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7日 星期二

我父親該死嗎?

  因為新冠疫情,快四年沒有回鄉探親了。今年春假疫情趨緩,各地通關放寬,我終於一圓探親夢。回鄉見到老父,彼此都很高興。不過,這幾年下來,我父親的健康已差了許多,看見也難免心酸。

  由於年邁和慢性病,他現在每天幾乎只做兩件事:吃和睡。吃包括吃飯和吃藥;一天要吃四五種藥,用來降血糖、降膽固醇、暢通血管。他睡覺也睡不好:夜尿頻繁,每晚起來三四次;白天精神不足,起來沒多久就要再睡,一天臥床大概十八小時。他這種作息習慣,加上經常尿失禁,也讓家裡的幫傭難得好好休息。但最麻煩的還是失智。這幾年他的記憶力急轉直下,到冬天尤其嚴重,[1] 對家人和幫傭造成許多困擾

  有些朋友對我說,你爸年已九十八,他的情況已比許多老人好了。這話雖然正確,但卻是缺乏同理心的一種安慰。作為兒子,我無法忘記大學前那十八年和父親朝夕相處的日子,也無法忘記九十來他精神抖擻的樣子──他是九十歲後才思想和行動變慢的,之前仍健步如飛。現在,當我靠近他耳邊大聲說話時,或當攙扶著他顫抖的手時,我屢屢不禁對比今昔,淚湧心頭。

  就在除夕前一天,父親又胸悶發作,每走一步都氣喘如牛。他多次搖頭嘆息,說人老了真沒用,並說自己恐怕過不了這新春。我只好安慰他,激勵他的生存意志。但與此同時,我心中不禁想著他活下去究竟是為甚麼?人生的意義或生命的價值何在?

  說實在的,若依一些贊同安樂死人士的觀點,我父親大概已符合安樂死的標準了。不僅整天的吃和睡看來毫無意義,大小便失禁也讓他喪失尊嚴。而且,他的活著對家人造成負擔,也「浪費」社會的醫療資源。既然他自己都活得不耐煩,是該死的時候了。這結論似乎言之成理,但若真的說得通,恐怕許多人也都該安樂死。

  依照上面的邏輯,像王曉民那樣的植物人固然該安樂死。那些貧病交迫,雖非患絕疾卻對人生絕望的人也有權要求安樂死。甚至那些因失戀而痛不欲生的人,大概也可以申請安樂死。如果人有權因為看不到自己生命的意義(或價值)和想脫離痛苦而選擇死亡,那麼有千千萬萬的人都可以安樂死。我想,死亡不是答案,人的價值與人生意義的追尋才是。看著我父親,我該思索的不是如何加速他的死亡,而是如何從他身上找出人的價值與人生意義。

  昨天,我與父親通話,聽到他的聲音又是變得洪亮,聽來比春節假期那幾週都還精神飽滿,更聽不出半點想死的念頭。生命真奇妙。



[1] 我父親的記憶時好時壞,大概是患了腦血管性癡呆。天氣和暖,液循環好時記性便好一些。

2023年1月28日 星期六

道德標準高於法律標準:從教宗方濟各有關同性戀的言論談起

  2023124日,教宗方濟各在接受美聯社訪問時表示,同性戀傾向不是【法律上的】「犯罪」(梵蒂岡新聞網,2013126日),應該在法律上除罪化。此番言論受到新聞媒體廣泛關注,爭相報導,但從這些報導中也可見一般媒體對天主教信仰與教宗談話的一知半解。

  例如,台灣的聯合報、自由時報、鏡新聞、周刊王均有報導此新聞,但聯合報和自由時報並未明確指出法律上的罪(crime)和宗教倫理上的罪(sin)之間的差別,易讓讀者誤以為教宗主張同性戀是合乎天主教倫理的。周刊王為旺旺中時集團旗下媒體,它在報導中雖試圖補充crimesin的差別,卻誤將sin譯為「原罪」,犯了嚴重的翻譯錯誤。相對而言,此次鏡新聞的報導最正確,將crimesin說得最清楚。鏡新聞報導說:「他【教宗】也提出宗教道德上的罪(sin),與違法犯罪(crime)概念不同,就算同性戀在宗教意義上是種罪過,也不應該制定反同的法律。」這已相當充分說明教宗的基本立場。

  其實,如果媒體對天主教會有更深的認識,應知教宗的立場也是近代天主教會的一貫立場,不算新聞;真正有新聞性的,應該這是教會首次如此明確、公開地呼籲在法律上將同性戀除罪化。(有關教會對同性戀的一貫立場,可參閱筆者在本部落格裡「如何看待同性戀與同志運動」一文,連結是https://sizifig.blogspot.com/2016/10/blog-post.html

  當然,要更精準理解教宗此次的發言,應看梵蒂岡新聞網的報導。梵蒂岡新聞網說:「教宗強調,同性戀傾向不是『犯罪』,而是一種『人性狀態』……教宗強調,『我們首先要把罪(sin)與犯罪(crime)區分開來。人與人之間缺乏仁愛之心,也是一種罪』。」這裡的一個關鍵詞是「傾向」,以上各媒體都忽略了。

  已故倫理學家金象逵神父(2003)曾引述天主教信理聖部致全球主教《論同性戀的牧職關懷》(法文版)指出:「『同性戀者的特殊意欲傾向(inclination)不是罪』……同性戀傾向不是罪,但決不能講成它是中性的,當然更不能說它是好的,這完全相反天主教對同性戀的基本命題和底線:『同性戀傾向是客觀的脫序(objective disorder)。』脫序說脫離了性愛的正規秩序」(頁55)。[1] 換言之,如果一個人對同性產生愛戀之情或肉慾,這並不是天主教會樂見的,但僅是如此仍不構成倫理上的罪。若此一傾向發展成同性的性行為,便犯了倫理上的罪;[2] 但即使是同性戀性行為仍不應視為違法之罪。正如教宗此次在受訪時說的:「宗教道德的罪和違法犯罪要分開看,否則不對他人慷慨【道德上的罪】也是罪【即也就要視為法律上的罪】,要怎麼說呢?」(鏡新聞,2013127日)

  從教宗此次的談話我們可以看出一個道理:道德標準高於法律標準。社會不必以法律制裁所有不符宗教或道德標準的行為;反之,宗教和道德對我們的要求則往往比法律的要求更高。如果我們是有信仰之人,那無論信的是天主教、回教、佛教或道教,我們對自身的行為要求都應比法律要求的更嚴格、更積極向善,而非只是奉公守法便可。


參考資料

  自由時報(2023126日)。教宗方濟各首發聲:不應邊緣化或歧視同性戀。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4193384

  周刊王(2023126日)。教宗方濟各稱「同性戀不是犯罪」 支持LGBTQ進教堂。https://tw.news.yahoo.com/教宗方濟各稱-同性戀不是犯罪-支持lgbtq進教堂-234724828.html

  金象逵(2003)《新世紀倫理研討》。見證月刊雜誌社。

  若望‧夏菲(2013)。《同性戀與天主教會:真相、教會訓導、牧民關顧》。天主教香港教區關顧同性戀吸引人士牧民小組。(陳滿鴻譯,原著出版於2007年)

  梵蒂岡新聞網(2013126日)。教宗:批評有助於成長,但我希望能當面說。https://www.vaticannews.va/zht/pope/news/2023-01/pope-critics-help-us-grow-but-i-want-them-to-say-it-to-my-face.html

  聯合報(2023127日)。首位表態教宗 方濟各開先河:同性戀不是犯罪。https://udn.com/news/story/6809/6931574

  鏡新聞(2023127日)教宗挺同性戀 方濟各批評「入罪化不公義」。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BEwKWkQ

  Associated Press. (January 28, 2023). Pope clarifies homosexuality and sin comments in note. https://apnews.com/article/pope-francis-lgbtq-people-religion-marriage-862075728690d103bd99bbe8e1e65aba


[1] 類似的引用亦見於若望‧夏菲神父(2013)的著作第53頁。

[2] 教宗在一月24日接受美聯社專訪後,事後又補充說他受訪時有關同性戀與罪的言論只是重申教會的訓導:任何婚外性行為都是罪(any sexual act outside of marriage is a sin;見美聯社2023128日報導)。教會至今從未認可同性戀婚姻,所以同性戀性行為也是罪。

2022年6月8日 星期三

從配偶關係穩定性再談同性戀家庭是否適合收養小孩

    2017年一月,筆者在這部落格曾發表過一篇文章《同性戀家庭適合收養小孩嗎?》文內提到正反雙方都舉證歷歷,各執一詞,但也指出主張同性與異性家庭對小孩成長並無不同影響的研究,許多都有方法上的瑕疵,尤其是樣本過小和取樣偏差。

五年過去,國際上有關此議題又多了不少研究,筆者在閱讀過程中也讀了幾篇在寫作上文時沒有注意到的期刊文章。在此再補充一些發現,幫助大家檢視「同性戀家庭是否適合收養小孩」這議題。

首先,在20102017年期間,許多有關同性與異性家庭對小孩影響的研究都做得比之前的更有規模,方法上更紮實。例如,有的使用隨機樣本並長期追踪,有的在研究裡納入從出生就在同性家庭裡長大的孩子。Juros (2017)對此有詳細的文獻回顧,大家不妨一讀。

其次,筆者在《同性戀家庭適合收養小孩嗎?》這篇文章提到,那些主張「同性與異性家庭對小孩成長一樣有利」的研究「較少關注性別認同與性傾向的發展。但是,兒少的性別認同與性傾向發展卻是收養權爭議上的一個重要爭執點。」而Juros (2017)的文章也間接證實筆者此一觀察。Juros說,「Regnerus的研究……納入了一些指標──例如孩子的性取向與性伴侶數目──但這些是否真是對孩子有害的結果不無爭議。」(p. 80[1] 不過,未來在法律攻防上法官會否考慮這些指標是一回事,研究報告有沒有提供這些指標又是另一回事。如果學術研究打從開始就排除了這些指標,基本上就是剝奪法官與社會大眾考慮這些指標的機會。

其三,這次的閱讀也讓我更瞭解同性配偶關係穩定性的議題,這也是我在這次最想與大家分享的。[2] 這議題之所以重要,不僅是直覺和常識告訴我們家長之間的感情關係穩定孩子才有幸福,而且多數學者也認為穩定的雙親間關係(只要不是貌合神離)對孩子有益,不穩定的雙親間關係則對孩子有害(Juros, 2017; Schumm, 2020)。

那麼,學者們如何在研究中看待這穩定性呢?遺憾的是,學者們的立場影響了他們看待的方式。自由派的學者傾向將這穩定性視為干擾變數,要在研究裡加以控制;保守派的學者則認為低穩定性是同性關係的結果,不是干擾同性關係作用的變數,不應將之排除在分析之外(此處的自由派學者,是指比較支持同婚和同性戀家庭收養小孩的學者,而保守派學者則是指那些較持保留態度,甚至反對的學者)。Bos等人(2018)的調查便是一個例子,它算是一個嚴謹,但也將配偶關係穩定性控制的研究。

Bos等人根據荷蘭全國人口調查的資料,邀請34,400個家庭參與調查。在願意接受調查的家庭中再加上三個條件後,共找到47個家長同為女性的女同家庭,59個家長同為男性的男同家庭,和上萬個家長是一男一女的異性家庭。這三個條件分別是:(1)家中有518歲兒少;(2)二位家長在接受調查前兩年沒有離婚或分手,關係穩定;和(3)家長認定孩子是他們「自己的」。所謂自己的孩子(own child)是指孩子不是繼子女,也不是寄養或收養的。至於孩子如何由其中一位家長親生(例如借腹生子或人工授精),文中並未說明。作者只說沒有家長和孩子之間血緣和法律關係的資訊。

為控制非家長性別因素的干擾,Bos等人進一步從上述異性家庭中找出孩子特性和同性家庭的匹配(孩子的年齡、性別、學習或發展障礙情況都相同),而且家長特性和同性家庭的相似(為人家長的年數、教育程度、婚姻狀況都相近)的家庭和同性家庭配對比較。[3] 最後,樣本中共有43個女同家庭,52個男同家庭和43 + 52 = 95個異性家庭。

分析發現,在孩子的問題行為、親子關係問題、「是否因為照顧孩子而憂慮」和「利用照顧孩子的支援」這四項指標上,無論是女同家庭或男同家庭都和異性家庭沒有明顯差別。不過,男同家長自評的照顧孩子能力比異性家長(丈夫)自評的稍低,但女同家長自評的照顧孩子能力則比異性家長(妻子)自評的更高。

  Bos等人的研究雖然嚴格地控制了一些干擾變數(例如孩子的年齡和性別),但也可能過度控制了一個重要的變數,就是二位家長之間的關係穩定性。如前所述,該研究只選擇在受訪前兩年家長的配偶關係穩定的家庭進行調查。這固然是因為考慮到無論是同性或異性配偶都可能分手,而家長間的關係穩定性是影響小孩成長的因素,所以研究者想控制此一「干擾」。但是,如果同性配偶本質上就更易分手(例如因為小孩不是二位家長共同生育的),那麼關係的穩定性便不是干擾,而是同性配偶所導致的結果,是不應該利用統計或研究程序把這因素排除。不當的排除,會使研究結果低估同性與異性配偶在小孩成長影響上的差異。[4]

  那究竟同性配偶與異性配偶相比,關係穩定性如何?此一問題仍眾說紛紜:有說對此仍知之甚微的,有說二者並無差異,有說異性配偶的關係比較穩定(Schumn, 2016)。其中,過去曾發表多篇文章,宣稱同性家庭與異性家庭對孩子影響並無差異的心理學家Patterson居然承認同性配偶的離異率(dissolution rate)似乎比夫妻的高。Schumn更舉出多項研究,指出同性配偶關係不如異性的持久;這些研究裡又以Rothblum及其同仁(Rothblum et al., 2004; Solomon et al., 2004)的研究最具特色。

  Rothblum這兩項研究都是以同性配偶和他們兄弟姐妹裡已和異性結婚者為樣本。由於同性配偶裡的受訪者和其兄弟姐妹具有相同的種族和家庭背景,以及相近的年齡,所以這樣的取樣方法可以讓研究者在比較同性配偶和異性配偶時有更清晰的結論。而且,相對於過去許多同性與異性配偶比較的研究,這兩項研究的樣本也大得多(詳表一、表二),結論更為可信。

表一 Rothblum et al. (2004)的樣本結構

女同性戀者
332

雙性戀婦女
125

異性戀婦女
348

男同性戀者
226

雙性戀男子
38

異性戀男子
185

 

表二 Solomon et al. (2004)的樣本結構

民事結合的女同性戀者
212

非民事結合的女同性戀者
166

已婚的異性戀婦女
219

民事結合的男同性戀者
123

非民事結合的男同性戀者
72

已婚的異性戀男子
193

註:此研究中的非民事結合同性戀者,是樣本裡的民事結合者的朋友,是由這些民事結合者推介給研究者的。

  Rothblum et al. (2004)的調查詢問受訪者他們和目前這位配偶的關係維持了多久。結果發現,女同性戀者、雙性戀婦女和異性戀婦女與她們配偶的關係分別平均維持了5.8, 5.412.1年,異性戀婦女的配偶關係顯著更為持久。至於異性戀男子的配偶關係(平均10.0年)雖也比男同性戀者(平均8.8年)和雙性戀男子(平均7.1年)更持久,但因為樣本較小,所以這些差異在統計上並不顯著(換言之,此部分未必是一個穩定可靠的發現)。

  Solomon et al. (2004)的調查詢問受訪者,他們曾否認真考慮過和現在的配偶解除關係,以及曾否和現在的配偶認真討論過這事。結果發現,三組女性樣本之間在這兩個問題的回答上均無顯著差異;但非民事結合的男同性戀者卻比民事結合的男同性戀者和已婚的異性戀男子更會認真考慮和現在的配偶解除關係,以及更會和現在的配偶認真討論過分手,差異在統計上達到顯著水準。這研究也發現,異性戀婦女的配偶關係(平均14.95年)比民事結合的女同性戀者(平均8.87年)和非民事結合的女同性戀者(平均10.22年)均顯著更持久。[5]

  至於為何同性配偶的結合比異性配偶的結合更不穩定,Rothblum (2009,引自Schumm, 2016)認為其中兩項可能原因是同性配偶沒有合法婚姻(無法結婚)和沒有小孩。因此,如要更公平分析同性戀家庭是否適合收養小孩,應該要比較同樣是合法婚姻,且有小孩的同性與異性配偶。而根據Schumm2020)的文獻回顧,家中若有小孩,異性配偶的關係會更為穩定,但同異性配偶的關係卻更為不穩定。

至於同婚配偶的關係穩定性,至今則仍無明確結論,理由之一是同婚配偶的樣本依然有限。以全球最早開放同婚的荷蘭為例,即使在同婚開放超過十年後,Bos等人(2016)從11,609名荷蘭小學生的家長裡,也只找到32 (0.28%)對女同性戀配偶和11(0.095%)男同性戀配偶。因此Schumm (2016)也只能結論說我們對同性家長的關係穩定性「仍無肯定結論,必須等待……有更多的同婚個案,不過目前的證據較偏向顯示同性家長的關係不如異性家長的關係穩定。」(p. 656

綜合上述,大致可得出以下三個結論:

一、如同我在《同性戀家庭適合收養小孩嗎?》這篇文章所說的,我們不應完全否認同性戀者有教養孩子的能力,但也未必適合完全忽略收養申請人是否同性戀者。

二、有多項研究顯示同性配偶的關係不如異性配偶的穩定,但同婚配偶的婚姻關係是否也不如夫妻婚姻關係般持久,則尚待更多研究。

三、鑑於家庭的穩定攸關小孩利益,而願意結婚的配偶按理會比只想同居的配偶更願為雙方關係承諾與付出,因此台灣在同婚合法化後,應該考慮收養小孩的申請者的是否已有配偶,配偶又究竟是同居或婚姻關係。這既適用於同性戀的申請者,亦適用異性戀的申請者。

參考書目

Bos, H. M. W., Gartrell, N., Roeleveld, J., & Ledoux, G. (2016). Civic competence of Dutch children in female same-sex parent families: A comparison with children of opposite-sex children. Youth & Society, 48(5), 628-648. doi:10.1177/0044118X13502366

Bos, H. M. W., Kuyper, L., & Gartrell, N. K. (2018). A population-based comparison of female and male same-sex parent and different-sex parent households. Family Process, 57(1), 148-164. https://doi.org/10.1111/famp.12278

Juroš, T. V. (2017). Comparing the outcomes of children of same-sex and opposite-sex partners: overview of the quantitative studies conducted on random representative samples. Revija za sociologiju, 47(1), 65-95. doi: 10.5613/rzs.47.1.3.

Rothblum, E. D., Balsam, K. F., & Mickey, R. M. (2004). Brothers and sisters of lesbians, gay men, and bisexuals as a demographic comparison group. Journal of Applied Behavioral Science, 40(3), 283–301.

Solomon, S. E., Rothblum, E. D., & Balsam, K. F. (2004). Pioneers in partnerships: Lesbian and gay male couples in civil unions compared with those not in civil unions and married heterosexual siblings. Journal of Family Psychology, 18(2), 275–286.

Schumm, W. R. (2016). A review and critique of research on same-sex parenting and adoption. Psychological Reports, 119(3), 641-760. DOI: 10.1177/0033294116665594

Schumm, W. R. (2020). Changes over the decades in selected LGBTQ research findings. JSM Sexual Medicine, 4(2), 1029.



[1] Regnerus此一研究裡的「孩子」其實都是18-39歲的成人,他們在不同樣態的家庭中長大,有些是異性婚姻且一直完整的家庭,有些是單親家庭,有些的父或母曾經與同性發生過關係……。

[2] 本文中的配偶(couple)包括同居或結婚的二人。

[3] 荷蘭在2001年同婚合化法,是全世界第一個開放同性婚姻的國家。這研究裡的婚姻狀況是指是否已婚。

[4] 平心而論,若以同性配偶的關係平均可維持59年計(詳下文),Bos等人以「關係維持兩年以上」作為篩選樣本的條件或許並不算過度控制。但更正確的做法是將,或嘗試將配偶關係作為一個中介變項(mediating variable)以探討它的作用,而非只控制它的作用(有關此方面的討論可詳見Schumm & Crawford, 2015)。

[5] 此調查中的配偶關係長短是以開始共同生活時起計,因此與異性結婚的受訪者其關係的維持時間可能包括婚前同居的期間。而民事結合是在調查當地(美國佛蒙特州)於20007月合法化,所以此調查中許多民事結合的受訪者是在民事結合前已經同居的。

2022年2月27日 星期日

書房進補(七):不要再將 theory of reasoned action 譯做理性行為理論了

  Fishbein and Ajzen (1975) 提出的theory of reasoned actionTRA),是一個在社會心理學和許多行為研究上常被談論的理論。現在它之所以較多被談論而非被應用,是因為Ajzen (1985, 1991)後來提出的the 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 (TPB,計劃行為論)比它更受歡迎,漸漸取代了它。但TRA作為TPB的前身,在許多應用或探討TPB的文獻都有提及TRA,而台海兩岸通常將TRA譯為「理性行為理論」。但其實這是大錯特錯的。

  TRA裡的reasoned是指思考、考量,而且它是過去分詞當形容詞,意指人們會在思考、衡量過一些該理論裡涵蓋的事項後才產生對於某項行為的意向(behavioral intention)。這跟思考過程中是否理性沒有必然關係。

  Ajzen and Albarracin (2007) 特別撰文指出,大家對TPB(和TRA)最常見的一個誤解,是以為reasoned action approach假定行為是高度理性的,假定人們會冷靜、不受情感影響地衡量所有有關的資訊後才作出決策。事實上,TPB(和TRA)只假定人們會依其信念(包括行為信念、規範信念等),順理成章地(reasonably)導出其行為意向。但這些信念卻不一定是理性的產物;信念會受情緒、情感、動機的影響。Ajzen (2011) 也重申,信念所依據的前提可能是非理性的,但無論行為信念、規範信念等是否理性而生,(TPBTRA均假定)這些信念都會促發與之一致的態度、意向和行為。

  為避免誤解,不宜將theory of reasoned action譯為「理性行為理論」。一個較適當的做法,是參考「三思而後行」這成語,將TRA譯作的「思行理論」。最早採用這譯法的,是林新沛(2005)。

  順帶一提,Ajzen的名字要唸作Aizen才對,別唸錯了。


參考書目

  林新沛(2005)。「以整合環境行為模式預測民眾對社區環境行動的參與」(國科會補助計畫,編號:NSC93-2415-H-110-007-SSS

  Ajzen, I. (2011). The 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 Reactions and reflections. Psychology & Health, 26(9), 1113-1127. doi: 10.1080/08870446.2011.613995

  Ajzen, I., & Albarracin, D. (2007). Predicting and changing behavior: A reasoned action approach. In M. Fishbein & I. Ajzen (Eds),. Predicting and changing behavior: The reasoned action approach. Psychology Press.

2021年10月18日 星期一

調查一定要有隨機樣本嗎?

  上篇文章《無法隨機抽樣我怎麼辦?》提到,因為客觀上的困難,我們往往無法真正做到隨機抽樣。其實,如果研究的優先目的並非推論母體的情況──例如並非要估計全台灣民眾對政府的施政滿意度給幾分,或全校有多少比例的學生有運動習慣──就不一定要隨機抽樣,也不必擔心無法隨機抽樣怎麼辦。以下分是不必隨機抽樣的三種情況。

  情況一:如果你要進行的是實驗而非調查 實驗優先講求的是內在效度(internal validity),不是外在效度(external validity)。換言之,我們最關心的是實驗裡看到的效果是如何產生,其次才是關心這效果是否也會發生在(實驗以外)的其他人身上。所以,實驗只需做到隨機分派(random assignment),不必隨機抽樣(random sampling)。前者是將參與者隨機安排到各實驗組別中,後者是從母體裡隨機抽出參與者。有時我們為了提高實驗的內在效度,甚至會刻意選擇同質性高的樣本,例如只以男性大學生作受試者(Highhouse & Gillespie, 2009)。當然,如果可以做到隨機抽樣就更好,如此可以兼顧內在與外在效度。

  情況二:如果你想利用調查來驗證一個理論或模式 這時你主要關心的是,理論(或模式)所描述的變項間關係是否確實存在──至少在樣本裡存在,其次才是這理論是否在不同的群體裡都存在。Highhouse and Gillespie (2009)便提出「適足性」(adequacy)的論點,認為:凡理論所涵蓋的群體皆適合作為樣本。所以,如果一個理論是放諸四海而皆準的,那麼無論找大學生、軍人或國中教師當樣本,結論都一樣,因此不必要求隨機樣本。[1]

  情況三:如果你研究的母體並非一般社會大眾,而是特定的次母體(subpopulation),並且這次母體缺乏抽樣架構(sampling frame[2] 例如,如你想調查電子香菸的使用者或網路騷擾受害人(cyberharassment victims),便難以從一般社會大眾中進行隨機抽樣,因為能抽中這些人的機率不高,甚至很低。這時,你必須設法從其他管道接觸及取得這些人的合作參與。許多針對這些特定族群,且已發表在頂尖期刊上的研究,都是以非機率的線上調查蒐集資料的(Lehdonvirta, Oksanen, Räsänen, & Blank, 2020)。在發表時,那些作者都明白非機率調查在推論上的限制,因此他們都只在文章中檢視樣本的特性,而不對有關的次母體做正式的推論。這做法的背後想法是,這些線上調查或多或少可以增進我們對該次母體的瞭解,所以仍有其價值。

  要評估這想法是否合理,得先認識這些線上調查的方法。這些調查通常採用川流抽樣(river sampling)或固定來源抽樣(panel sampling)。前者是指在一些目標母體可能出現的網站、網路社群、討論區等張貼訊息,請有意參與調查者點選一個連結填答問卷。這訊息和連結就如一個釣鉤,願者上釣,而這抽樣方法就像在河裡釣魚一般,因此Lehdonvirta等人稱之為川流抽樣。至於固定來源抽樣,它原本是指從一個從母體裡選出一群人之後,就固定找這些人接受多次的調查,因此稱為「固定樣本抽樣」。但在網路時代,許多公司會從一般社會大眾裡招募受訪者,從中篩選、組合成一個人口結構與該地區的人口結構相近的樣本人力庫,然後將這些人的資料賣給願意付費的研究者。研究者會從這些人裡抽樣,得到最後的樣本,所以每個研究者得到的樣本只是從同一群人裡取得的樣本,而非完全相同的樣本。也因此,這時候panel sampling譯為「固定來源抽樣」較妥。[3]

  相較於固定來源樣本,川流樣本的代表性多了兩個疑慮:主題的自我選擇(topical self-selection)和促發(priming,或譯誘發)。[4] 前者指的是,對該次調查主題有興趣或較常關注的人,比其他人更會自願報名參與調查。例如,對蔡英文「論文門」事件較關注的人比較願意參與此主題的調查,這可能會讓調查結果高估了社會大眾對這事件的認識程度。不過,這問題不算嚴重,因為即使對一般大眾進行隨機抽樣,那些不關心這主題的人也可能拒訪。至於促發,它是指當研究者選擇張貼徵求受訪者廣告時,張貼的地點與內容會否勾起了參與者對有關事件的回憶或想像。例如,受訪者是在偶然閱讀一則有關網路霸凌的新聞時,看到附在下方的徵求受訪者廣告,而這新聞可能勾起他們對自身受霸凌經驗的回憶、記憶重組和重新解釋,使他們在填答時回報了比實際還高的受霸凌次數。

  促發這問題有多嚴重,會影響樣本對有關次母體的代表性嗎?Lehdonvirta等人的研究顯示,川流樣本的心理特性和非線上受騷擾(offline harassment)經驗與固定來源樣本的並無明顯差別。如此看來,川流樣本的促發問題並不嚴重。

  總之,我對研究生的忠告是:如果你要進行抽樣調查,那麼請先依你的研究目的,確認是否有隨機抽樣的必要;若真有必要,則要評估有無辦法做到真正的隨機抽樣。如果要推論的母體不大而你又有把握受邀調查者的配合度甚高(例如母體是你大學裡的全體學生,或你任教的國中裡的全體學生),那麼你不妨努力做到隨機抽樣。但如果你的母體是一般社會大眾,那你可能要退而求其次,只能儘量抽取具有一定程度代表性的樣本,而非強求隨機抽樣。當然,如此你在討論調查結果時就必須格外謹慎,避免過度的推論。


參考書目

Highhouse, S., & Gillespie, J. Z. (2009). Do samples really matter that much? In C. E. Lance, & R. J. Vandenberg (Eds.), Statistical and methodological myths and urban legends: Doctrine, verity and fable in organizational and social sciences (pp. 247-265). New York: Routledge.

Lehdonvirta, V., Oksanen, A., Räsänen, P., & Blank, G. (2020). Social media, web, and panel surveys: Using non‐probability samples in social and policy research. Policy & Internet, 134-155. doi: 10.1002/poi3.238


[1] 適足性這論點原則上雖正確,但實務上會遇到干擾變項(extraneous variables)和調整變項(moderating variables)的問題。日後有機會再談。

[2] Sampling frame也譯作「清冊」,它是記載著母體裡所有人和其聯絡資料的名單。

[3] Lehdonvirta et al. (2020) 的文章附有英文摘要,其中將river samplingpanel sampling分別譯為隨機抽樣和面板抽樣。前者翻譯錯誤,因為river sampling根本不是隨機抽樣,而後者也不妥(雖然台灣和中國大陸都有如此譯法),因為翻譯必須看脈絡,panel在此和面板一點關係都沒有。像研討會裡常見的panel discussion,一般都譯為「小組討論」,便很貼切。

[4] 固定來源樣本和川流樣本也有一個共同的疑慮,就是會不會受訪者都是那些比較需要錢、想多賺點錢或比較清閒的人。在此先不討論。

2021年10月1日 星期五

無法隨機抽樣我怎麼辦?

  社會科學的研究者常常需要做抽樣調查。調查如要得出足以可靠地推論到母體的結果,調查的樣本必須有代表性。理想上,研究者應利用隨機取樣或近似隨機的方法取樣,以取得具代表性,反應和母體接近的樣本。

  隨機取樣的一個基本條件,是母體裡每個單位(通常是人,也可能是家庭、公司等其他單位)被抽到的機率均相同。有時礙於一些困難,我們無法做到真正的隨機取樣,只能用近似隨機的方法獲得有代表性的樣本。例如,如果要在一所有一萬名學生的大學裡對學生進行抽樣調查,我們可以依據完整的學生名冊,從這一萬人裡隨機抽出N個人來訪問。這是隨機抽樣。但如果我們只是在校內學生經常出入的幾個路口,連續幾天從路過的學生裡隨機抽出共N個人來訪問,那得到的頂多是以近似隨機方法獲得的,有代表性的樣本,而非真正的隨機樣本──因為並非每個學生那幾天一定會經過那幾個路口,所以每個學生被抽到的機率並不完全相同。

  嚴格來說,只要不是完全以隨機程序取得的樣本,就是非機率樣本(non-probability sample)──無論樣本是否具代表性。要判斷非機率樣本的代表性,首先可看抽樣的程序。例如,如果你採用上述多路口、多天的抽樣,你的樣本「大概」會有不錯的代表性。但如果你只用一個白天的時間在學校的大門進行抽樣,那樣本肯定沒代表性(至少很難令人相信那有代表性),因為許多學生都不會在那時間、那地點進出校園。其次,可以用統計方法檢驗樣本的代表性;通常的做法是比較樣本與母體在一些人口變項的分布上是否「夠接近」。例如,樣本裡的男女比例、年齡分布是否和母體裡的相近。

  如果抽樣真是「完全」隨機的,並且樣本夠大(例如七八百人以上),大概不必擔心它的代表性。而且,隨機樣本(或稱機率樣本)除了具有代表性以外,它還可以讓我們依據統計原理計算抽樣誤差,也就是從樣本得出的統計數字(例如樣本裡有運動習慣者的百分比)和母體裡數字(母體裡有運動習慣者的百分比)之間的差距。至於前述的非機率樣本,無論它們有多大的代表性,我們都無法估算抽樣誤差。

  但抽樣真的可以做到完全隨機嗎?很難。抽樣的過程必須是自始至終都是隨機的,才是完全隨機。即使研究者有足夠的線索與資源,從母體裡隨機抽人訪問,但也要人們願意受訪才成。如果只有極少的人拒訪或聯絡不到,樣本的隨機性大概沒有問題;但如果有高達25%的人拒訪或聯絡不到,樣本便很可能有偏差,不是隨機的。例如,生活忙碌的人既難找到時間運動,也不願意花時間受訪,這會使一個看似隨機的調查高估有運動習慣者的比例。

  你或許會覺得上述的想像情境過於誇張。你可能會這樣想:「25%?怎麼可能,只要我好好做,拒訪率一定會遠低於25%。」讓我們來看一下現實吧。十二年前(200210月),聯合報進行了一項有關退休規畫的調查,拒訪率是25%20216月,TVBS針對民眾對蔡英文的滿意度進行調查,拒訪率是21%;同年7月,TVBS針對民眾對高端疫苗的信心做調查,拒訪率是25%20139月,聯合報針對民眾有關兩岸互動的態度進行調查,拒訪率更高達40%。那其他媒體或民調機構的調查又如何呢?答案是「無可奉告」,因為他們都乾脆不提拒訪人數或拒訪率了。甚至是聯合報,最近都似乎不提了。如果你是一個研究生,你相信自己的研究資源會比這些媒體和機構更多更好,可以有更低的拒訪率嗎?

  所以,別怕你無法隨機抽樣,因為你並不孤單。我從來只要求學生盡其所能取得具代表性的樣本,[1] 不要求他們做到隨機抽樣。如果研究生做的調查研究一定要隨機抽樣,恐怕許多學生無法畢業。事實上,放眼台灣社會科學領域的博碩士論文,也沒有多少篇是真正做到隨機抽樣的。


[1] 例如採用配額抽樣( quota sampling)而非便利抽樣(convenience sampling)。

當科技使戰爭變得更便利:從桑德爾的《正義》到殺手機器人的倫理危機

  想像一下,你坐在空調房裡,手裡拿著一支像電動遊戲控制器的搖桿,螢幕上是數千公里外的異國沙漠。你看到一個閃爍的紅點,按下按鈕,「砰!」任務完成。接著你走出房間,到轉角的便利店買了一支冰淇淋,思考著晚上要吃什麼。    這不是電玩裡戰爭遊戲的劇情,而是現代無人機操作員的日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