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30日 星期一

離婚率沒告訴我們的事

  昨天參加一場研習會,會中講者提到台灣的離婚率已高達60%以上。由於這數字高得嚇人,和我的日常觀察相距甚遠,因此我特別追問他數據的來源。這講者回答他是從報章上看到的,我就知道他被媒體誤導了。
  依內政部委託,中華經濟研究院於2012年完成的「我國離婚率發展之趨勢、影響及因應作法之研究」報告,離婚率可分為發生率(incidence rate)和盛行率(prevalence rate)。前者又分為粗離婚率(crude divorce rate)和精離婚率(refined divorce rate)。這三種離婚率的計算公式分別是:
  粗離婚率 = 一年內的新增離婚對數 / 年中人口數
精離婚率 = 一年內的新增離婚對數 / 年中的15歲以上有偶人口數
  離婚盛行率 = 年底的現存離婚總人數 / 年底人口數。
  例如,如果一個城市在2016年年中時的人口數是四百萬,而當年有一萬對夫婦發生離婚,那麼粗離婚率就是 1/400,亦即 2.5‰;如果這城市2016年年中時的15歲以上的已婚夫婦共有一百萬對,那麼精離婚率就是 10‰[1] 另如果當年年底時的人口數仍是四百萬,而離婚人數(已離婚的夫婦各算一人,不管發生在那一年的離婚都算)有二十萬人,那麼離婚盛行率就是 20 / 400 = 5%
  這三種離婚指標各有其意義。例如,粗離婚率和精離婚率是估計離婚風險的指標,而「離婚盛行率雖然不是估計離婚風險的指標,但離婚盛行率可以告訴現在有多少人處於離婚狀態。這有助於瞭解有多少人(成人、男女、幼童)可能受到離婚的正負面衝擊,有多少人在身心健康、財務、福利、教育學業方面需要社會的支援。」(吳惠林等,2012,頁8)但是,這些都無法告訴我們,最近一段時期裡(例如最近十年或一年裡)結婚的夫婦當中,有多少對已經離婚。而這個數字雖然最能反映離婚風險,卻非媒體所謂的「離婚率」。
  可惜的是,雖然政府握有數據,要計算十年內結婚後又離婚的夫婦對數(為方便討論,以下姑且將之稱作「近期離婚機率」)輕而易舉,卻從未算過。媒體有時也會報告一年裡的「新增離婚與新婚比例」(divorce to marriage ratio),也就是當年離婚人數除以當年結婚人數。在20072009年期間,這比例分別為44%, 38% 66%[2] 上述研習會的講者提到的60%以上離婚率,大概是被媒體報告的這一數字誤導。
  「新增離婚與新婚比例」66%,只表示當年發生的結婚和離婚,比例是10066。但這些事件並非發生在同一群人身上,在今年離婚的大概幾乎都是去年或更早以前結婚的。我們無法由此得知,今年結婚的人當中有多少比例也在今年離婚。
  在官方資料中,另一可參考的指標是「離婚者婚齡」,也就是當年離婚的夫婦的已婚年數。據內政部的數據顯示,在2016年離婚的夫婦有 53,850 對,他們的婚齡中位數(median)是 7.82,見附表。換言之,有一半的離婚夫婦婚姻維持不足 7.82年,有一半維持超過 7.82年。從附表最後兩列可知,和十年前(2007年)的 7.34年相比,此一數字多了 0.48年,表示在2016年離婚的人,他們的婚姻維持時間比2007年離婚的人還長,這點可能讓許多人意外。和2015年相比,在2016年離婚的人,他們的婚姻維持時間則短了 0.22年,這點可能較符合社會印象。
  從附表看,過去十年的離婚夫婦的婚齡中位數一直徘徊在7.34年至8.1年之間,時起時伏,整體而言並無婚姻維持年數愈來愈短的現象。而且,離婚者婚齡只是根據離婚者作統計,未包括那些已婚卻不曾離婚的人。固此,我們雖然可以從離婚者婚齡的變化,看出一些離婚機率的趨勢,但仍無法得知實際的近期離婚機率。事實上,由於每年新增的離婚對數只占全部已婚對數裡的少數(以2016年為例,僅 10.13‰),因此「離婚者婚齡」是遠遠低估了所有已婚者的婚姻維持年數。
  總而言之,在解讀離婚率時我們要注意幾件事:
(一) 台灣的離婚確實普遍,也有許多人結婚不到幾年就離婚了,但離婚的普遍程度和速度並沒有媒體所渲染的嚴重;
(二) 離婚率有許多定義,但官方並無任何一個指標明確告訴我們近幾年結婚的人他們的離婚機率或離婚速度是多少,所以閱讀官方數據也要小心;
(三) 各國公布的離婚率未必定義相同,而且影響這些指標的因素甚多,因此跨國比較必須非常慬慎。例如有些國家的同居多,結婚少,離婚率看起來比台灣的漂亮,但並不表示這些國家比較婚姻幸福。所以,下次聽到報導說「台灣離婚率全世界第二高,亞洲第一」,千萬別輕易相信。

附表 台灣離婚者婚齡之變化
年別
離婚者之
婚齡中位數()
2007
7.34
2008
7.55
2009
7.70
2010
7.51
2011
7.67
2012
8.02
2013
7.97
2014
8.10
2015
8.04
2016
7.82
2016年較 2007 年增減
0.48
2016年較 2015 年增減
-0.22
註:資料取自106年第22週內政統計通報,表一。該表內最末兩列註明增減的單位為百分比,應屬錯誤,現更正為年數。

參考來源
  106年第22週內政統計通報,下載自內政部網頁https://www.moi.gov.tw/stat/news_content.aspx?sn=12137
  吳惠林等(2012)。《我國離婚率發展之趨勢、影響及因應作法之研究》。內政部委託研究報告。
  維基百科 https://en.wikipedia.org/wiki/Divorce_demography
  諮商師部落格(http://blog.udn.com/counselorNo1/3206428




[1]表示千分之幾,是離婚率常用的單位。上述報告對精離婚率的分母可能有誤,似乎應為「年中的15歲以上有偶對數」而非「年中的15歲以上有偶人口數」。前者不僅較合理,而且與內政部統計通報內的計算方式相符,也與維基百科對refined divorce rate的定義(the number of divorces per 1,000 women married to men)實質相同。本文中的計算是以前者為分母。
[2] 這三項數據是依據諮商師部落格(http://blog.udn.com/counselorNo1/3206428)的資料換算。

2017年10月22日 星期日

三萬個保險套,五十萬個胎兒

  今年八月,台灣在世界大學運動會奪得26面金牌、34面銀牌和30面銅牌 ,在131個代表隊中得獎表現名列第三名。但較鮮為人知的是,主辦單位台北市政府在運動會期間一共提供了三萬個保險套給選手免費領取;世大運發言人表示此舉是國際慣例。台北市政府既曾在2016年的同志大遊行時升起彩虹旗,發保險套這事情自然也不令人意外。問題是:任何國際潮流台灣都要跟風嗎?我們是順應潮流,抑或隨波逐流?

  參加世大運的選手是大學生,他們許多尚無配偶,或並未攜眷到台北。發保險套給他們代表甚麼?鼓勵婚前性行為,鼓勵逢場作興,鼓勵外國選手和台灣人發生一夜情?無論如何,這一定不只代表友誼。

  國際潮流就一定要跟風嗎?我們不能有一點點台灣的立場嗎?至低限度,保險套只賣不送也可以吧。歐洲有些國家法律容許十四歲就可以有自主的性行為,在荷蘭宣揚戀童症的團體可以合法存在,這些我們也要跟風嗎?

  披著自由的外衣,性解放運動已橫掃所有標榜民主、自由的國家。性解放雖非一無是處,但它的基調──「性與愛及責任分離,人可以只為享樂而發生性行為」──已經腐蝕了人際的真正親密關係,添增了無數的離婚與墮胎事件。

  以墮胎為例,衛福部最近一次調查顯示,台灣 2049 歲的女性中,20%曾有墮胎經驗;在2001年墮胎的已婚女性中,有24%坦承只是不想再生。該調查並未推估台灣每年有多少胎兒「被墮胎」,但有醫師表示台灣女性一年服用RU486高達 40 萬人次,若再加上手術流產,醫界推估台灣一年可能墮掉高達 50 萬名胎兒。[1] 這雖然和國人的避孕知識不足有關,但知識不足卻是意識不足所致。如果大家將胎兒視為生命,將性行為視為願負責任的行為(對另一行為者負責,也對可能帶來的生命負責),意外懷孕就可減少,懷孕後的墮胎也可減少。

  為甚麼有人不將胎兒視為生命?這是性解放運動和過度強調身體自主權的觀念所致。2004年,輔仁大學神學院發行墮胎紀實影片《殘蝕的理性》中文版,部分學校將之用於有關課程的教材,旋即遭到一些鼓吹墮胎自由的團體抗議。這些團體質疑該影片刻意使學生心生恐懼,且播放的並非墮胎常見的引產手術。不過,輔大神學院馬上澄清,美國早晚期墮胎有95%均採用該影片中的方式,而且還在記者會上補播了一支引產墮胎片,讓大家看見引產手術是同樣的殘酷:「尖端的塑膠空管伸入子宮,管子的另一頭連接一個比家庭吸塵器強 29 倍的幫浦,巨大的壓力瞬間將胎兒的身體爆裂開。」[2] 雖然如此,政府還是只因為反對團體的一場記者會,就將《殘蝕的理性》禁播了。[3]

  這些團體和政府避談為何學生看了《殘》片會覺得恐懼──難道不是因為它展露了生命被血淋淋地摧毀的過程嗎?[4] 當然,鼓吹墮胎自由者可以主張那些胎兒還不算是「人」。但誰有能力和權力斷定多少週後的胎兒才算是個人呢?我們應該根據醫學的方便、行政的方便或父母的利益,去界定週數多大的胎兒才是個人,還是根據胎兒的利益去界定?若是後者,唯一萬無一失,足以保障胎兒生存權利的就只有從卵子受精的一刻起算。然而,目前台灣的優生保健法容許於懷孕24週內施行人工流產。而事實上,513週時胎兒雖骨骼尚未健全,但已有心跳和四肢。約1324週左右,胎兒已完全成型,且骨骼也較健全。將這些胎兒界定為「非人」,絕對不是站在胎兒的利益去思考。

  有人會以女性的身體自主權作立論基礎,鼓吹墮胎自由。但這樣的自由,其實是不負責任的假自由。因為雖然任何人均應享有身體自主權,但當一個女人與另一個男人自願結婚,或她身上懷有另一個人時,她便不再享有完全的身體自主權:她既不應與丈夫以外的人有過於親密的身體接觸(此忠貞責任亦適用於丈夫),也不能只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去墮胎。

  鼓吹上述假自由的人士,仍不滿足於目前的優生保健法。在他們的運作下,國民健康署已配合性平會提出優生保健法修法,讓(1)墮胎不須任何醫學上理由;[5] (2)青少年墮胎不必告知父母;和(3)妻子墮胎,不須丈夫同意。輔仁大學生命倫理研究中心已發起連署,反對此一修法。如果大家認同筆者的論點,請趕快到該中心網站(http://theology.catholic.org.tw/klife/index.php)瞭解詳情,或直接點選下列網址進行連署: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fC_GIQtI7aiaONOKN3VkpVWbRzV2uovZjXWUDOXRJEXwEpTw/viewform?c=0&w=1

  多一個人連署,多一分挽救生命的希望。


[1]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2015810日報導《第二胎八成是意外!台人避孕觀念差 年墮50萬胎兒》。另RU486雖美名為「口服避孕藥」,其實是發現懷孕後使用的墮胎藥,故又名「事後丸」。
[2] TVBS新聞網2004420日報導《「殘蝕的理性」停播 輔大神學院反擊》。
[3] Youtube 上仍可以看到,網址是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EkXCnYBYbs。但奉勸各位在用餐前後及睡前最好別看,因為它雖發人深省,卻也非常震憾、傷感。
[4] 釋昭慧《墮胎影片風波——兼論宗教在生命教育中所扮演的角色》對此事件也有詳盡討論,該文發表於20072月的《弘誓雙月刊》第85期。
[5] 唯一需要的理由只剩影響懷孕婦女的「身心健康」,而這理由是很寬鬆的,實質上形同虛設。現行優生保健法允許墮胎的條件裡,第六條是「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過去 95%的合法墮胎都是引用這一條款。(詳見 http://theology.catholic.org.tw/klife/index.php


反對同性性行為就是反科學?

  《天主教教理》說「同性戀的行為顯示嚴重的腐敗,聖傳常聲明『同性戀的行為是本質的錯亂』,是違反自然律的行為,排除生命的賜予,不是來自一種感情上及性方面的真正互補。在任何情形下同性戀行為是不許可的。」(教理 2357 條) [1] 這說法常受到支持同性戀者駁斥,其中包括從生物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