返埃及時,他和他的家人「似乎」仍停留在石器時代,連銅器都不多。他妻子是用石刀為兒子行割損禮的:「漆頗辣急忙拿了一塊石刀,將他兒子的包皮割下」(出4:25)。
  第二個線索是梅瑟是在公元前1250年左右率領以色列人離開埃及(見思高聖經附錄)。約220年後,以色列的首位君王撒烏耳和培肋舍特人交戰。
那時,在以色列全境內沒有鐵匠,原來培肋舍特人說過:「免得希伯來人製造刀鎗。」因此,以色列人為磨快【磨利】犁、鋤、斧、鐮,都要下到培肋舍特人那裏。磨快犁和鋤的價錢是三分之二「協刻耳,」磨快鐮刀或裝製刺針是三分之一「協刻耳。」所以在米革瑪斯到了開戰的那一天,隨從撒烏耳和約納堂的人手中都沒有刀鎗,祇是撒烏耳和他的兒子約納堂有刀鎗。(撒上,13:19-22
由此可推想,梅瑟那時以色列人的武器應該很落後。苦命總比沒命好,以色列人沒選擇武裝起義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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