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6日 星期四

書房進補(一):研究方法與統計書上的翻譯錯誤

  盡信書不如無書。一本教科書洋洋數十萬字,難免有錯漏;從外文翻譯而成的中文版教科書,錯誤更在所難免。這裡整理我過去教學上發現的一些例子和大家分享,一則希望導正一些觀念,二則希望大家有機會譯寫時多用心、多留意。

書名:如何編制優質的問卷[1]

  第54頁的譯文是:Flammer(1981)曾經指出,為了獲得研究對象的資料,研究人員必須對研究對象早就有所瞭解與認識,這似乎是互相矛盾的。(這就如同古諺所云:「種瓜得瓜,種豆得豆。」(To make yeast, one must have some yeast starter))除非我們對研究對象有某種程度的瞭解(不論是從過去的經驗、預試、或想關文獻等),否則我們就無法編製一份優質的問卷。
  「種瓜得瓜,種豆得豆」這諺語的意思是一分耕耘,一分收穫或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和To make yeast … starter的意思並不相同。後者是指「種瓜得先有瓜子,種豆得先有豆子」,就也是做事情之前須先準備好一些材料;這意思才會呼應到該段文字後半部所說的「除非我們對研究對象有某種程度的瞭解……。」
  第64頁的譯文是:為了蒐集或獲得某些種類的變項資料,我們不得不使用開放式問題。舉例來說,對於無法協助我們回憶或深入瞭解的測量(a measure of unaided recall or top-of mind awareness)(如:「當你想到本土音樂家時,你最先會想到哪一位呢?」),假如按上述的定義,我們需要使用一個開放式問題。
  這譯文中「無法協助我們回憶或深入瞭解的測量」翻得不對。unaided-recall是指不經提示的回憶;top-of-mind awareness是「首要意念」(或譯「第一提及知名度」),指在消費者在想到某類產品或服務時,會首先想到的品牌。較適當的譯法是「當我們想在不給提示的情況下測量受訪者的回憶,或詢問他們對於某些事物的最鮮明印象時。」
  第77頁將rating scale譯為等級量尺,這是錯誤的。Rating scale 是評分量尺,ordinal scale 才是等級量尺。
  第88頁在說明封閉式問題的答案選項該如何設計時,指出選項之間應該「互相獨立(mutually exclusive)」。這個翻譯大錯特錯。Mutually exclusive的意思是邏輯上彼此互斥,沒有重疊。例如「未滿18歲」、「18至30歲以下(未滿30)」和「30歲以上」這三個答案是互斥的,毫無重疊。但如果兩個選項是互相獨立(mutually independent),那麼它們便可能同時為真:一個答案的真假和另一個答案的真假沒有必然關係。例如「是否1990年以前出生」和「是否習慣吃素」,便是彼此獨立的選項。

書名:社會科學研究方法[2]

  第304, 305頁,各圖縱軸的「樣本組」在原文為number of samples,應譯為「樣本數目」。

書名:研究方法:步驟化學習指南[3]

  第13頁第二段寫道:「相關研究……建立……關係」。變項間的關係或關聯是否存在,是一個客觀的事實,無法由研究去建立。該處的原文是The main emphasis in a correlational research study is to discover or establish the existence of a relationship/association/interdependence between two or more aspects of a situation. 其中,establish 一詞有多個意思,在此是指 to discover or prove the facts of a situation(見牛津高階英漢雙解字典),亦即查實、確定或證實。譯者顯然沒注意到這詞的一詞多義。正確的翻譯應該是「相關研究……證實……關係」。
  第45頁「出生率」的原文為fertility (rate),所以應譯為「生育率」。Birth rate才是出生率。Birth rate 是一年內每一千人口中有多少人出生;fertility rate 是每名婦女平均終其一生生了幾個孩子。
  第90頁圖6.3最上方的橫標題應譯為「當虛無假設的真正情況是:」(When a null hypothesis is actually:)而非「當虛無假設是正確」,最左方應有一個縱標題「你的決定是:」(When your decision is to:)。
  第236頁下方一節「研究支持者」這名詞的翻譯更錯得嚴重。原文為stakeholders in research,應譯為「研究的利害關係人」,意指可能因為某項研究而受益或受害、受影響的人。

書名:單一受試者設計與分析[4]

第21-22頁的譯文是:不穩定(Instability):因為在資料產生中有許多不確定的自然因素,如各種變項程度多寡,導致在資料中存在不確定因素而言。一般說來,變項越多,結果越不可靠。
這段的原文為:Instability - happens because of natural variations in the data which may result in spurious findings depending upon the degree of variability that can be found in the data. Generally, the more the variability the less reliable the results.
這裡主要的錯誤是將variability譯為「變項」,使文意錯誤不通。較正確的翻譯是:「不穩定之所以發生,是因為數據裡本來就有一些變動(例如外擾因素、測量或觀察誤差),讓我們得出一些偏離真相的發現。偏離的多寡視乎這變動有多大而定:變動愈大,結果愈不可靠。」
第33頁第二段寫道:「第二個階段為選擇使用兩種不同處理或介入」,原文是The second, the alternating use of two different treatments or interventions。譯者大概是誤將alternating看作alternative,所以才翻成「選擇使用」。應該將alternating use譯為「交替使用」才對。同頁第三段將simultaneous treatment design譯成「刺激處理設計」,是更嚴重的疏忽。Simultaneous是同時,stimulus才是刺激。
另一個嚴重誤譯在第118頁第四段,該段首句說「速線的方法不要求資料的獨立性。」但若細觀全段便可發現這句話和該段其餘文字矛盾。實際上,原文是"The assertion has been made that …," 意即有人宣稱速線法不要求資料的獨立性(但作者本人未必贊同此一宣稱)。而縱觀全段,作者的意思是:這種宣稱或想法其實是錯誤的,速線法也要求資料之間獨立。譯者忽略了The assertion has been made 此一片語,意思便完全相反。

結語

近二三十年,台灣翻譯的教科書愈來愈多,提供大家許多方便。但方便之所在,也是風險之所在。如果你看不太懂這些譯作,不一定是你的錯;尤其是如果你覺得它的中文怪怪的,那更有可能是譯者的錯。這時最好能直接讀原著,或至少多查查釋義較多的英英或英漢雙解字典。



[1] Peterson, R. A. (2010)《如何編制優質的問卷》。台北市:五南。王國川譯,原著出版於2000年。
[2] Babbie, E. (2016)。社會科學研究方法。台北市:新加坡商聖智學習。林秀雲譯,原著出版於2016年。
[3] Kumar, R. (2010)。《研究方法:步驟化學習指南第二版》。台北市:學富文化。潘中道、胡龍騰譯,原著出版於2005年。
[4] Krishef, C. H. (2005)。《單一受試者設計與分析》。台北市:五南。蔡美華等譯,原著出版於1991年。

2017年3月13日 星期一

同性戀美不美,不是諮商師說了算

日前有朋友傳來一則網路新聞,文中報導一位心理諮商師公開表示:「同性戀、異性戀、雙性戀都是一種健康而美好的性傾向。一個人只要願意跟另一個人在一起共組家庭,都是心理健康的。在心理諮商裡面,婚姻不平等是心理健康的問題,我們的國家不把我們同志朋友當作這個國家的正常公民,造成巨大壓力。」我不清楚這位諮商師的言論代表了多少諮商師的觀點,但這樣的言論顯然已有牴觸其專業倫理之虞。
作為一個專業人士或科學家,必須知道自己領域的侷限。同性戀、雙性戀等性傾向是否影響心理健康,是個心理與精神醫學上的問題;但這些傾向是否美好,卻絕非純科學的問題。雖然諮商師(或任何專業人士)可有自己的價值判斷,但當他以專業人士的身分公開發言時,便應注意言論的分寸,避免聽眾將他個人的倫理判斷視為科學的真理。美國心理學會的倫理守則明載,心理學家只得據其所學與訓練,在其(專業)能力範圍內提供服務、從事教學與研究。依此精神,心理學家和諮商師應該避免公開宣揚同性戀或任何充滿社會爭議的性傾向是「美好」的事。
事實上,美國精神醫學會在1973年曾經發布過一則立場聲明指出:該學會不再將同性戀列為精神疾病,是因為此種性傾向及行為不符合學會對精神疾病的認定標準;但這並不表示精神醫學界對它的起源、意義和其於人類幸福的價值已有共識。[1]([Homosexuality] is one form of sexual behavior. Our profession need not now agree on its origin, significance, and value for human happiness when we acknowledge that by itself it does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for a psychiatric disorder.)學會也意識到,在同性戀從精神疾病分類裡除名後,同運團體會因此宣稱同性戀和異性戀是一樣的正常。為此學會特別聲明,這種宣稱是錯誤的,除名行動並不表示學會認同任何有關同性戀成因或同性戀價值的特定觀點。(What will be the effect of carrying out such a proposal? No doubt, homosexual activist groups will claim that psychiatry has at last recognized that homosexuality is as "normal" as heterosexuality. They will be wrong. In removing homosexuality per se from the nomenclature we are only recognizing that by itself homosexuality does not meet the criteria for being considered a psychiatric disorder. We will in no way be aligning ourselves with any particular viewpoint regarding the etiology or desirability of homosexual behavior.)
此外,當上述那位諮商師將同性戀者、雙性戀者的心理困擾「完全」歸咎於婚姻不平等和社會歧視,他基本上已是認定任何性傾向和性行為都是「美好」的事。因為如果有些性傾向和性行為不是美好的,那麼「有些」所謂的不平等或歧視,就是合理的差別待遇。問題是:任何性傾向和性行為是否都是「美好」的事,並非諮商專業可以完全論斷;當一個諮商師以此論斷為依據而教導其案主如何詮釋他們的心理壓力時,案主真的會因此得到最好的扶助嗎?這是每個諮商師需要嚴肅思考的問題。
據上述新聞報導,該諮商師還說:
在國際心理研究中發現,當同志可以結婚,對當事人帶來更好的親密關係、伴侶心理更健康,對同志的「社會接受」對於同志的老年未來、家庭是有益的,使同志增加歸屬感。立委應該盡速審議婚姻平權法案,而非等待社會共識,因為有研究顯示社會在爭辯同志可否結婚的過程,有大量恐同言論的浮現,同志跟同志家人都因此付出代價、心理健康會降低,因為同志連在家也會看到這個過程中恐同的言論四處散播,造成同志朋友巨大的心理損傷。呼籲立法委員,盡速立法,不要再讓恐同的言論殘害我們的同志朋友。
 這段發言也有問題。姑不論這些研究發現是否尚有爭議,「為了一部分人的心理健康,應該迅速完成有爭議的修法」這一論點是說不通的。因為這論點背後有一個假設:任何性傾向和性行為在倫理道德上都是好的(或無關的),對社會也無不良影響。如果這個假設錯誤,該諮商師的論點便也是錯誤的。否則,毒品的不合法也有會讓一部分人有生活及心理上的困擾,那麼我們是否也該儘速讓它合法化呢?問題是:這個背後的假設正是目前同婚議題爭議的核心所在。而且,如果有許多人找諮商師訴苦,說他們因為害怕同婚合法化而寢食不安,因為被指責是「異性戀霸權」而忿懣抑鬱,那麼依這諮商師的邏輯,他是否要呼籲立委儘速否決同婚法案呢?如果我們不正視這爭議的倫理部分,而只是把它簡化為一個心理健康問題,爭議並不會因此解決。



[1] Homosexuality and Sexual Orientation Disturbance: Proposed Change in DSM-II, 6th Printing, page 44 Position Statement.

2017年2月18日 星期六

不一樣的四旬期

  今年三月一日是聖灰禮儀日,也是四旬期的開始。按天主教會的傳統,這是個需要特別加強祈禱、克己、守齋和善工的時期。這些傳統有其不變的目的,例如效法基督的苦難、準備逾越節聖事,以及為自己和別人的罪作補贖。[1] 但這些傳統在實行方法上卻一直演變。像在第七世紀時四旬期是完全四十天的守齋──除主日不守齋外,自聖灰禮儀日至聖週六均須守齋──現今教會則只要求我們在聖灰禮儀日及耶穌受難日(聖週五)守大小齋,和四旬期每星期五守小齋。針對四旬期的刻苦,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訂定的《禮儀》憲章更明白指出,「苦行的方式,則須按時代與地區的許可,以及信友們的環境去培養」(禮儀,109)。
  既然實行方法可以改變,我們就該思考怎樣的四旬期苦行與守齋方式,能夠既忠於原來目的,又更貼近此時此地的情況。例如,守齋原本要求不吃禽畜的肉,只能吃海鮮及蔬果五穀。[2] 但現今海鮮可以吃得很豐盛,蔬菜有時比肉還貴,也有人平時為了瘦身而不吃肉;這時若一味要求不吃禽畜的肉,意義可能不大──少吃肉依然是一件值得鼓勵的好事,但不宜以此為「守齋」的唯一選擇,也不宜僅以此為滿足。
  我們可以進一步趁四旬期期間,嘗試改變一些不太好的習慣,落實行為與心靈的守齋。方濟會思高讀經推廣中心的一篇文章提出一些這樣的習慣,值得參考;這些習慣涉及的事物包括:菸、酒、咖啡、可樂、茶、網路、電視、影片(特別是有違善良風俗的)、電動玩具、手機簡訊、看漫畫、血拼(shopping)等。[3] 這其中,適度減少網路及手機的使用尤其適用於大多數的人。這些減少不僅可以讓我們騰出更多時間靜思或陪伴家人,更可以降低電子產品電磁波及藍光所造成的疲勞與健康傷害,真是一舉數得。即使暫停或減少使用臉書(Facebook),也有益健康。[4] 因此,我們不妨將減少網路及手機的使用列為今年克己行動的首選。
  另一類值得在四旬期嘗試的克己行動,是響應教宗方濟的《願祢受讚頌》通諭,更積極地採取環保行動。在該通諭中,教宗呼籲我們「必須在『生活方式、生產與消費模式,及治理今日社會的權力結構』上作出重大改變。」(通諭第5條)例如,我們在購物時應有更審慎的態度,因為「購物永遠都是道德行為,而非只是經濟行為。」(通諭第206條) 在去年九月一日公布的《照料受造界祈禱日文告》,教宗更明白指出「破壞大自然的罪行就是損害我們自己和違抗天主的罪行」。而且,環保和社會公義是密不可分的。通諭中不斷提醒我們,當環境受破壞時就有人受到傷害,而基督徒不能漠視這些傷害。
  義大利威尼斯的樞機主教曾呼籲教友,四旬期時把購買瓶裝水的錢省下來捐到泰國興建自來水系統,這類行動值得台灣的教會及教友參考。[5] 天主教香港教區為響應教宗的《願祢受讚頌》通諭,於2015年11月推出七類「地球天使行動」,鼓勵教友透過微小但實際的行動去保護地球,減少人類(尤其是弱勢族群)因環境破壞而受到的傷害。[6] 該七類行動中,節約、儉樸(指對社會及環境負責任的消費)、[7] 素食和關懷貧困這四類也特別適合四旬期。
  我們甚至可以將環保及其他當前社會元素融入四旬期的拜苦路活動中。例如,天主教香港教區推動「環保苦路」已有多年,相關經文並由輔理主教夏志誠神父編撰出版,書名亦為《環保苦路》;有興趣的堂區不妨比照該書內容試辦。此外,台灣天主教修會會長聯合會正義和平組曾針對台灣的社會現況,諸如外籍配偶、新住民、家庭暴力等,編寫一份《現代人的苦路》經文。這經文深值推薦,下載網址是http://www.ccreadbible.org/Members/Bona/For-Bible/column/Lent/2006CROSS.doc/view
  希望以上的建議能拋磚引玉,引發諸位讀者的創意和行動,讓今年的四旬期更加落實其原本的精神。



[1] 見方濟會思高讀經推廣中心登載的《四旬期:復活節前四十日的準備期》一文;該文是參考趙一舟神父於1992年發表於《見證月刊》的《我們的慶節》文章而(改)寫。文章下載網址是http://www.catholic.org.tw/hnjesus/subjects/easter/total_40_days.htm
[2] 天主教的「守小齋」是abstinence from meat,而meat 在此是指禽畜的肉。
[3] 全文參見http://www.ccreadbible.org/Members/Bona/ForBible/column/Lent/fast
[4] 有關報導可參考2016年12月27日《自由時報》的「新研究指出,暫停臉書對您的健康有益」一文。
[5] 瓶裝水其實既花錢又不環保。生產600毫升(ml)的瓶裝水需要消耗17.5 倍水,過程中的用電量足以讓一部筆記型電腦跑 11 小時。
[6] 七類天使行動又可細分為70項具體行動,可詳見http://www.hkcccl.org.hk/laudato-si/eco_actions.pdf
[7] 任何消費均直接或間接影響到生態環境和一些人,例如一些生產棕櫚油的方式會讓紅毛猩猩絕種,許多金屬的開採會汙染礦地附近的土地與河川。所謂對社會及環境負責任的消費,就是要多瞭解這些消費的影響,並儘量選擇對環境及其他人友善的消費方式。

2017年1月25日 星期三

豈有濃情似舊時

  昨天又收到劉校長寄來的賀年水果了。他離開我們學校已經十四年,在校時和我只是一般往來;但自從早兩年我因業務關係與他多次踫面後,他就每逢歲末都會寄水果到我家。看得出他是個念舊情的人,這也讓我想起另外兩個人。
  第一個是我堂哥。約四十年前,我堂哥靠我父親幫忙,帶著兒子從中國大陸申請到澳門工作;後來他兒女都在台灣唸書,他就一家六口舉家遷居台灣。遷台後這十八年來,他和我堂嫂每個週末都會打電話給我父親問安;其關切之殷勤,令我也自嘆弗如。(坦白說,這對我是有點壓力的,因為一旦哪個週末忘記打電話給老爸,就會感覺被比下去似的。)
  第二個人是我爸店裡以前的夥計,名叫阿明。五六十年前,時局動盪,大批移民從廣東湧入港澳謀生,阿明是其中之一。他在我爸店裡工作至少有七八年之久,然後自立創業。1984年,我母親病逝,這時阿明已自行創業超過十年了。但他到我母親靈前拜祭那天卻是用跪拜的,口中還多次喊著他對我母親的尊稱。那時我還年輕,不明白為何主僕之情可以如此之厚。現在回想,應該和那個時代有關吧。
  五○、六○年代,港澳地區生活艱難,親友間的互相照應既是一種生存條件,也是社會規範。得到聘用的勞工,許多亦覺得是雇主的關照,讓自己有口飯吃。而且,無論是戲曲或電影,不少是以患難相扶,好心有好報為題材。這雖然教化意味有點過濃,對那時代的人心卻也發揮著一定的影響。像我即使不是個戲迷,但仍清晰記得粵劇裡常有一句對白:「受人恩惠千年記,得人花戴萬年香。」我想阿明也是深受這種文化薰陶吧。
  時至今日,生活與經濟環境已和五○、六○年代的大大不同,不僅勞資之間難有過去那般深厚的情誼,即使親友之間也不見得容易互相照應。不易照應的原因,一來是因為彼此生活的距離拉遠了,二來是因為經濟結構已難讓沒有一技之長的人找到工作。例如,我有一位堂姐,她至今仍常懷念我的母親。而懷念的一個理由,是我母親曾介紹她一個工作:剝蒜皮,讓雜貨商將剝了皮的蒜賣到各食肆去。這雖然收入不豐,但因為食肆多,所以薪酬尚足糊口。換作今日,大概很難找到這種低技能的工作。
  當然,今天的社會仍處處可見人情味,但味道已難像從前那麼濃了。劉校長送來的茂谷柑(honey murcott),也因此咬起來份外甘甜。

2017年1月9日 星期一

另立同性婚姻專法是歧視嗎?

  同性婚姻該不該合法化?若合法化究竟是應直接修改民法,還是另立專法?這是自去年底至今,台灣一直爭論不休的議題。
  反對專法者認為另立專法就是歧視:「『婚姻平權重點就是讓同志覺得自己是平等的;權利義務的保障也要跟異性戀一樣,』林實芳說,訂定專法,就是預設同性婚姻跟異性婚姻有所不同。」(程晏鈴,2016)[1] 而部分主張另立專法的人士,則認為專法並非歧視,因為我們為保障原住民和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也是另立專法的。但此一比喻並不妥當,因為有關原住民和身心障礙者的專法,是讓他們享有比一般人更多的保障,但同性婚姻的專法只能讓同性戀者的結合比照一般婚姻。所以,如果沒有充分理由,另立專法的確是對同性戀者的一種歧視。
  兩週前,立法院初審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動議的兩個提案。其中第二案基本上是蔡易餘委員的版本,是在現行民法內新增第八章「同性婚姻」專章。此做法大概是在直接修改民法與另立專法之間的一個折衷,但仍無法讓反專法的一方滿意。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的理事長許秀雯便說:

用專章設立「同性婚姻」,而非讓多元性別公民得以一體適用既有法律規定,此種做法,不當地誇大了同志群體與異性戀群體的差異,並建構了制度性隔離,形成民法中的「專法」……伴侶盟已經公開聲明認為應該拒絕蔡版草案。(許秀雯,2016)[2]

  在許理事長的發言中有一個關鍵詞:「不當」。[3] 當與不當,是能否構成歧視的關鍵,也是同婚議題爭議的核心所在。由於「當與不當」的認定涉及每個人的價值觀,它不容易有共識;但我們必須分辨差別待遇(differential treatment)與歧視(discrimination),才不會亂扣別人帽子。
  差別待遇是指對一個團體(或該團體的分子)給予不同於別的團體(或其他團體的分子)的對待。這並不一定是歧視。只有當(一)這種差別待遇對前者是不利的;而且(二)並無合理理由如此區別時,差別待遇才是歧視。例如,訂定優待原住民和身心障礙者的專法是差別待遇,不是歧視。一個房東在女子高中附近出租房子,為讓女生安心入住、家長放心及方便管理,只限女生入住,這限制是合理的,也不算歧視。
  回到同婚是否要另立專法的問題,重點不僅在於是否有差別待遇,更在於這種差別是否合理。而判斷合理的關鍵則在於同性婚姻是否與異性婚姻「完全等值」,是否同樣值得立法鼓勵。這問題多少有點見仁見智(也因此爭論不休),但無可否認,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之間至少有下列的差異:
  (一)同婚者的子女幾乎注定一輩子與他們的親生父母(至少其中之一方)無法一起生活,對子女並不公平;
  (二)同性戀者要在性交過程中達到高潮,往往必須借助生殖器官以外的肢體、器官或工具,而異性戀者無需多此一舉;
  (三)依衛福部去年的分析指出,台灣的男性愛滋病患有26,891人,其中60.3%的致病原因是男男間性行為,遠高於異性間性行為的患者比例(後者僅占16.5%)。[4] 如果再考慮全台人口中習慣異性間性行為的男性遠多於習慣同性間性行為的男性,則可知男男間性行為的愛滋病風險其實比上述數字顯示的更高。而肛交則是此風險偏高的原因之一。[5]
  由於這些差異與風險,社會實無必要將同性婚姻視同與異性婚姻等值,而且也要避免暗示社會大眾兩種婚姻都一樣好。由此而論,另立專法是一種折衷而非歧視。
  有些人可能會反駁這個論點,並認為任何對同性戀者的差別待遇就如同過去對黑人和女性的差別待遇一般,都是歧視。這個比喻有個盲點:膚色和生理性別都和倫理無關,也無法經由學習而改變;同性戀行為則不然。同性戀行為既然是一種行為,它便可能涉及倫理的判斷,有對錯或優劣之分──縱使優劣或許見仁見智,但不能將所有不認同此行為的言行均視為歧視。而且,雖然部分人的同性戀傾向可能的確是天生的,但也不能排除有人會學習、模彷同性戀的行為,甚至因此成為同性戀者的可能。目前台灣對兒少推行的性平教育,不就是隱含著性傾向與性別認同可以學習的假設嗎?





[1] 見天下雜誌2016年12月24日報導《追求婚姻平權 修民法、立專法一次看懂》。林實芳是婦女新知董事、律師。
[2] 取自許秀雯律師在2016年12月25日發表於聯合報鳴人堂的專欄《婚姻平權:什麼是可能的、最理想的版本?》
[3] 另一個關鍵詞是「多元性別」,從中可以看出伴侶盟的意圖已非僅止於同性婚姻,而是將各種性傾向、性別認同的人均納入婚姻制度。
[4] 見衛生福利部於2016年7月發表的《愛滋防治第六期五年計畫》報告。
[5] 同上。

2017年1月7日 星期六

同性戀家庭適合收養小孩嗎?

  2016年12月,立法院初審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動議,容許同性婚姻當事人適用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但全案仍須經朝野協商。[1] 通過條文中有一項是民法第1079條之一,它在原來的「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子女最佳利益為之。」後增列了「反歧視」條款:「法院為前項認可時,不得以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為理由,而為歧視之對待。」此一修正引發了一些人對「婚姻平權」的另一項憂慮。[2]
  先不論這修法將改變法院過去在親權裁定時「幼兒隨母」的慣例,也暫且不談「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這些名詞是否也包括同性戀以外的其他性別認同及性癖好(例如性虐待),即使只談同性家庭(為方便討論,本文用這名詞泛指由一切由同性戀者結合而成的家庭,包括同婚家庭、同性伴侶註記家庭及同性伴侶同居家庭)是否適合收養小孩,已經是很有爭議的議題。
  許多反對同性家庭收養小孩的人,是依憑直覺、個人信念或社會文化給他們的印象,認為同性家庭無法像一般家庭一樣給予小孩良好的照顧,讓小孩身心得以健全發展。這些反對者往往忽略一個事實:在過去三十年有數以百計的研究紛紛顯示,在同性家庭成長的兒少和在異性家庭成長的兒少,他們在諸多身心發展指標上均無差異。[3] 雖然這些研究均有其限制,結論尚不無爭議,但我們也不能視若無睹。事實上,無論是正反雙方引據的研究,都有其限制或瑕疵;當我們正視這些限制時,才能更客觀、全面地看待同性家庭收養小孩的議題。
  即使是贊成同性家庭收養小孩的美國心理學會和其他一些社會科學團體及社工組織,他們也承認過去許多研究均依賴非隨機抽樣,樣本的代表性並不明確。[4] 說得詳細一些,這些研究的抽樣有以下兩大問題:
  一、樣本小。 為求有可靠的統計結果,無論是同性家庭和與之比較的異性家庭均必須有足夠的樣本。而且,影響兒少身心發展的變數甚多,在統計上必須設法控制這些變數的作用,比較的結果才容易解讀。社會學家Nock在加拿大高等法院便曾作證指出,為了得出可靠的結論,同性家庭的樣本數須達400個以上,甚至最好能有800個以上。[5] 但是,由於同性家庭本來數目就較少,而且許多不是沒有官方紀錄就是不願曝光,因此樣本往往蒐集困難。絕大多數的同性家庭研究都有樣本不足的問題。
  例如,在Allen於2013年回顧的53項關於同性家庭對小孩影響的研究當中,只有4項(含Allen 2013年這項研究)有超過400個同性家庭,其餘有29項(55%)的同性家庭樣本在50個以下,14項(26%)的樣本在51至100個之間,6項(11%)的樣本在101至400個之間。樣本不足所造成的最嚴重問題,是統計分析難以發現不同組別間差異。換言之,即使同性家庭和異性家庭對小孩的身心發展確有不同影響,也無法經由統計發現。
  雖然近年開始,若干有利「同性家庭可收養小孩」主張的研究,是從龐大的人口中以隨機抽樣取得具有代表性的樣本,但其樣本人數仍然可能過少。例如,美國心理學會用以舉證的一項研究(Wainright & Patterson, 2006)雖是從另一項美國全國的隨機抽樣調查中選取樣本,但該研究實際上僅比較了44個來自女女結合家庭的青少年和44名來自異性家庭的青少年。
  二、取樣偏差。 由於難以找到同性家庭參與調查,大多數的研究均依賴非隨機的抽樣。例如,透過同志網站、網上的同運組織,或精子銀行提供的資料招募受訪者,或利用同志間的輾轉介紹找到可能的受訪者。如此會產生各式各樣的偏差,無法反映真正大多數同性家庭的況狀。例如,經由同志間的轉介而找到的受訪人,可能是比較交遊廣闊(如此會有更多的人脈,社會資源充沛)或有較多的性伴侶(如此可能產生較多家庭問題)。以上述的53項研究為例,它們之中就有高達46項是非隨機抽樣的。這種取樣偏差、樣本代表性不足的問題,為男男結合的家庭更為嚴重。這是因為男男結合家庭的數目遠比女女結合家庭的數目還低。
  除了抽樣時的非隨機之外,低回收率也使得取樣的偏差更加惡化。許多研究對於它們的回收率(指被邀請接受調查的人之中,究竟有多少人最後願意接受調查)避而不談。但從那些有報告回收率的研究顯示,多數調查的回收率應該都甚低。例如,Bos在2010年進行的調查(引自Allen 2013年的論文)雖然在抽樣名單上有一千人,但最後只有36人願意接受調查。這樣低的回收率,可能讓研究結果嚴重偏差:例如,或許願意接受調查的都是配偶關係較為穩定、被收養小孩發展比較正常的家庭;如此會高估同性家庭收養小孩的適宜性。
  如果抽樣名單中有許多是近幾年才開始收養、仍在接受追踪評估的家庭,上述的偏差勢必更大。因為如果調查發現小孩發展出現問題,這些家庭可能被取消收養資格;試想有多少小孩出現問題的收養家庭會願意參與調查?當然,如果異性家庭的樣本也是來自近幾年才收養小孩的家庭,該樣本亦會有同樣的偏差。這種偏差會使得樣本無法代表一般同性家庭和一般異性家庭。
  相對於上述小樣本、非隨機抽樣的諸多研究,少數大樣本、隨機抽樣的研究則顯示在同性家庭成長的兒童,其身心發展是遜於在異性家庭成長的兒童。其中最常被引用的是Sarantakos (1996), Regnerus (2012) 和Allen (2013) 這三項研究,但它們也有方法上的其他瑕疵(有關評論詳見Herek, 2014),結論有待商榷。簡言之,究竟同性家庭成長兒童的身心發展,是否有別於在異性家庭成長的兒童,目前仍無非常明確可信的結論。
  雖然美國心理學會和一些組織為那些「顯示無差異」的研究強力背書,但基於下列理由,我們對這種背書仍應有所保留。首先,所謂「顯示無差異」其實是「未發現統計上達顯著水準的差異」,而小樣本的研究尤其容易發生此種情況。如果我們要更積極地替待收養者避免風險,採取稍為寬鬆的差異認定標準(此做法依然符合統計原則),有些未達顯著水準的差異便可能變得顯著。
  其次,正反雙方在評論對方的研究時,難免會避重就輕。例如,美國心理學會(2015)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的證詞文件,對過去研究的回收率問題隻字未提。另一例子是Herek (2014) 在批評上述Sarantakos等人的三項研究時,並未對「顯示無差異」的研究作同等深入的評論。而且,為了替「顯示無差異」的研究辯護,Herek主張只需有部分的個案顯示青少年能夠在同性家庭中健康成長,便可戳破「同性家庭無法讓青少年健康成長」的迷思。Herek這主張雖不無道理,但只說對了一半。因為我們雖然不宜只因為一對伴侶是同性戀者,就認定他們沒有教養孩子的能力,但如果同性家庭成長的孩子,「在人數比例上」有較多的身心發展問題,則我們對同性家庭的收養申請就必須更為謹慎。而很多「顯示無差異」的研究由於抽樣方法的限制,是無法明確回答「在比例上或機率上」同性家庭和異性家庭是否有教養能力上的差異。
  第三,美國心理學會在衡量上述教養能力爭議及有關問題時,基本上是否認或廻避談論異性戀是否比同性戀更有倫理價值、更有利社會及人類發展。因此,該學會關注的重點是兒童在情緒、心理與人際關係上,以及行為上的發展,而較少關注性別認同與性傾向的發展。但是,兒少的性別認同與性傾向發展卻是收養權爭議上的一個重要爭執點。
  綜而言之,我們不應完全否認同性戀者有教養孩子的能力(目前台灣的法律亦未禁止同性戀者收養孩子),但也未必適合將「是否同性戀」從收養者篩選標準中完全排除。尤其是,台灣在此方面的本土研究甚少,而兒少的權利又應高於收養者的權利,我們不應操之過急,訂定所謂「反歧視」條款來限縮法官的裁量自由。
參考文獻
  Allen, D. W. (2013). High school graduation rates among children of samesex households. Review of Economics of the Household, 11, 635–658.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2015). Amicus brief in Obergefell v. Hodges. Washington, DC: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Herek, G.M. (2014). Evaluating the methodology of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on sexual orientation and parenting: A tale of three studies. UC Davis Law Review, 48(2), 583-622.
  Nock, S. L. (2001). Sworn affidavit of Stephen Lowell Nock. Ontario Superior Court of Justice. Between Hedy Halpern et al. and the Attorney General of Canada et al.: Court File No. 684/00.
  Regnerus, M. (2012). How different are the adult children of parents who have same-sex relationships? Findings from the New Family Structures Study.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41(4), 752–770.
  Sarantkos, S. (1996). Children in three contexts: Family, education, and social development. Children Australia, 21, 23–31.




[1] 見中央社2016年12月27日報導《立院初審通過 同性婚姻邁向法制化》
[2] 見天下雜誌2016年12月24日報導《追求婚姻平權 修民法、立專法一次看懂》。
[3] 見美國心理學會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的證詞文件(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2015)。此處的異性家庭主要指一般的婚姻家庭,但在部分研究中也可能包括異性同居家庭,以下同。
[4] 同上,第24頁第一段。
[5] 一般而言,研究者較難找到自願參與的同性戀家庭,因此樣本數門檻的問題通常是針對同性戀家庭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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