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3日 星期六

聖誕為甚麼要快樂,瑪竇知道

  前天香港的親戚傳來香港國際機場製作的《祝您聖誕快樂》公關影片,唱的是《普世歡騰》(Joy to the world;台灣天主教將之譯為《普天同慶》),全片充滿歡樂氣氛。在長達一分四十五秒的影片中,歌詞提到「救主降臨」(the Lord has come)、「救主為王」(the Savior reigns),但卻始終沒出現一個耶穌像。就連象徵耶穌的十字架也沒有。這種「只見齊歡慶,大合唱,卻不見主角」的慶祝聖誕方式,是近代聖誕節商業化與俗化的一個典型。
  俗化的結果,是人間的愛變成聖誕節的主題,而天人間的愛雖然仍留在歌詞裡,但已很少人在意它的意義。其實,在基督信仰裡,聖誕之所以值得快樂是因為上天對人的愛;人間的愛只是配菜。若望福音(基督教譯約翰福音)第十五章第12節說,「你們該彼此相愛,如同我(耶穌)愛了你們一樣。」上天與耶穌對人的愛,才是人與人之間彼此視為兄弟姐妹,相親相愛的基礎。忽略了此一基礎,人間難有真正的博愛,即使有亦不易持久。
  聖誕之所以值得快樂,瑪竇福音(基督教譯馬太福音)的第一章第2123節也表達得很清楚:那是因為耶穌紆尊降貴,降生成人將我們「由罪惡中拯救出來」和「天主與我們同在」。這裡的罪惡(sins)並非觸犯法律的罪(crimes),而是我們偏離正軌(天道)的諸多思言行為和導致這些思言行為的種種誘惑與束縛,例如佛家說的貪嗔癡慢。在基督信仰裡,耶穌親自來到人間,透過祂的講解和言行,讓我們認識真理,脫離這些罪惡的束縛。即使空氣有霧霾、政治有陰霾,即使人間仍有諸多挫折、苦痛,耶穌依然伴陪著我們。這就是福音,這就是聖誕值得快樂的原因。
  《普世歡騰》原本的歌詞共有四段,第三段是No more let sins and sorrows grow, Nor thorns infest the ground, He comes to make His blessings flow, Far as the curse is found(這最後一句重唱三次)。中文的大意是:讓罪惡與憂苦不再滋長,讓地上再無荊棘。祂送來祝福,帶走一切的咒駡。這段歌詞傳達了「由罪惡中拯救出來」的深意,可惜在香港機場的公關影片中被刪掉了。唉,公關嘛,就是不要讓大家想太多,一時快樂便可。

2017年10月30日 星期一

離婚率沒告訴我們的事

  昨天參加一場研習會,會中講者提到台灣的離婚率已高達60%以上。由於這數字高得嚇人,和我的日常觀察相距甚遠,因此我特別追問他數據的來源。這講者回答他是從報章上看到的,我就知道他被媒體誤導了。
  依內政部委託,中華經濟研究院於2012年完成的「我國離婚率發展之趨勢、影響及因應作法之研究」報告,離婚率可分為發生率(incidence rate)和盛行率(prevalence rate)。前者又分為粗離婚率(crude divorce rate)和精離婚率(refined divorce rate)。這三種離婚率的計算公式分別是:
  粗離婚率 = 一年內的新增離婚對數 / 年中人口數
精離婚率 = 一年內的新增離婚對數 / 年中的15歲以上有偶人口數
  離婚盛行率 = 年底的現存離婚總人數 / 年底人口數。
  例如,如果一個城市在2016年年中時的人口數是四百萬,而當年有一萬對夫婦發生離婚,那麼粗離婚率就是 1/400,亦即 2.5‰;如果這城市2016年年中時的15歲以上的已婚夫婦共有一百萬對,那麼精離婚率就是 10‰[1] 另如果當年年底時的人口數仍是四百萬,而離婚人數(已離婚的夫婦各算一人,不管發生在那一年的離婚都算)有二十萬人,那麼離婚盛行率就是 20 / 400 = 5%
  這三種離婚指標各有其意義。例如,粗離婚率和精離婚率是估計離婚風險的指標,而「離婚盛行率雖然不是估計離婚風險的指標,但離婚盛行率可以告訴現在有多少人處於離婚狀態。這有助於瞭解有多少人(成人、男女、幼童)可能受到離婚的正負面衝擊,有多少人在身心健康、財務、福利、教育學業方面需要社會的支援。」(吳惠林等,2012,頁8)但是,這些都無法告訴我們,最近一段時期裡(例如最近十年或一年裡)結婚的夫婦當中,有多少對已經離婚。而這個數字雖然最能反映離婚風險,卻非媒體所謂的「離婚率」。
  可惜的是,雖然政府握有數據,要計算十年內結婚後又離婚的夫婦對數(為方便討論,以下姑且將之稱作「近期離婚機率」)輕而易舉,卻從未算過。媒體有時也會報告一年裡的「新增離婚與新婚比例」(divorce to marriage ratio),也就是當年離婚人數除以當年結婚人數。在20072009年期間,這比例分別為44%, 38% 66%[2] 上述研習會的講者提到的60%以上離婚率,大概是被媒體報告的這一數字誤導。
  「新增離婚與新婚比例」66%,只表示當年發生的結婚和離婚,比例是10066。但這些事件並非發生在同一群人身上,在今年離婚的大概幾乎都是去年或更早以前結婚的。我們無法由此得知,今年結婚的人當中有多少比例也在今年離婚。
  在官方資料中,另一可參考的指標是「離婚者婚齡」,也就是當年離婚的夫婦的已婚年數。據內政部的數據顯示,在2016年離婚的夫婦有 53,850 對,他們的婚齡中位數(median)是 7.82,見附表。換言之,有一半的離婚夫婦婚姻維持不足 7.82年,有一半維持超過 7.82年。從附表最後兩列可知,和十年前(2007年)的 7.34年相比,此一數字多了 0.48年,表示在2016年離婚的人,他們的婚姻維持時間比2007年離婚的人還長,這點可能讓許多人意外。和2015年相比,在2016年離婚的人,他們的婚姻維持時間則短了 0.22年,這點可能較符合社會印象。
  從附表看,過去十年的離婚夫婦的婚齡中位數一直徘徊在7.34年至8.1年之間,時起時伏,整體而言並無婚姻維持年數愈來愈短的現象。而且,離婚者婚齡只是根據離婚者作統計,未包括那些已婚卻不曾離婚的人。固此,我們雖然可以從離婚者婚齡的變化,看出一些離婚機率的趨勢,但仍無法得知實際的近期離婚機率。事實上,由於每年新增的離婚對數只占全部已婚對數裡的少數(以2016年為例,僅 10.13‰),因此「離婚者婚齡」是遠遠低估了所有已婚者的婚姻維持年數。
  總而言之,在解讀離婚率時我們要注意幾件事:
(一) 台灣的離婚確實普遍,也有許多人結婚不到幾年就離婚了,但離婚的普遍程度和速度並沒有媒體所渲染的嚴重;
(二) 離婚率有許多定義,但官方並無任何一個指標明確告訴我們近幾年結婚的人他們的離婚機率或離婚速度是多少,所以閱讀官方數據也要小心;
(三) 各國公布的離婚率未必定義相同,而且影響這些指標的因素甚多,因此跨國比較必須非常慬慎。例如有些國家的同居多,結婚少,離婚率看起來比台灣的漂亮,但並不表示這些國家比較婚姻幸福。所以,下次聽到報導說「台灣離婚率全世界第二高,亞洲第一」,千萬別輕易相信。

附表 台灣離婚者婚齡之變化
年別
離婚者之
婚齡中位數()
2007
7.34
2008
7.55
2009
7.70
2010
7.51
2011
7.67
2012
8.02
2013
7.97
2014
8.10
2015
8.04
2016
7.82
2016年較 2007 年增減
0.48
2016年較 2015 年增減
-0.22
註:資料取自106年第22週內政統計通報,表一。該表內最末兩列註明增減的單位為百分比,應屬錯誤,現更正為年數。

參考來源
  106年第22週內政統計通報,下載自內政部網頁https://www.moi.gov.tw/stat/news_content.aspx?sn=12137
  吳惠林等(2012)。《我國離婚率發展之趨勢、影響及因應作法之研究》。內政部委託研究報告。
  維基百科 https://en.wikipedia.org/wiki/Divorce_demography
  諮商師部落格(http://blog.udn.com/counselorNo1/3206428




[1]表示千分之幾,是離婚率常用的單位。上述報告對精離婚率的分母可能有誤,似乎應為「年中的15歲以上有偶對數」而非「年中的15歲以上有偶人口數」。前者不僅較合理,而且與內政部統計通報內的計算方式相符,也與維基百科對refined divorce rate的定義(the number of divorces per 1,000 women married to men)實質相同。本文中的計算是以前者為分母。
[2] 這三項數據是依據諮商師部落格(http://blog.udn.com/counselorNo1/3206428)的資料換算。

2017年10月22日 星期日

三萬個保險套,五十萬個胎兒

  今年八月,台灣在世界大學運動會奪得26面金牌、34面銀牌和30面銅牌 ,在131個代表隊中得獎表現名列第三名。但較鮮為人知的是,主辦單位台北市政府在運動會期間一共提供了三萬個保險套給選手免費領取;世大運發言人表示此舉是國際慣例。台北市政府既曾在2016年的同志大遊行時升起彩虹旗,發保險套這事情自然也不令人意外。問題是:任何國際潮流台灣都要跟風嗎?我們是順應潮流,抑或隨波逐流?

  參加世大運的選手是大學生,他們許多尚無配偶,或並未攜眷到台北。發保險套給他們代表甚麼?鼓勵婚前性行為,鼓勵逢場作興,鼓勵外國選手和台灣人發生一夜情?無論如何,這一定不只代表友誼。

  國際潮流就一定要跟風嗎?我們不能有一點點台灣的立場嗎?至低限度,保險套只賣不送也可以吧。歐洲有些國家法律容許十四歲就可以有自主的性行為,在荷蘭宣揚戀童症的團體可以合法存在,這些我們也要跟風嗎?

  披著自由的外衣,性解放運動已橫掃所有標榜民主、自由的國家。性解放雖非一無是處,但它的基調──「性與愛及責任分離,人可以只為享樂而發生性行為」──已經腐蝕了人際的真正親密關係,添增了無數的離婚與墮胎事件。

  以墮胎為例,衛福部最近一次調查顯示,台灣 2049 歲的女性中,20%曾有墮胎經驗;在2001年墮胎的已婚女性中,有24%坦承只是不想再生。該調查並未推估台灣每年有多少胎兒「被墮胎」,但有醫師表示台灣女性一年服用RU486高達 40 萬人次,若再加上手術流產,醫界推估台灣一年可能墮掉高達 50 萬名胎兒。[1] 這雖然和國人的避孕知識不足有關,但知識不足卻是意識不足所致。如果大家將胎兒視為生命,將性行為視為願負責任的行為(對另一行為者負責,也對可能帶來的生命負責),意外懷孕就可減少,懷孕後的墮胎也可減少。

  為甚麼有人不將胎兒視為生命?這是性解放運動和過度強調身體自主權的觀念所致。2004年,輔仁大學神學院發行墮胎紀實影片《殘蝕的理性》中文版,部分學校將之用於有關課程的教材,旋即遭到一些鼓吹墮胎自由的團體抗議。這些團體質疑該影片刻意使學生心生恐懼,且播放的並非墮胎常見的引產手術。不過,輔大神學院馬上澄清,美國早晚期墮胎有95%均採用該影片中的方式,而且還在記者會上補播了一支引產墮胎片,讓大家看見引產手術是同樣的殘酷:「尖端的塑膠空管伸入子宮,管子的另一頭連接一個比家庭吸塵器強 29 倍的幫浦,巨大的壓力瞬間將胎兒的身體爆裂開。」[2] 雖然如此,政府還是只因為反對團體的一場記者會,就將《殘蝕的理性》禁播了。[3]

  這些團體和政府避談為何學生看了《殘》片會覺得恐懼──難道不是因為它展露了生命被血淋淋地摧毀的過程嗎?[4] 當然,鼓吹墮胎自由者可以主張那些胎兒還不算是「人」。但誰有能力和權力斷定多少週後的胎兒才算是個人呢?我們應該根據醫學的方便、行政的方便或父母的利益,去界定週數多大的胎兒才是個人,還是根據胎兒的利益去界定?若是後者,唯一萬無一失,足以保障胎兒生存權利的就只有從卵子受精的一刻起算。然而,目前台灣的優生保健法容許於懷孕24週內施行人工流產。而事實上,513週時胎兒雖骨骼尚未健全,但已有心跳和四肢。約1324週左右,胎兒已完全成型,且骨骼也較健全。將這些胎兒界定為「非人」,絕對不是站在胎兒的利益去思考。

  有人會以女性的身體自主權作立論基礎,鼓吹墮胎自由。但這樣的自由,其實是不負責任的假自由。因為雖然任何人均應享有身體自主權,但當一個女人與另一個男人自願結婚,或她身上懷有另一個人時,她便不再享有完全的身體自主權:她既不應與丈夫以外的人有過於親密的身體接觸(此忠貞責任亦適用於丈夫),也不能只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去墮胎。

  鼓吹上述假自由的人士,仍不滿足於目前的優生保健法。在他們的運作下,國民健康署已配合性平會提出優生保健法修法,讓(1)墮胎不須任何醫學上理由;[5] (2)青少年墮胎不必告知父母;和(3)妻子墮胎,不須丈夫同意。輔仁大學生命倫理研究中心已發起連署,反對此一修法。如果大家認同筆者的論點,請趕快到該中心網站(http://theology.catholic.org.tw/klife/index.php)瞭解詳情,或直接點選下列網址進行連署: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fC_GIQtI7aiaONOKN3VkpVWbRzV2uovZjXWUDOXRJEXwEpTw/viewform?c=0&w=1

  多一個人連署,多一分挽救生命的希望。


[1]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2015810日報導《第二胎八成是意外!台人避孕觀念差 年墮50萬胎兒》。另RU486雖美名為「口服避孕藥」,其實是發現懷孕後使用的墮胎藥,故又名「事後丸」。
[2] TVBS新聞網2004420日報導《「殘蝕的理性」停播 輔大神學院反擊》。
[3] Youtube 上仍可以看到,網址是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EkXCnYBYbs。但奉勸各位在用餐前後及睡前最好別看,因為它雖發人深省,卻也非常震憾、傷感。
[4] 釋昭慧《墮胎影片風波——兼論宗教在生命教育中所扮演的角色》對此事件也有詳盡討論,該文發表於20072月的《弘誓雙月刊》第85期。
[5] 唯一需要的理由只剩影響懷孕婦女的「身心健康」,而這理由是很寬鬆的,實質上形同虛設。現行優生保健法允許墮胎的條件裡,第六條是「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過去 95%的合法墮胎都是引用這一條款。(詳見 http://theology.catholic.org.tw/klife/index.php


2017年7月14日 星期五

讀經小幫手:聖經裡的法律

  聖經裡講的「法律」(基督教譯作「律法」)並不同於今日人們所談的法律。聖經裡的「法律」,狹義是指被稱為法律書的《梅瑟五書》裡的法律,[1] 廣義也包括經師們根據《梅瑟五書》及先知們的言論而訂定的「經外法律」。猶太人(至少新約時代及之前的猶太人)認為必須遵守《梅瑟五書》裡的法律才會得救,成為天主的子女,分享天主許諾給阿巴郎(亞伯拉罕)的恩典。新約(例如保祿的迦拉達書及羅馬書)則顛覆了這一想法。
  保祿或其他新約的人物並沒有全盤否認法律(雖然迦拉達書寫得有點氣急敗壞,會讓人產生這種錯覺),而是強調基督徒不必遵守所有的猶太禮規(尤其是割損禮)才能成為天主的子女。須知《梅瑟五書》的法律可分幾部分:
(一)    十誡(出20:1-17);[2]
(二)    祭祀禮規(例如肋1-5);
(三)    潔淨禮規,這包括與衛生無關的生活規條,例如潔與不潔的動物(肋11)、取潔禮(肋12)、參加集會者的資格(申23:2);和有關衛生的規條,例如對癩病人及淋病人的規條(肋13, 15);
(四)    割損禮(創17:9-27,肋12:3);
(五)    節日。[3]
  十誡是敬主愛人的基本守則,保祿不可能反對遵守它,事實上每個基督徒都仍要遵守。其餘的法律有些應與時俱進,因地制宜,沒必要一成不變;有些是繁文縟節,且與敬主愛人無關,連伯多祿這些猶太人都覺得是重擔,非猶太基督徒自然不用守。
  此外,保祿更提出一個爆炸性的觀點:人不能僅因為守法就成為天主的子女;基督的教恩是白白的恩賜,不是靠我們的努力獲取的。只要我們相信、接受這恩賜,它便屬於我們。這道理就是曾經造成天主教與信義宗分裂的原因之一,也就是justification by faith(簡稱justification;天主敎譯「因信成義」,基督教譯「因信稱義」)的信理。[4] 幸好天主敎和信義宗吵了450年後,終於開始交談,不再互相譴責,後來並於1997年共同發表「有關成義教義的聯合聲明」。
  在這聲明中雙方均承認「『因為你們得救是由於恩寵,藉著信德,所以得救並不是出於你們自己,而是天主的恩惠;不是出於功行』(弗2: 8 9)。成義是罪的赦免,從罪和死亡的管轄和法律的詛咒中釋放。成義是人得到接納與天主共融。」(聲明第10, 11條)雙方也同意成義以後的人仍須不斷努力:「應該不斷聆聽天主的許諾,痛悔己罪。」(第12條)
  當然,歧見還是有的,不過較屬神學上的「高深層次」,我們這些平信徒不必太操心。例如,聲明第2627條指出:「按信義宗的理解,天主稱罪人為義是『惟獨信心』(sola fide)……在『惟獨稱義』的教義中,應該區別而不是分開的是,成義本身和成義必然帶來的後果,即:個人生活方式的更新,沒有成義信仰是不存在的……按天主教的理解,在成義中信德是根本。因為沒有信仰,成義不可能成為事實。」
在這聲明中,天主教雖仍強調善工的重要,但也指出「根據天主教的理解,由恩寵及聖神成就的善工,促使在恩寵中的成長,使來自天主的正義得以保存,與基督的共融得以加深。」(第38條)換言之,善工雖有助於人的得救,但我們不能因此自誇,憑此換取救恩,因為我們有能力行善,也是出於天主的恩寵。
  順帶一提,上述條文中的「正義」有點難懂,因為它可能是一個不太精確的翻譯。根據《迦拉達書詮釋》的解釋,[5] 西方教會的聖經和中文的思高版聖經都將保祿用的dikaiosyne這個希臘字譯為「正義」,但其實這個字主要表達「人與天主間的正確良好關係」(righteousness),譯為「義德」較貼切。


[1] 五書包括創世紀、出谷紀、肋末紀、戶籍紀和申命紀。創世紀其實只有間接談到一些法律,例如從加音殺弟的故事(創4)可知不可殺人,從猶大和她兒媳的故事(創38)可知當時已有弟娶兄嫂,替兄立嗣的風俗。
[2] 十誡包括:(1)欽崇一天主在萬有之上;(2)毋呼天主聖名以發虛誓;(3)守瞻禮之日;(4)孝敬父母;(5)毋殺人;(6)毋行邪淫;(7)毋偷盜;(8)毋妄證;(9)毋願他人妻;(10)毋貪他人財物。
[3] 這些節日包括安息日、逾越節、春季薦新節、五旬節、新年、贖罪節和帳棚節;見肋23
[4] 另有基督教會用「因信稱義」指justification by faith,用「因信成義」指(to be righteous by faith),詳見http://www.godsword7.net/JC60.htm
[5] 活水編輯小組編譯,2012年由光啓社出版。

2017年3月24日 星期五

聖經裡的錯別字

今天到高雄的玫瑰聖母聖殿主教座堂參與彌撒,無意中發現堂內新換裝的彩色玻璃下方寫著「耶穌受鞭打戴莿冠」的解說文字。雖然我對耶穌受難的故事耳熟能詳,但總覺得「莿冠」兩字怪怪的。回家後翻閱聖經,才發覺原來聖經上寫的是「茨冠」(見瑪竇福音第27章)。難道是玫瑰堂寫錯了嗎?再查了一下字典,原來錯的是聖經,玫瑰堂只是「撥亂反正」而已。
茨,其實讀「詞」而不讀「次」用作動詞時是指以茅草或蘆葦覆蓋屋頂用作名詞時則指如此蓋成的屋頂。莿,同刺,指草木的芒刺。這冠既然是荊棘編的(瑪:27:29),當然應作「莿冠」或「刺冠」
其實,聖經錯的不只一處。聖經只在「為我們得救」的真理上無誤,[1] 其餘的地方就難免有誤。尤其今日天主教最通用的中文聖經思高版《聖經》是長達1,975頁的譯著,其中少不了一些錯別字。
例如,舊約《箴言》勸勉大家不要跟隨惡人(作惡多端的壞人),「因為他們雙腳趨向兇惡,急於傾流人血。」1:16這裡的「兇惡」並非指兇巴巴或兇殘,而是指邪惡(英文聖經的用語是evil),因此寫作「凶惡」或「邪惡」較不易誤解。(同理,天主經(基督教稱「主禱文」)裡「但救我們免於凶惡」一句也不該寫成「但救我們免於兇惡」。)
 又如路加福音記載耶穌說,「你們中間那有為父親的,兒子向他求餅,反而給他石頭呢﹖或是求魚,反將蛇當魚給他呢?或者求雞蛋,反將蝎子給他呢﹖你們縱然不善,尚且知道把好東西給你們的兒女,何況在天之父,有不更將聖神賜與求他的人嗎﹖」(11:11-13這裡蝎子的「蝎」雖與「蠍」通,但蝎除了可以指那會螫死人的蠍子以外,也可以指蝕木的蛀蟲,亦即蠹蟲。因此,如改成「蠍」就更清楚。


[1] 天主教會此見解可見於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公布的《天主的啟示教義憲章》(簡稱《啟示憲章》),或參考教廷萬民福音部秘書長韓大輝總主教所主編的《聖經無誤的再思》。

2017年3月16日 星期四

書房進補(一):研究方法與統計書上的翻譯錯誤

  盡信書不如無書。一本教科書洋洋數十萬字,難免有錯漏;從外文翻譯而成的中文版教科書,錯誤更在所難免。這裡整理我過去教學上發現的一些例子和大家分享,一則希望導正一些觀念,二則希望大家有機會譯寫時多用心、多留意。

書名:如何編制優質的問卷[1]

  第54頁的譯文是:Flammer(1981)曾經指出,為了獲得研究對象的資料,研究人員必須對研究對象早就有所瞭解與認識,這似乎是互相矛盾的。這就如同古諺所云:「種瓜得瓜,種豆得豆。」(To make yeast, one must have some yeast starter))除非我們對研究對象有某種程度的瞭解不論是從過去的經驗、預試、或想關文獻等),否則我們就無法編製一份優質的問卷。
  「種瓜得瓜,種豆得豆」這諺語的意思是一分耕耘,一分收穫或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和To make yeast … starter的意思並不相同。後者是指「種瓜得先有瓜子,種豆得先有豆子」,就也是做事情之前須先準備好一些材料;這意思才會呼應到該段文字後半部所說的「除非我們對研究對象有某種程度的瞭解……。」
  64頁的譯文是:為了蒐集或獲得某些種類的變項資料,我們不得不使用開放式問題。舉例來說,對於無法協助我們回憶或深入瞭解的測量(a measure of unaided recall or top-of mind awareness如:「當你想到本土音樂家時,你最先會想到哪一位呢?」),假如按上述的定義,我們需要使用一個開放式問題。
  這譯文中「無法協助我們回憶或深入瞭解的測量」翻得不對。unaided-recall是指不經提示的回憶;top-of-mind awareness「首要意念」(或譯「第一提及知名度」),指在消費者在想到某類產品或服務時,會首先想到的品牌。較適當的譯法是「當我們想在不給提示的情況下測量受訪者的回憶,或詢問他們對於某些事物的最鮮明印象時。」
  77頁將rating scale譯為等級量尺,這是錯誤的。Rating scale 是評分量尺,ordinal scale 才是等級量尺。
  88頁在說明封閉式問題的答案選項該如何設計時,指出選項之間應該「互相獨立(mutually exclusive」。這個翻譯大錯特錯。Mutually exclusive的意思是邏輯上彼此互斥,沒有重疊。例如「未滿18歲」、「1830歲以下(未滿30)」和「30歲以上」這三個答案是互斥的,毫無重疊。但如果兩個選項是互相獨立(mutually independent),那麼它們便可能同時為真:一個答案的真假和另一個答案的真假沒有必然關係。例如「是否1990年以前出生」和「是否習慣吃素」,便是彼此獨立的選項。

書名:社會科學研究方法[2]

  304, 305頁,各圖縱軸的「樣本組」在原文為number of samples應譯為「樣本數目

書名:研究方法:步驟化學習指南[3]

  13頁第二段寫道:「相關研究……建立……關係」。變項間的關係或關聯是否存在,是一個客觀的事實,無法由研究去建立。該處的原文是The main emphasis in a correlational research study is to discover or establish the existence of a relationship/association/interdependence between two or more aspects of a situation. 其中,establish 一詞有多個意思,在此是指 to discover or prove the facts of a situation牛津高階英漢雙解字典),亦即查實、確定證實。譯者顯然沒注意到這詞的一詞多義。正確的翻譯應該是「相關研究……證實……關係」。
  第45「出生率」的原文為fertility (rate),所以應譯為「生育率」。Birth rate才是出生率。Birth rate 是一年每一千人口中有多少人出生;fertility rate 每名婦女平均終其一生生了幾個孩子。
  90頁圖6.3最上方的橫標題應譯為「當虛無假設的真正情況是:」(When a null hypothesis is actually:)而非「當虛無假設是正確」,最左方應有一個縱標題「你的決定是:」(When your decision is to:)。
  236頁下方一節「研究支持者」這名詞的翻更錯得嚴重。原文為stakeholders in research應譯為「研究的利害關係人」,意指可能因為某項研究而受益或受害、受影響的人。

書名:單一受試者設計與分析[4]

21-22頁的譯文是:不穩定(Instability)因為在資料產生中有許多不確定的然因素,如各種變項程度多寡,導致在資料中存在不確定因素而言。一般說來,變項越多,結果越不可靠。
這段的原文為:Instability - happens because of natural variations in the data which may result in spurious findings depending upon the degree of variability that can be found in the data. Generally, the more the variability the less reliable the results.
這裡主要的錯誤是將variability譯為「變項」,使文意錯誤不通。較正確的翻譯是:「不穩定之所以發生,是因為數據裡本來就有一些變動(例如外擾因素、測量或觀察誤差),讓我們得出一些偏離真相的發現。偏離的多寡視乎這變動有多大而定:變動愈大,結果愈不可靠。
33頁第二段寫道:「第二個階段為選擇使用兩種不同處理或介入」,原文是The second, the alternating use of two different treatments or interventions。譯者大概是誤將alternating看作alternative所以才翻成「選擇使用」。應該將alternating use譯為「交替使用」才對。同頁第三段將simultaneous treatment design譯成「刺激處理設計」,是更嚴重的疏忽。Simultaneous是同時,stimulus才是刺激。
另一個嚴重誤譯在第118頁第四段,該段首句說「速線的方法不要求資料的獨立性。」但若細觀全段便可發現這句話和該段其餘文字矛盾。實際上,原文是"The assertion has been made that …" 意即有人宣稱速線法不要求資料的獨立性(但作者本人未必贊同此一宣稱)。而縱觀全段,作者的意思是:這種宣稱或想法其實是錯誤的,速線法也要求資料之間獨立。譯者忽略了The assertion has been made 此一片語,意思便完全相反。

結語

近二三十年,台灣翻譯的教科書愈來愈多,提供大家許多方便。但方便之所在,也是風險之所在。如果你看不太懂這些譯作,不一定是你的錯;尤其是如果你覺得它的中文怪怪的,那更有可能是譯者的錯。這時最好能直接讀原著,或至少多查查釋義較多的英英或英漢雙解字典。



[1] Peterson, R. A. (2010)《如何編制優質的問卷》。台北市:五南。王國川譯,原著出版於2000年。
[2] Babbie, E. (2016)。社會科學研究方法。台北市:新加坡商聖智學習。林秀雲譯,原著出版於2016年。
[3] Kumar, R. (2010)。《研究方法:步驟化學習指南第二版》。台北市:學富文化。潘中道、胡龍騰譯,原著出版於2005年。
[4] Krishef, C. H. (2005)單一受試者設計與分析。台北市:五南。蔡美華等譯,原著出版於1991年。

反對同性性行為就是反科學?

  《天主教教理》說「同性戀的行為顯示嚴重的腐敗,聖傳常聲明『同性戀的行為是本質的錯亂』,是違反自然律的行為,排除生命的賜予,不是來自一種感情上及性方面的真正互補。在任何情形下同性戀行為是不許可的。」(教理 2357 條) [1] 這說法常受到支持同性戀者駁斥,其中包括從生物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