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4日 星期一

如何看待同性戀與同志運動

  今早朋友轉來一則短訊,說有立委準備連署修正民法第972條,將婚姻由 「男女」組成改成由「雙方」組成,以求同性婚姻合法化。訊息裡並提到婚姻平權毀家滅婚,是台灣空前危機,國家存亡危急之時云云,從中可以看到發信人及轉信人的焦慮。的確,同性婚姻是一個複雜的議題,草率修法會導致許多後遺症。但是,在今日高舉自由與人權旗幟,多數人又對同性議題沉默的台灣,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人能做甚麼?

  我想,反對者須先想想自己為何反對,自己具體的訴求又是甚麼。無論是主張、支持(指願意支持但不會積極主張)或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人都須知道,這三種陣營的人當中,每種陣營裡也有不同價值觀念和想法的人。以反對陣營為例,其中有各種宗教人士,也有無信仰者;而當中的基督宗教(包括天主教和所有信奉耶穌基督的宗教)裡就對同性戀者有三種不同的態度:(1)拒絕及懲罰;(2)拒絕但不懲罰;和(3)有限度接納。[1] 像這次轉給我短訊的,是一位天主教徒,而最初發短訊的則似乎是一位抱持第一或第二種態度的某基督教派教徒。現今天主教的基本態度是上述第三種,所以我這天主教朋友該如何回應發訊者的行動呼籲呢?[2]

  據我所知,天主教對於同性戀議題的基本立場有三。第一,「同性戀者的特殊意欲傾向不是罪」;有此傾向的人能是很好的基督信徒,雖然他的成聖過程比別人要難(遭遇更多困難)。[3] 第二,對同性戀者「應該以尊重、同情和體貼相待。應該避免對他們有任何不公平的歧視。」[4] 今年六月,美國奧蘭多市同志夜店發生槍擊案後,教宗更在受訪時表示教會(指基督徒)該為過去對同性戀的不當冒犯(offence)道歉。[5] 第三、教會並不否定同性間的友情,「無論是同性或異性中間所發展的友情,對大家都是一大好處。友情導向靈性的共融。」[6];教會反對的是同性間的性行為。英國樞機主教G. B. Hume說,「當教會說同性戀傾向是客觀的脫序時,教會能夠意指的僅是對性交行為的同性戀傾向。」[7]

  從美國天主教主教團的一份牧職文獻,可以看出教會對同性戀者和同性戀行為的分辨。這文獻指示,「當司鐸看出,清楚確定這位教友同志(這裡指主動前往告解的同性戀者)不願在性定向方面做任何改變,司鐸該接受這個現實,同時提供此人『克修的(ascetical)』的生活方式。以後與司鐸的交談中,如發現這位同志偶然地仍會跌倒(發生同性性行為),司鐸要予以赦免,但不必要求這位同志斷絕那位穩定友情的對象。然而,如果這個穩定友情幾乎確定無可避免地導致性交,就該要求把這個友情放棄。」[8]

  如果台灣的天主教友也認同上述三項立場,那類似羅秉祥教授所提的「同性共處伴侶法」或許是他們與同性戀者間的最可能折衷方案。羅教授指出,「我們在反對同性婚姻之餘,不妨考慮支持『同性共處伴侶法』,讓長相廝守的同性戀關係也可以得到經濟及其他保障(如提供報稅優惠、在職及退休福利、探病權、醫療保險、人壽保險、承繼遺產、移民、分手贍養費等)」。[9]

  如果反對陣營都能接受這折衷方案,他們便可以更專注「迎戰」同志運動,處理那些更值得他們擔心的問題,例如「多元成家草案」。我們須知,同志並不等於同性戀者;同志已變成一種政治認同、族群認同。[10] 最早在香港推動同志討論的周華山便指出,「『同志』此概念既包含獨特不同的性實踐(如雙性愛、S/M、易服、變性,甚至直),同時亦強調顛覆異性愛霸權的共性」。[11] 同志運動在台灣想推動的並不止於同性婚姻,「民法972條修正案」還包括伴侶制度、多人家屬和收養制度,這幾種制度的爭議比同性婚姻還大。未來,按一些同志的「只要當事人喜歡」邏輯,一夫多妻、一妻多夫未嘗不可,甚至兄妹婚姻、叔侄婚姻等似乎也有可能。且看以下兩個事例。

  第一個例子是香港近年流行的「性小眾」(sexual minorities)名詞。根據香港同志組織「女同學社」編製,作為當地中學生教材的《通色.通性──性傾向及性別身份認同通識教材》的解釋(見http://leslovestudy.com/liberal-studies/concept20.shtml),

性小眾所涵蓋的人很多,可以是同性戀者、跨代戀者(可以是戀老、戀童、戀青少年)、性工作者、嫖客、有婚外情的人、用情不專的人、色情工業從業員、皮繩愉虐愛好者……以及家人戀(一般稱為亂倫)等。這些性都因為跨越了性別(主流社會認為異性戀才是好的)、年齡(主流社會認為同代或年齡相近才是正常的)、對象(主流社會認為性對象不可以是自己的家人)、地點(主流社會認為在私人地方進行性行為才是合法的)等標準而被排斥,甚至懲罰。

而羅秉祥教授則指出,「隱藏在性小眾論述中的一個重要主張,就是小眾受大眾所欺壓,要推翻這種欺壓,就必須推翻社會中所有陳舊的性道德。」[12]

  第二個例子是歐洲的性教育。德國社會學家的Gabriele Kuby在一項演講中指出,

世界衛生組織(WHO)頒佈了《歐洲性教育標準述評》(Standards for Sexuality Education in Europe)的文件……這個文件中寫著,0~4歲孩子要學習手淫跟自慰,手淫是所有年齡都可以做到的,孩子應該要知道他們的身體是一個性工具,所以不需要父母管控讓他們享受性生活。孩子8歲以後,要學習接受LGBT的多元性伴侶性觀念,還有很多性玩具在學校給孩子玩,孩子要學習到不同的性行為,在小學要學怎麼使用保險套,要準備他們第一次的性行為,家長不可以干預,只要孩子喜歡就可以了,這個被聯合國宣稱為「兒童性權」。[13]

  從以上兩個事例可知,筆者並非杞人憂天,危言聳聽。總之,我們要分辨、用不同的態度去面對同性戀者和有強烈政治意圖的同志運動。同性婚姻,我們固然要謹慎以對;但更要戒慎恐懼的,是包藏在同性婚姻背後的多元成家和其他同志運動意圖。



[1] 這是依美國學者James Nelson的分類(引自羅秉祥與龔立人2013年合著的《同性戀的十字架:倫理學的對話與交鋒》),原本共分四類,但第四類是「充分接納」,這類信徒不會反對同性婚姻。
[2] 當然,並非每位天主教徒都清楚教會的立場與訓導,也並非每個教徒都願完全遵從教會的立場與訓導。
[3] 引自倫理學家金象逵神父2003年著《新世紀倫理研討》,頁55
[4] 天主教教理第2358條。
[5] 見網路媒體Advocate.com 2016627日報導。
[6] 天主教教理第2437條。
[7] 見金象逵,頁62。天主教會台灣地區主教團對「客觀的脫序」(intrinsically disordered)的譯語是「本質上的錯亂」。這大意是指同性戀行為違反了天主造人和給予人類性能力、性悅愉的本意。
[8] 引自金象逵,頁69;引文中夾註內容為筆者所加。
[9] 引自羅秉祥與龔立人(2013),頁106。羅秉祥是香港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教授、應用倫理學研究中心主任。
[10] 見趙淑珠、劉安真、郭麗安編著的《「認識同志」教育資源手冊》。
[11] 引自羅秉祥與龔立人,2013。「直」是指直同志(Tonzhi-friendly straight),即對同志社群友善,並願意成為同志社群一員的異性戀者。
[12] 引自羅秉祥與龔立人(2013),頁72
[13] 引自201651日天主教周報刊登的《面對全球性革命 基督徒應警醒》演講報導。LGBT是同志裡其中四類人的簡稱,他們分別是女同性戀(lesbian)、男同性戀(gay)、雙性戀(bisexual)和跨性別(transgender)。

反對同性性行為就是反科學?

  《天主教教理》說「同性戀的行為顯示嚴重的腐敗,聖傳常聲明『同性戀的行為是本質的錯亂』,是違反自然律的行為,排除生命的賜予,不是來自一種感情上及性方面的真正互補。在任何情形下同性戀行為是不許可的。」(教理 2357 條) [1] 這說法常受到支持同性戀者駁斥,其中包括從生物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