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1日 星期四

論文中的文獻引述、引用與引用時機

  在論文裡引用文獻的時候通常都需要註明文獻的來源,這有兩種的方式:一是引述(quotation;或稱「逐字引述」、「直接引述」),另一是引用(citation;或稱「引註」)。引述就是把原來文獻的部分內容逐字抄寫過來;引用是把原來文獻的部分內容經過消化、整理後換成自己的文字寫出來。
  我們須利用不同的格式,向讀者表明自己所寫究竟是原文照抄的引述,還是自己吸收後的寫作結果。我們先來看一下引用的格式。例一是取自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上的一段文字:
聯合國指出身體活動量不足已成為影響全球死亡率的四大危險因子之一。世界衛生組織指出全球每年有超過200萬死亡人數與身體活動量不足有關,大約21-25%乳癌及大腸癌、27%糖尿病與30%的缺血性心臟病,係因身體活動量不足所造成,國人十大死因中其中6項疾病(癌症、心臟疾病、腦中風、糖尿病、高血壓及慢性下呼吸道疾病)均與運動不足有關。
如果我們想引用此一報導,可以像下面這樣改寫: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2015)引用世界衛生組織的數據指出,有20%以上的乳癌及大腸癌,27%以上的糖尿病與缺血性心臟病是因為身體活動量不足造成。該署並指出,國人十大死因中的癌症、心臟疾病、腦中風、糖尿病、高血壓及慢性下呼吸道疾病這六項疾病,亦均與運動量不足有關。
如果我們想直接引述此一報導,可以像下面這樣改寫: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2015)引用世界衛生組織的數據指出,「大約21-25%乳癌及大腸癌、27%糖尿病與30%的缺血性心臟病,係因身體活動量不足所造成,國人十大死因中其中6項疾病(癌症、心臟疾病、腦中風、糖尿病、高血壓及慢性下呼吸道疾病)均與運動不足有關。」
注意:無論是引用或引述,都必須註明參考的來源,但是引述是還須將引述的文字以引號框起來。
  在上面的例一,因為引述的文字不超過三行,所以引文可以直接跟作者自己的文字放在同一個段落。但是如果引文超過三行,那麼根據APA的寫作規範,引文就必須另成一段而且全段縮排,但不必再用引號將它框起來;就像下面的例二。例二是取自林新沛(2014)的一篇期刊論文的原文:
綜合上述回顧可知,環境知識與環境行為間相關偏低,可能是因為四個問題:()環境知識對行為的作用或大部分作用是間接的;()在落實環境行為的過程中有許多障礙;()環境知識的測量過於偏重事實知識;()環境知識和環境行為的測量的對應不足。
如果我們想直接引述這段話,可以像下面這樣改寫:
林新沛(2014)的回顧分析發現,
環境知識與環境行為間相關偏低,可能是因為四個問題:()環境知識對行為的作用或大部分作用是間接的;()在落實環境行為的過程中有許多障礙;()環境知識的測量過於偏重事實知識;()環境知識和環境行為的測量的對應不足。(p. 8)
  要注意的是,在直接引述的文字最後方要附上原來文字出現的頁碼。上面第一個例子因為是網頁上的資料,沒有頁碼,所以才沒有註明。第二個例子是出自期刊論文,所以要註明該段文字在被引論文中的頁碼。
  上述規範雖然看起來很煩瑣,但卻非常重要。因為如果採用的格式不對,別人就很容易認為你抄襲。
  所謂抄襲,就是把他人的創意或寫作內容通過某種方式呈現,讓讀者覺得是你自己的創意或寫作。無論你是刻意造成這種誤解還是無意的,都算是抄襲。引用、引述或改寫的方式不對,都可能會造成這樣的誤解,受到抄襲的指控,不可不慎。
  此外,我們還須分辨引用(或引述)的時機。究竟何時需要引用呢?答案其實很簡單:每當你所寫的東西不是一般人的常識,也不是你專業常識或與論文主題有關的領域常識,也不是你自己的創意和研究發現的時候,就需要引用。
  例如,「新冠肺炎在世界各地造成重大的人命與經濟損失」這已經是常識,不必引用任何的佐證。「計畫行為理論是環境行為研究上一個常被使用的理論模式」雖然不是一般人的常識,但已是從事環境行為研究的人的常識,所以說這話時也不必引用文獻支持。但是如果你說「至今年(2020年)521日新冠肺炎在世界各地已經導致328,471人死亡,」這麼精確的數字不可能是常識,所以必須要註明依據來源。
  又例如若你說「蔡英文說過『謙卑、謙卑、再謙卑』,」你也不需要引證。因為這是台灣人的常識,大家都有印象,而且很容易查證。但是如果你說「蔡英文曾經要求她的行政團隊要『謙卑、謙卑、再謙卑』,」這可能就需要引證。因為很多人可能不記得蔡總統當時談話的細節,她究竟是要求自己謙卑還是要求公務人員謙卑,可能很多人都搞不清楚。
  原則上,當你的論述精確地提到數字、時間等細節,或你的論述是對別人的一種批評,甚至指控時候,你愈需要註明依據來源。

反對同性性行為就是反科學?

  《天主教教理》說「同性戀的行為顯示嚴重的腐敗,聖傳常聲明『同性戀的行為是本質的錯亂』,是違反自然律的行為,排除生命的賜予,不是來自一種感情上及性方面的真正互補。在任何情形下同性戀行為是不許可的。」(教理 2357 條) [1] 這說法常受到支持同性戀者駁斥,其中包括從生物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