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30日 星期一

離婚率沒告訴我們的事

  昨天參加一場研習會,會中講者提到台灣的離婚率已高達60%以上。由於這數字高得嚇人,和我的日常觀察相距甚遠,因此我特別追問他數據的來源。這講者回答他是從報章上看到的,我就知道他被媒體誤導了。
  依內政部委託,中華經濟研究院於2012年完成的「我國離婚率發展之趨勢、影響及因應作法之研究」報告,離婚率可分為發生率(incidence rate)和盛行率(prevalence rate)。前者又分為粗離婚率(crude divorce rate)和精離婚率(refined divorce rate)。這三種離婚率的計算公式分別是:
  粗離婚率 = 一年內的新增離婚對數 / 年中人口數
精離婚率 = 一年內的新增離婚對數 / 年中的15歲以上有偶人口數
  離婚盛行率 = 年底的現存離婚總人數 / 年底人口數。
  例如,如果一個城市在2016年年中時的人口數是四百萬,而當年有一萬對夫婦發生離婚,那麼粗離婚率就是 1/400,亦即 2.5‰;如果這城市2016年年中時的15歲以上的已婚夫婦共有一百萬對,那麼精離婚率就是 10‰[1] 另如果當年年底時的人口數仍是四百萬,而離婚人數(已離婚的夫婦各算一人,不管發生在那一年的離婚都算)有二十萬人,那麼離婚盛行率就是 20 / 400 = 5%
  這三種離婚指標各有其意義。例如,粗離婚率和精離婚率是估計離婚風險的指標,而「離婚盛行率雖然不是估計離婚風險的指標,但離婚盛行率可以告訴現在有多少人處於離婚狀態。這有助於瞭解有多少人(成人、男女、幼童)可能受到離婚的正負面衝擊,有多少人在身心健康、財務、福利、教育學業方面需要社會的支援。」(吳惠林等,2012,頁8)但是,這些都無法告訴我們,最近一段時期裡(例如最近十年或一年裡)結婚的夫婦當中,有多少對已經離婚。而這個數字雖然最能反映離婚風險,卻非媒體所謂的「離婚率」。
  可惜的是,雖然政府握有數據,要計算十年內結婚後又離婚的夫婦對數(為方便討論,以下姑且將之稱作「近期離婚機率」)輕而易舉,卻從未算過。媒體有時也會報告一年裡的「新增離婚與新婚比例」(divorce to marriage ratio),也就是當年離婚人數除以當年結婚人數。在20072009年期間,這比例分別為44%, 38% 66%[2] 上述研習會的講者提到的60%以上離婚率,大概是被媒體報告的這一數字誤導。
  「新增離婚與新婚比例」66%,只表示當年發生的結婚和離婚,比例是10066。但這些事件並非發生在同一群人身上,在今年離婚的大概幾乎都是去年或更早以前結婚的。我們無法由此得知,今年結婚的人當中有多少比例也在今年離婚。
  在官方資料中,另一可參考的指標是「離婚者婚齡」,也就是當年離婚的夫婦的已婚年數。據內政部的數據顯示,在2016年離婚的夫婦有 53,850 對,他們的婚齡中位數(median)是 7.82,見附表。換言之,有一半的離婚夫婦婚姻維持不足 7.82年,有一半維持超過 7.82年。從附表最後兩列可知,和十年前(2007年)的 7.34年相比,此一數字多了 0.48年,表示在2016年離婚的人,他們的婚姻維持時間比2007年離婚的人還長,這點可能讓許多人意外。和2015年相比,在2016年離婚的人,他們的婚姻維持時間則短了 0.22年,這點可能較符合社會印象。
  從附表看,過去十年的離婚夫婦的婚齡中位數一直徘徊在7.34年至8.1年之間,時起時伏,整體而言並無婚姻維持年數愈來愈短的現象。而且,離婚者婚齡只是根據離婚者作統計,未包括那些已婚卻不曾離婚的人。固此,我們雖然可以從離婚者婚齡的變化,看出一些離婚機率的趨勢,但仍無法得知實際的近期離婚機率。事實上,由於每年新增的離婚對數只占全部已婚對數裡的少數(以2016年為例,僅 10.13‰),因此「離婚者婚齡」是遠遠低估了所有已婚者的婚姻維持年數。
  總而言之,在解讀離婚率時我們要注意幾件事:
(一) 台灣的離婚確實普遍,也有許多人結婚不到幾年就離婚了,但離婚的普遍程度和速度並沒有媒體所渲染的嚴重;
(二) 離婚率有許多定義,但官方並無任何一個指標明確告訴我們近幾年結婚的人他們的離婚機率或離婚速度是多少,所以閱讀官方數據也要小心;
(三) 各國公布的離婚率未必定義相同,而且影響這些指標的因素甚多,因此跨國比較必須非常慬慎。例如有些國家的同居多,結婚少,離婚率看起來比台灣的漂亮,但並不表示這些國家比較婚姻幸福。所以,下次聽到報導說「台灣離婚率全世界第二高,亞洲第一」,千萬別輕易相信。

附表 台灣離婚者婚齡之變化
年別
離婚者之
婚齡中位數()
2007
7.34
2008
7.55
2009
7.70
2010
7.51
2011
7.67
2012
8.02
2013
7.97
2014
8.10
2015
8.04
2016
7.82
2016年較 2007 年增減
0.48
2016年較 2015 年增減
-0.22
註:資料取自106年第22週內政統計通報,表一。該表內最末兩列註明增減的單位為百分比,應屬錯誤,現更正為年數。

參考來源
  106年第22週內政統計通報,下載自內政部網頁https://www.moi.gov.tw/stat/news_content.aspx?sn=12137
  吳惠林等(2012)。《我國離婚率發展之趨勢、影響及因應作法之研究》。內政部委託研究報告。
  維基百科 https://en.wikipedia.org/wiki/Divorce_demography
  諮商師部落格(http://blog.udn.com/counselorNo1/3206428




[1]表示千分之幾,是離婚率常用的單位。上述報告對精離婚率的分母可能有誤,似乎應為「年中的15歲以上有偶對數」而非「年中的15歲以上有偶人口數」。前者不僅較合理,而且與內政部統計通報內的計算方式相符,也與維基百科對refined divorce rate的定義(the number of divorces per 1,000 women married to men)實質相同。本文中的計算是以前者為分母。
[2] 這三項數據是依據諮商師部落格(http://blog.udn.com/counselorNo1/3206428)的資料換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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