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4日 星期五

聖經裡的錯別字

今天到高雄的玫瑰聖母聖殿主教座堂參與彌撒,無意中發現堂內新換裝的彩色玻璃下方寫著「耶穌受鞭打戴莿冠」的解說文字。雖然我對耶穌受難的故事耳熟能詳,但總覺得「莿冠」兩字怪怪的。回家後翻閱聖經,才發覺原來聖經上寫的是「茨冠」(見瑪竇福音第27章)。難道是玫瑰堂寫錯了嗎?再查了一下字典,原來錯的是聖經,玫瑰堂只是「撥亂反正」而已。
茨,其實讀「詞」而不讀「次」用作動詞時是指以茅草或蘆葦覆蓋屋頂用作名詞時則指如此蓋成的屋頂。莿,同刺,指草木的芒刺。這冠既然是荊棘編的(瑪:27:29),當然應作「莿冠」或「刺冠」
其實,聖經錯的不只一處。聖經只在「為我們得救」的真理上無誤,[1] 其餘的地方就難免有誤。尤其今日天主教最通用的中文聖經思高版《聖經》是長達1,975頁的譯著,其中少不了一些錯別字。
例如,舊約《箴言》勸勉大家不要跟隨惡人(作惡多端的壞人),「因為他們雙腳趨向兇惡,急於傾流人血。」1:16這裡的「兇惡」並非指兇巴巴或兇殘,而是指邪惡(英文聖經的用語是evil),因此寫作「凶惡」或「邪惡」較不易誤解。(同理,天主經(基督教稱「主禱文」)裡「但救我們免於凶惡」一句也不該寫成「但救我們免於兇惡」。)
 又如路加福音記載耶穌說,「你們中間那有為父親的,兒子向他求餅,反而給他石頭呢﹖或是求魚,反將蛇當魚給他呢?或者求雞蛋,反將蝎子給他呢﹖你們縱然不善,尚且知道把好東西給你們的兒女,何況在天之父,有不更將聖神賜與求他的人嗎﹖」(11:11-13這裡蝎子的「蝎」雖與「蠍」通,但蝎除了可以指那會螫死人的蠍子以外,也可以指蝕木的蛀蟲,亦即蠹蟲。因此,如改成「蠍」就更清楚。


[1] 天主教會此見解可見於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公布的《天主的啟示教義憲章》(簡稱《啟示憲章》),或參考教廷萬民福音部秘書長韓大輝總主教所主編的《聖經無誤的再思》。

2017年3月16日 星期四

書房進補(一):研究方法與統計書上的翻譯錯誤

  盡信書不如無書。一本教科書洋洋數十萬字,難免有錯漏;從外文翻譯而成的中文版教科書,錯誤更在所難免。這裡整理我過去教學上發現的一些例子和大家分享,一則希望導正一些觀念,二則希望大家有機會譯寫時多用心、多留意。

書名:如何編制優質的問卷[1]

  第54頁的譯文是:Flammer(1981)曾經指出,為了獲得研究對象的資料,研究人員必須對研究對象早就有所瞭解與認識,這似乎是互相矛盾的。這就如同古諺所云:「種瓜得瓜,種豆得豆。」(To make yeast, one must have some yeast starter))除非我們對研究對象有某種程度的瞭解不論是從過去的經驗、預試、或想關文獻等),否則我們就無法編製一份優質的問卷。
  「種瓜得瓜,種豆得豆」這諺語的意思是一分耕耘,一分收穫或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和To make yeast … starter的意思並不相同。後者是指「種瓜得先有瓜子,種豆得先有豆子」,就也是做事情之前須先準備好一些材料;這意思才會呼應到該段文字後半部所說的「除非我們對研究對象有某種程度的瞭解……。」
  64頁的譯文是:為了蒐集或獲得某些種類的變項資料,我們不得不使用開放式問題。舉例來說,對於無法協助我們回憶或深入瞭解的測量(a measure of unaided recall or top-of mind awareness如:「當你想到本土音樂家時,你最先會想到哪一位呢?」),假如按上述的定義,我們需要使用一個開放式問題。
  這譯文中「無法協助我們回憶或深入瞭解的測量」翻得不對。unaided-recall是指不經提示的回憶;top-of-mind awareness「首要意念」(或譯「第一提及知名度」),指在消費者在想到某類產品或服務時,會首先想到的品牌。較適當的譯法是「當我們想在不給提示的情況下測量受訪者的回憶,或詢問他們對於某些事物的最鮮明印象時。」
  77頁將rating scale譯為等級量尺,這是錯誤的。Rating scale 是評分量尺,ordinal scale 才是等級量尺。
  88頁在說明封閉式問題的答案選項該如何設計時,指出選項之間應該「互相獨立(mutually exclusive」。這個翻譯大錯特錯。Mutually exclusive的意思是邏輯上彼此互斥,沒有重疊。例如「未滿18歲」、「1830歲以下(未滿30)」和「30歲以上」這三個答案是互斥的,毫無重疊。但如果兩個選項是互相獨立(mutually independent),那麼它們便可能同時為真:一個答案的真假和另一個答案的真假沒有必然關係。例如「是否1990年以前出生」和「是否習慣吃素」,便是彼此獨立的選項。

書名:社會科學研究方法[2]

  304, 305頁,各圖縱軸的「樣本組」在原文為number of samples應譯為「樣本數目

書名:研究方法:步驟化學習指南[3]

  13頁第二段寫道:「相關研究……建立……關係」。變項間的關係或關聯是否存在,是一個客觀的事實,無法由研究去建立。該處的原文是The main emphasis in a correlational research study is to discover or establish the existence of a relationship/association/interdependence between two or more aspects of a situation. 其中,establish 一詞有多個意思,在此是指 to discover or prove the facts of a situation牛津高階英漢雙解字典),亦即查實、確定證實。譯者顯然沒注意到這詞的一詞多義。正確的翻譯應該是「相關研究……證實……關係」。
  第45「出生率」的原文為fertility (rate),所以應譯為「生育率」。Birth rate才是出生率。Birth rate 是一年每一千人口中有多少人出生;fertility rate 每名婦女平均終其一生生了幾個孩子。
  90頁圖6.3最上方的橫標題應譯為「當虛無假設的真正情況是:」(When a null hypothesis is actually:)而非「當虛無假設是正確」,最左方應有一個縱標題「你的決定是:」(When your decision is to:)。
  236頁下方一節「研究支持者」這名詞的翻更錯得嚴重。原文為stakeholders in research應譯為「研究的利害關係人」,意指可能因為某項研究而受益或受害、受影響的人。

書名:單一受試者設計與分析[4]

21-22頁的譯文是:不穩定(Instability)因為在資料產生中有許多不確定的然因素,如各種變項程度多寡,導致在資料中存在不確定因素而言。一般說來,變項越多,結果越不可靠。
這段的原文為:Instability - happens because of natural variations in the data which may result in spurious findings depending upon the degree of variability that can be found in the data. Generally, the more the variability the less reliable the results.
這裡主要的錯誤是將variability譯為「變項」,使文意錯誤不通。較正確的翻譯是:「不穩定之所以發生,是因為數據裡本來就有一些變動(例如外擾因素、測量或觀察誤差),讓我們得出一些偏離真相的發現。偏離的多寡視乎這變動有多大而定:變動愈大,結果愈不可靠。
33頁第二段寫道:「第二個階段為選擇使用兩種不同處理或介入」,原文是The second, the alternating use of two different treatments or interventions。譯者大概是誤將alternating看作alternative所以才翻成「選擇使用」。應該將alternating use譯為「交替使用」才對。同頁第三段將simultaneous treatment design譯成「刺激處理設計」,是更嚴重的疏忽。Simultaneous是同時,stimulus才是刺激。
另一個嚴重誤譯在第118頁第四段,該段首句說「速線的方法不要求資料的獨立性。」但若細觀全段便可發現這句話和該段其餘文字矛盾。實際上,原文是"The assertion has been made that …" 意即有人宣稱速線法不要求資料的獨立性(但作者本人未必贊同此一宣稱)。而縱觀全段,作者的意思是:這種宣稱或想法其實是錯誤的,速線法也要求資料之間獨立。譯者忽略了The assertion has been made 此一片語,意思便完全相反。

結語

近二三十年,台灣翻譯的教科書愈來愈多,提供大家許多方便。但方便之所在,也是風險之所在。如果你看不太懂這些譯作,不一定是你的錯;尤其是如果你覺得它的中文怪怪的,那更有可能是譯者的錯。這時最好能直接讀原著,或至少多查查釋義較多的英英或英漢雙解字典。



[1] Peterson, R. A. (2010)《如何編制優質的問卷》。台北市:五南。王國川譯,原著出版於2000年。
[2] Babbie, E. (2016)。社會科學研究方法。台北市:新加坡商聖智學習。林秀雲譯,原著出版於2016年。
[3] Kumar, R. (2010)。《研究方法:步驟化學習指南第二版》。台北市:學富文化。潘中道、胡龍騰譯,原著出版於2005年。
[4] Krishef, C. H. (2005)單一受試者設計與分析。台北市:五南。蔡美華等譯,原著出版於1991年。

2017年3月13日 星期一

同性戀美不美,不是諮商師說了算

日前有朋友傳來一則網路新聞,文中報導一位心理諮商師公開表示:「同性戀、異性戀、雙性戀都是一種健康而美好的性傾向。一個人只要願意跟另一個人在一起共組家庭,都是心理健康的。在心理諮商裡面,婚姻不平等是心理健康的問題,我們的國家不把我們同志朋友當作這個國家的正常公民,造成巨大壓力。」我不清楚這位諮商師的言論代表了多少諮商師的觀點,但這樣的言論顯然已有牴觸其專業倫理之虞。
作為一個專業人士或科學家,必須知道自己領域的侷限。同性戀、雙性戀等性傾向是否影響心理健康,是個心理與精神醫學上的問題;但這些傾向是否美好,卻絕非純科學的問題。雖然諮商師(或任何專業人士)可有自己的價值判斷,但當他以專業人士的身分公開發言時,便應注意言論的分寸,避免聽眾將他個人的倫理判斷視為科學的真理。美國心理學會的倫理守則明載,心理學家只得據其所學與訓練,在其(專業)能力範圍內提供服務、從事教學與研究。依此精神,心理學家和諮商師應該避免公開宣揚同性戀或任何充滿社會爭議的性傾向是「美好」的事。
事實上,美國精神醫學會在1973年曾經發布過一則立場聲明指出:該學會不再將同性戀列為精神疾病,是因為此種性傾向及行為不符合學會對精神疾病的認定標準;但這並不表示精神醫學界對它的起源、意義和其於人類幸福的價值已有共識。[1][Homosexuality] is one form of sexual behavior. Our profession need not now agree on its origin, significance, and value for human happiness when we acknowledge that by itself it does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for a psychiatric disorder.)學會也意識到,在同性戀從精神疾病分類裡除名後,同運團體會因此宣稱同性戀和異性戀是一樣的正常。為此學會特別聲明,這種宣稱是錯誤的,除名行動並不表示學會認同任何有關同性戀成因或同性戀價值的特定觀點。(What will be the effect of carrying out such a proposal? No doubt, homosexual activist groups will claim that psychiatry has at last recognized that homosexuality is as "normal" as heterosexuality. They will be wrong. In removing homosexuality per se from the nomenclature we are only recognizing that by itself homosexuality does not meet the criteria for being considered a psychiatric disorder. We will in no way be aligning ourselves with any particular viewpoint regarding the etiology or desirability of homosexual behavior.
此外,當上述那位諮商師將同性戀者、雙性戀者的心理困擾「完全」歸咎於婚姻不平等和社會歧視,他基本上已是認定任何性傾向和性行為都是「美好」的事。因為如果有些性傾向和性行為不是美好的,那麼「有些」所謂的不平等或歧視,就是合理的差別待遇。問題是:任何性傾向和性行為是否都是「美好」的事,並非諮商專業可以完全論斷;當一個諮商師以此論斷為依據而教導其案主如何詮釋他們的心理壓力時,案主真的會因此得到最好的扶助嗎?這是每個諮商師需要嚴肅思考的問題。
據上述新聞報導,該諮商師還說:
在國際心理研究中發現,當同志可以結婚,對當事人帶來更好的親密關係、伴侶心理更健康,對同志的「社會接受」對於同志的老年未來、家庭是有益的,使同志增加歸屬感。立委應該盡速審議婚姻平權法案,而非等待社會共識,因為有研究顯示社會在爭辯同志可否結婚的過程,有大量恐同言論的浮現,同志跟同志家人都因此付出代價、心理健康會降低,因為同志連在家也會看到這個過程中恐同的言論四處散播,造成同志朋友巨大的心理損傷。呼籲立法委員,盡速立法,不要再讓恐同的言論殘害我們的同志朋友。
 這段發言也有問題。姑不論這些研究發現是否尚有爭議,「為了一部分人的心理健康,應該迅速完成有爭議的修法」這一論點是說不通的。因為這論點背後有一個假設:任何性傾向和性行為在倫理道德上都是好的(或無關的),對社會也無不良影響。如果這個假設錯誤,該諮商師的論點便也是錯誤的。否則,毒品的不合法也有會讓一部分人有生活及心理上的困擾,那麼我們是否也該儘速讓它合法化呢?問題是:這個背後的假設正是目前同婚議題爭議的核心所在。而且,如果有許多人找諮商師訴苦,說他們因為害怕同婚合法化而寢食不安,因為被指責是「異性戀霸權」而忿懣抑鬱,那麼依這諮商師的邏輯,他是否要呼籲立委儘速否決同婚法案呢?如果我們不正視這爭議的倫理部分,而只是把它簡化為一個心理健康問題,爭議並不會因此解決。



[1] Homosexuality and Sexual Orientation Disturbance: Proposed Change in DSM-II, 6th Printing, page 44 Position Statement.

反對同性性行為就是反科學?

  《天主教教理》說「同性戀的行為顯示嚴重的腐敗,聖傳常聲明『同性戀的行為是本質的錯亂』,是違反自然律的行為,排除生命的賜予,不是來自一種感情上及性方面的真正互補。在任何情形下同性戀行為是不許可的。」(教理 2357 條) [1] 這說法常受到支持同性戀者駁斥,其中包括從生物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