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9日 星期六

政府機關委託的研究報告,作者要寫誰?

  作者當然是實際寫報告的人。所以,如果環保署委託顧問公司進行的一項調查,調查報告的作者應是該顧問公司裡負責寫該報告的人──不是環保署,也不是顧問公司。如果是政府機關內某個部門編寫的報告,而且報告中沒有列出作者的名字,那麼作者也應該是該部門而非該機關。

  至於出版單位,委託的報告若是由政府機關出版,那出版單位就是該機關。縱使是政府機關內某個部門編寫的,通常也是以機關名義出版,因此依美國心理學會的 APA 7 規範,出版單位會寫該部門及其所屬機關的名稱。例如,由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編寫的民國 94年 環境白皮書,其APA的書目是:

綜合計畫處(2005)。環境白皮書∕94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

  上面報告的名稱要用字型強調,用斜體或粗體都可以。依APA 7 的規範,書目第二次行起還要內縮,不過在這部落格上無法如此排版。另一實例是由環境保護署委託康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112 年完成的《111年一次用塑膠產品源頭減量工作計畫成果報告》。該報告可在網上下載,報告中並明列計畫主持人是林建宏。因此,其APA的書目是:

林建宏(計畫主持人)。(2023)。111年一次用塑膠產品源頭減量工作計畫成果報告。【委託研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https://reurl.cc/NqnaAm

  正文裡的引用格式為「林建宏(2023)」或「(林建宏,2023)」。

  這些格式和接受政府或其他組織經費補助而完成的研究報告相同。在 APA 7的寫作手冊,一份由紐約大學的Clancy Blair教授接受補助後完成的研究報告,其書目是:

Blair, C. B. (Principal Investigator). (2015-2020). Stress, self-regulation and psycho-pathology in middle childhood (Project No. 5R01HD081252-04) [Grant]. Eunice Kennedy Shriver National Institute of Child Health & Human Development. https://projectreporter.nih.gov/project_info_details.cfm?aid=9473071&icde=40092311

  而從「文責」的角度看,作者也應該是實際寫報告的人。像前述林建宏(2022)的例子,該報告最後一頁便特別聲明「本報告係受託單位或計畫主持人個人之意見,僅供環保署施政之參考,不代表本署立場」。換言之,有問題一律由林建宏或其研究團隊自負文責,千萬別怪環保署。

  APA 7的寫作手冊另一項委託報告的書目例子,其報告雖是由美國智庫 Atlantic Council 出版,但報告內亦註明“This report is written and publish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tlantic Council Policy on Intellectual Independence. The authors are solely responsible for its analysis and recommendations. The Atlantic Council and its donors do not determine, nor do they necessarily endorse or advocate for, any of this report’s conclusions.” 換言之,出了問題找作者便好,別找Atlantic Council。

  不過,若是報告的封面及最前後幾頁都沒有註明作者是誰,也沒有類似上述的文責聲明,那大概只能將出版者視為作者了。像聯合國環境署出版的Single-Use Plastics: A Roadmap for Sustainability 報告便是如此。該報告雖在正文之前的第 ii 頁註明其員工 Claudia Giacovelli 是第一作者(lead author),但只是把他列在致謝名單裡,和其他貢獻者並列。更重要的是,該署在可下載該報告的網頁上列舉的書目引用方式中,也是將自己列為作者,如下: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2018). Single-Use Plastics: A Roadmap for Sustainability (rev. 2). https://wedocs.unep.org/20.500.11822/25496

  讀者若要看更多範例,可參考

https://apastyle.apa.org/style-grammar-guidelines/references/examples/report-government-agency-references

https://guides.himmelfarb.gwu.edu/APA/book-government-publication

2023年4月1日 星期六

書房進補(八):Triple Bottom Line 該譯做三重底線嗎?

  1994 年,倡議企業社會責任的權威 John Elkington 創了一個新名詞 Triple Bottom Line(簡稱 TBL或 3BL)。從此,這名詞在商管界廣泛使用;在華語世界這名詞被普遍譯為「三重底線」,但這樣的譯名也容易令人誤解。為正確理解 TBL 的意義,我們要清楚 bottom line 的意思和 Elkington 提出 TBL 時的原意。 

  英文裡的 bottom line 有三種意思。一是最為人所熟知的「無可退讓的那條底線」,例如可接受的最低價格或最低限度的條件。二是指財務報表上最下面的一行或那一行的數字,也就是盈虧的數目、損益表的底線,或收支餘絀表上的「餘絀」。Elkington 的 TBL,是借用這第二個意思,而非指「無可退讓的底線」。

  過去,企業的財務報表底線只會考慮財務上的利潤或盈虧,而 Elkington 則主張企業要同時考慮、兼顧經濟(非只財務)、社會和環境上的盈虧。尤其是企業不該再將生產活動的社會和環境成本外部化,只顧企業本身的獲利。Elkington的原意亦不只是追求經濟、社會和環境這三方面的帳面平衡,更不能以一方面的獲利(例如經濟上的成長)來抵換(trade-off)其他方面的虧損。Elkington 提出 TBL的用意,一開始便是要促成資本主義的轉型。可惜至今,許多企業的執行長和財務長仍然竭盡全力要達成企業的利潤目標,對於社會和環境的目標卻少有如此的努力。他們雖或口喊著 triple bottom line,實際上依舊停在 single bottom line 的思維。

  德國科思創(Covestro)公司的前執行長 Patrick Thomas 強調,TBL 對企業的要求是:在經濟、社會和環境這三層面的其中兩面前進時,至少不影響(損害)到第三個層面。Elkington 也認為這是所有企業該有的基本方針(default setting)。

  釐清了 Triple Bottom Line 的原意後,我們究竟該如何翻譯這概念的呢?我想大致有兩個選擇。一是維持目前普遍的譯名「三重底線」,但要留意這裡不是指「無可退讓的底線」,而是綜合了經濟、社會和環境這三個層面的盈虧之後的結餘。

  第二種譯法,就是依據 bottom line 的第三種意思,將 Triple Bottom Line 意譯為「三面向的綜合核心考量」。按 Collins 辭典的定義之一,The bottom line in a decision or situation is the most important factor that you have to consider;按劍橋辭典的定義,bottom line 也可指 the final result or the most important consideration of a situation, activity, or discussion。譯為「三面向的綜合核心考量」或簡稱為「三面考量」,或許也可以避免企業只將社會和環境上的利益視為帳面上的數字,缺少真心的關注。

  在使用 TBL 的英文全稱時也要注意,它的英文是 triple bottom line 而非 three bottom lines。 John Elkington 想強調的是,bottom line 只有一條,它有三個不可分割的面向:經濟、社會和環境,而不是這三者各自成一條 bottom line。這裡 triple 和 three 的差別,就像 double bed 和 two beds 的差別:前者是一張可睡二人的大床,後者是兩張可各睡一人的小床。


[註] 有關TBL時原意,本文是參考整理自Elkington, J. (June 2018). 25 years ago I coined the phrase “Triple Bottom Line.” Here’s why it’s time to rethink it.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https://hbr.org/2018/06/25-years-ago-i-coined-the-phrase-triple-bottom-line-heres-why-im-giving-up-on-it

2023年3月13日 星期一

從荒唐教宗到站在改革浪頭上的教宗

  日前偶然讀到2020年翁煌德先生在聯合報刊登的文章(以下簡稱翁文)《不符「神聖想像」的荒唐教宗們——兼談電影〈教宗的承繼〉》。文中列舉了1032至1549年間多位教宗的荒唐事蹟,也對神職人員性侵案和教宗方濟各言論提出批判。文中雖指出許多事實,但基本上是對天主教會或教廷的一面倒惡評,容易使人對天主教產生一無是處的錯覺。筆者在此試著補充幾點,讓讀者更清楚全貌。

中世紀的天主教會

  首先,翁文對荒唐教宗們的描述「大致」上均正確,但其實也是公開的秘密。不僅歷史學家大概都知道中世紀的天主教會是多麼腐敗,連天主教的書籍也毫不諱言地批判這時期的腐敗與荒唐。例如,《歷代教宗簡史》便直接將896至1073年這期間稱為教會的「黑暗時代」。[1](不過,那最荒唐的教宗本篤九世並非如翁文所說的,出現在第九世紀。本篤九世曾先後三次出任教宗,分別是1032-1044, 1045, 1047-1048年。)

  其次,多位被翁文點名的教宗確實生活不檢,而且有子女,但其中有些案例是發生在他們當神父之前。例如,碧岳二世(翁文譯為庇護二世,1458至1464年任教宗)是在改良私生活之後一年才當神父的;英諾森八世(翁文譯為依諾增爵八世,1484至1492年任教宗)「少年時很放蕩,無惡不作,且與女人發生肉體關係,生了一男一女……但自他進入修會後,痛改前非,如浪子回頭。」[2]

  第三,那些教宗們最嚴重的問題並非性生活不檢點,而是任用私人和販賣聖職。西斯篤四世(翁文譯為思道四世,1471至1484年任教宗)任用子侄和親戚來擔任教務(當時,內用侄甥是教會長久以來的惡習);保祿三世(1534至1549年任教宗)擢升兩位孫子為樞機。本篤九世更將教宗職位以一千(或兩千)磅金子,賣給了他的領洗代父,後者上任教宗時取名額我略六世。買賣聖職是嚴重的罪行,它不僅破壞公正和教會組織,也褻瀆了天主;褻瀆罪在聖經中的新、舊約時代都是可判死刑的。不過,額我略收買敎宗職位之舉,則「稍為」情有可原,因為他的動機是要把本篤九世換下來,讓自己能改革教會。[3] 他即位後的確也表現正直。

  第四,雖然那時期的教會充滿腐敗、黑暗,但也有一股清流;更重要的是,當時教會講授的教義基本上一直維持正軌。縱使那時期教會、政權和貴族互相勾結,許多主教、教宗失德失格,但教會內改革之聲從未停止。無數的修士和神職人員不畏強權,為真理發聲,一方面倡議教會的改革,一方面繼續救助貧困和傳播福音的工作。若無這些「光明之子」的努力不懈,就不會有後來的第九屆大公會議,明令禁止教士的姘居生活,拒絕俗世(包括王權、領主與貴族等權貴)插足主教的選舉和神父的委任。[4] 更令人欣慰的是,在封建時期雖然有些教宗「穢德彰聞,不堪領袖群倫,但出離正軌創立錯謬教義的,竟連一位也沒有;他們的公文檔案,對此【教義方面】卻無瑕可指;這是正直的史家所應注意的。」[5]

教會的性醜聞與教宗方濟各

  翁文亦引用樞機主教伯多祿達彌盎(Peter Damian,翁文譯為達彌央)於1051年出版的《哈摩辣書》(Liber Gomorrhianus,或譯蛾摩拉書),指出當時期許多神職人員違反教規,與同性和青少年發生性關係。這些都是事實,也是「半公開」的秘密:維基百科上查得到,天主教會內部的文件亦有提及。[6] 而翁文提到近數十年來的神職人員性侵兒少事件,更是不爭的事實了,許多媒體都有爭相報導。這些「近代」,令人髮指的事件最早似乎可追溯至1945年。據聯合報報導,1945年至2010年間,「有39名荷蘭樞機主教、主教及相關從屬人員中的20人,涉嫌『掩蓋性侵案、放任加害者侵害更多人』,其中4人涉嫌性侵兒童,另外16人則放任這些戀童癖教士調任其他教區,製造新受害者。」[7] 而且,類似的事件還發生歐洲其他地區,以及澳洲、南美和北美洲。

  但翁文並未提到教宗和教會對這些性醜聞的最新處理方式。其實,在翁文發表前兩年,教宗方濟各已公開譴責教會內的「性侵與掩飾文化」,並為其本人與智利教會領導層未及早聽信該國受害人而深表愧究。[8] 2019年2月16日,梵蒂岡亦發出聲明,斥責美國前樞機主教麥卡里克(Theodore McCarrick),「與未成年人和成人違反十誡中第六誡的『毋行邪淫罪』,又利用權力使罪行加重」,免除其所有聖職,並不得領有任何頭銜。[9] 這些雖是遲來的正義,但仍可看出教會持續走在改革之路上。

  許多輿論以為,教會應該放棄神職人員獨身的規定以減少性侵事件。像翁文便認為「唯一的解方或許是讓天主教真正面對人性的限制,而非以不切實際的禁慾主義、獨身主義去綑綁神職人員。但目前方濟各的態度顯然不能滿足改革派的期望。」但這種主張是否真的能提供「解方」,仍難定論;究竟為何那麼多的神職人員會性侵兒少,還是個謎。維基百科便整理出好幾個可能的原因,[10] 例如:

  (一)1980年代開始才有較多關於戀童癖(pedophilia)和戀青少年癖(ephebophilia)的心理學研究,因此之前的主教們受到那些候精神醫學觀念的影響,以為涉案的神父在接受心理治療後便可回到工作崗位。有大約40%涉及性侵案的神父是在接受心理治療後被復職的。

  (二)不是獨身制驅使神父們的性侵行為,而是有性侵兒童傾向的人選擇以神職作為其藏身之所。

  有關獨身制,天主教會內也一直有正反兩面的聲音。這問題牽涉的不僅是性誘惑和司鐸人力短缺問題,也關乎教會內的信仰思想,短期內恐難有所突破。梵蒂岡新聞網便曾報導,「2019年10月,在以亞馬遜為題的世界主教會議期間,這個主題再次引起熱烈討論。正如《最後文件》推出的結論,若干主教要求准許祝聖已婚的終身執事為司鐸。然而,教宗方濟各在全程參與會議發言和討論後,10月26日在閉幕式講話中絲毫沒有提及已婚男子晉鐸的問題。」[11]

  翁文還針對教宗方濟各在同性戀議題上的態度作出批判。文中說:「過去在同性戀議題上,方濟各已經是號稱歷年來態度最寬容的教宗,但他還是在2018年的愛爾蘭之行說出了『如果是在童年時期發現孩子的同性戀傾向,請去尋求精神科治療』這樣的言論。」這批判暗示「主張同性戀傾向者接受治療」等同於「不寬容」,是很主觀的批判。

  是否至少有部分同性戀傾向者可以經過治療,而脫離此傾向?這問題其實尚無定論。雖然美國精神醫學會(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在1973年決議同性戀並非精神疾病,但其後有學術論文指出,「治療或輔導已幫助部分經驗同性吸引的男女減輕他們所經驗的吸引的程度。」[12] 當年主張同性戀從精神疾病分類手冊上除名的Robert Spitzer博士,在2001年公開改變自己的想法,他說:「有部分很有決心改變的同性戀者經過多番努力,能夠在多個不同的性傾向指標表現出明顯的改變。像大部分精神科專家,我【過去】認爲人只能夠約束自己的同性戀行爲,【而】沒有人能夠真正改變他們的性傾向。我現在相信這觀念是錯誤的,有些人能夠改變並且已經改變了。」[13] 而無論在台灣或國際,「走出同性戀運動」(the ex-gay movement)的相關機構都經常提出「同性戀者生命改變」的成功見證。[14] [15] 因此,我們不應隨便對認為同性戀傾向可以治療者扣上保守、反科學或不寬容的帽子。

我們從錯誤與罪惡中應學習的三件事

  最後,我們從教宗等神職人員們的錯誤和罪惡學到甚麼?我想至少有三件事:

  (一)  凡人都會犯錯、犯罪。 教宗們、神父們都是人,當然也會犯錯、犯罪。即使是相信「教宗不能錯」的天主教徒,亦須知道這並非指教宗不能犯罪或不會犯錯。教會說得很清楚,「教宗不能錯」這信條是有限制及有條件的。條件是教宗「必須要以普世教會導師及最高判官的身分,以宗座權威發言;不能錯訓導的『對象』,必須是信理和倫理的道理;不能錯訓導的『行為』是指教宗定斷那些信友必須相信或必須擯棄的道理。」[16] 在教會史上,能滿足這些所有條件的教宗訓導少之又少。所以,天主教徒應該聆聽,但不該盲從教宗和教會的訓導。若信徒深信自己所作所為是依據真理,他應該選擇跟隨自己的良知。「這不再是個罪行,即使那是與教宗的訓導不相符。聖多瑪斯就支持這個做法,他認為:『教會權威若對真相不清楚,而提出相反人確定良心的要求,則人寧可接受絕罰,也不應違背自己的良心』」[17]

  (二)   天主教徒絕對相信的應是天主和耶穌,而不是人。 跟隨耶穌的十二宗徒中,伯多祿(彼得)和猶達斯(猶大)都曾背叛耶穌。我們怎能期待後來的神職人員每個都是耶穌永遠的忠僕?但縱然神職人員的可能失德失格,我們還是得留意他們教導中可能仍有其真理,不應因人廢言。在耶穌時代,法利塞人雖然虛偽、保守頑固、常與耶穌為敵,但耶穌卻告訴民眾和他的門徒說:「凡他們【經師和法利塞人】對你們所說的,你們要行要守;但不要照他們的行為去做,因為他們只說不做。」(瑪竇福音23:2)當撒瑪黎雅人透過那私生活不檢的婦人認識耶穌之後,他們對那婦人說:「現在我們信,不是為了你的話,而是因為我們親自聽見了,並知道他確實是世界的救主。」(若望福音4:42)。現在,基督徒也應如此認清信仰的對象。

  (三) 與其詛咒黑暗,不如點亮蠟燭。 一個七分滿的水杯,我們不應只注意它那未滿的三分,也要放眼它滿了的七分。天主教會是一個旅途中的教會。二千年來,她的旅途時而黑暗,時而明亮;但只要有殘火尚存,她始終能向著光明的終點前進。像上文提到的伯多祿達彌盎樞機,他便是黑暗時期的其中一盞明燈;天主教會已將他奉為聖師(doctor of the church),並於1828年封聖。為信徒而言,教會是家;為非信徒而言,天主教會或許只是一個龐大的國際組織。但無論是家也好,組織也好,我們都應持續監督她,助她走上正途,造福世界。同時,我們也應聆聽天主教會的道德勸喻,和肯定她對世界及台灣作出的貢獻。[18]


[1] 鄒保祿(2015)。《歷代教宗簡史》。碧岳學社文化事業出版。本文採用的各教宗譯名,亦以此書為準。

[2] 《歷代教宗簡史》,頁231-232。

[3] 《歷代教宗簡史》,頁126。

[4] 第九屆大公會議又名「拉特朗第一屆大公會議(Lateran I),在1123年召開。

[5] 穆啟蒙編著(2007)。《天主教史卷二》,頁58-59。光啓文化事業出版。

[6]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第0687, 0688號均有提到,此選集目前收錄於香港聖神修院神哲學院的資料庫,archive.hsscol.org.hk/Archive/reference/councillist.php?council=致聖伯多祿達彌盎書--公元一O五四(PL145,%20159-190)

[7] 聯合報(2018年9月16日)。《荷蘭教會高層 包庇性侵教士65年》。https://udn.com/news/story/11314/3371301

[8] 有關詳情詳見2018年5月31日英國衛報報導,https://www.theguardian.com/world/2018/may/31/pope-francis-catholic-church-culture-abuse-chile

[9] 上報(2019年2月17日)。《【百年首例】涉嫌性侵未成年 梵蒂岡拔除美國前樞機主教所有聖職》。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Type=3&SerialNo=57713

[10] 見https://en.wikipedia.org/wiki/Debate_on_the_causes_of_clerical_child_abuse

[11] 梵蒂岡新聞網(2020年1月13日)。《秉持對教宗的孝愛服從,論司鐸獨身制的新書問世》。https://www.vaticannews.va/zht/pope/news/2020-01/contribution-priestly-celibacy-filial-obedience-pope.html

[12] 達味·莫里遜(2009)。《闡釋天主教訓導:同性戀》,頁17。公教真理學會出版。

[13] 同前註,頁18。

[14] 錢玉芬(2011)。從同性戀到前同性戀—基督徒前同性戀者生命改變歷程的解釋現象學分析。《生命教育研究》,3卷1期。

[15] 林成國醫師(2011年12月1日)。《同性戀者需要醫治嗎?──我思我見》。http://m.xuite.net/blog/lcgpaul/twblog/116188130

[16] 吳智勳神父(1986)。《從倫理角度看教宗不能錯的訓導》。神學年刊,9/10期,181-198頁。http://archive.hsscol.org.hk/Archive/periodical/abstract/A0910H1.htm

[17] 同前註。所謂「絕罰」(excommunication),在聖多瑪斯的時代是指革除教籍,逐出教會。天主教法典經過1983年的修訂和教宗方濟各於2021年的再修訂後,絕罰的嚴重性已大幅下修,但仍規定被罰的信徒不得參與聖事(不過仍應參與彌撒)和執行任何教會職務。

[18] 本部落格裡《看懂天主教(二):天主教在台灣的社會服務》一文,對天主教在台灣的貢獻有簡短介紹。

2023年2月7日 星期二

我父親該死嗎?

  因為新冠疫情,快四年沒有回鄉探親了。今年春假疫情趨緩,各地通關放寬,我終於一圓探親夢。回鄉見到老父,彼此都很高興。不過,這幾年下來,我父親的健康已差了許多,看見也難免心酸。

  由於年邁和慢性病,他現在每天幾乎只做兩件事:吃和睡。吃包括吃飯和吃藥;一天要吃四五種藥,用來降血糖、降膽固醇、暢通血管。他睡覺也睡不好:夜尿頻繁,每晚起來三四次;白天精神不足,起來沒多久就要再睡,一天臥床大概十八小時。他這種作息習慣,加上經常尿失禁,也讓家裡的幫傭難得好好休息。但最麻煩的還是失智。這幾年他的記憶力急轉直下,到冬天尤其嚴重,[1] 對家人和幫傭造成許多困擾。

  有些朋友對我說,你爸年已九十八,他的情況已比許多老人好了。這話雖然正確,但卻是缺乏同理心的一種安慰。作為兒子,我無法忘記大學前那十八年和父親朝夕相處的日子,也無法忘記九十來他精神抖擻的樣子──他是九十歲後才思想和行動變慢的,之前仍健步如飛。現在,當我靠近他耳邊大聲說話時,或當攙扶著他顫抖的手時,我屢屢不禁對比今昔,淚湧心頭。

  就在除夕前一天,父親又胸悶發作,每走一步都氣喘如牛。他多次搖頭嘆息,說人老了真沒用,並說自己恐怕過不了這新春。我只好安慰他,激勵他的生存意志。但與此同時,我心中不禁想著他活下去究竟是為甚麼?人生的意義或生命的價值何在?

  說實在的,若依一些贊同安樂死人士的觀點,我父親大概已符合安樂死的標準了。不僅整天的吃和睡看來毫無意義,大小便失禁也讓他喪失尊嚴。而且,他的活著對家人造成負擔,也「浪費」社會的醫療資源。既然他自己都活得不耐煩,是該死的時候了。這結論似乎言之成理,但若真的說得通,恐怕許多人也都該安樂死。

  依照上面的邏輯,像王曉民那樣的植物人固然該安樂死。那些貧病交迫,雖非患絕疾卻對人生絕望的人也有權要求安樂死。甚至那些因失戀而痛不欲生的人,大概也可以申請安樂死。如果人有權因為看不到自己生命的意義(或價值)和想脫離痛苦而選擇死亡,那麼有千千萬萬的人都可以安樂死。我想,死亡不是答案,人的價值與人生意義的追尋才是。看著我父親,我該思索的不是如何加速他的死亡,而是如何從他身上找出人的價值與人生意義。

  昨天,我與父親通話,聽到他的聲音又是變得洪亮,聽來比春節假期那幾週都還精神飽滿,更聽不出半點想死的念頭。生命真奇妙。



[1] 我父親的記憶時好時壞,大概是患了腦血管性癡呆。天氣和暖,血液循環好時記性便好一些。

2023年1月28日 星期六

道德標準高於法律標準:從教宗方濟各有關同性戀的言論談起

  2023年1月24日,教宗方濟各在接受美聯社訪問時表示,同性戀傾向不是【法律上的】「犯罪」(梵蒂岡新聞網,2013年1月26日),應該在法律上除罪化。此番言論受到新聞媒體廣泛關注,爭相報導,但從這些報導中也可見一般媒體對天主教信仰與教宗談話的一知半解。

  例如,台灣的聯合報、自由時報、鏡新聞、周刊王均有報導此新聞,但聯合報和自由時報並未明確指出法律上的罪(crime)和宗教倫理上的罪(sin)之間的差別,易讓讀者誤以為教宗主張同性戀是合乎天主教倫理的。周刊王為旺旺中時集團旗下媒體,它在報導中雖試圖補充crime與sin的差別,卻誤將sin譯為「原罪」,犯了嚴重的翻譯錯誤。相對而言,此次鏡新聞的報導最正確,將crime與sin說得最清楚。鏡新聞報導說:「他【教宗】也提出宗教道德上的罪(sin),與違法犯罪(crime)概念不同,就算同性戀在宗教意義上是種罪過,也不應該制定反同的法律。」這已相當充分說明教宗的基本立場。

  其實,如果媒體對天主教會有更深的認識,應知教宗的立場也是近代天主教會的一貫立場,不算新聞;真正有新聞性的,應該這是教會首次如此明確、公開地呼籲在法律上將同性戀除罪化。(有關教會對同性戀的一貫立場,可參閱筆者在本部落格裡「如何看待同性戀與同志運動」一文,連結是https://sizifig.blogspot.com/2016/10/blog-post.html)

  當然,要更精準理解教宗此次的發言,應看梵蒂岡新聞網的報導。梵蒂岡新聞網說:「教宗強調,同性戀傾向不是『犯罪』,而是一種『人性狀態』……教宗強調,『我們首先要把罪(sin)與犯罪(crime)區分開來。人與人之間缺乏仁愛之心,也是一種罪』。」這裡的一個關鍵詞是「傾向」,以上各媒體都忽略了。

  已故倫理學家金象逵神父(2003)曾引述天主教信理聖部致全球主教《論同性戀的牧職關懷》(法文版)指出:「『同性戀者的特殊意欲傾向(inclination)不是罪』……同性戀傾向不是罪,但決不能講成它是中性的,當然更不能說它是好的,這完全相反天主教對同性戀的基本命題和底線:『同性戀傾向是客觀的脫序(objective disorder)。』脫序說脫離了性愛的正規秩序」(頁55)。[1] 換言之,如果一個人對同性產生愛戀之情或肉慾,這並不是天主教會樂見的,但僅是如此仍不構成倫理上的罪。若此一傾向發展成同性的性行為,便犯了倫理上的罪;[2] 但即使是同性戀性行為仍不應視為違法之罪。正如教宗此次在受訪時說的:「宗教道德的罪和違法犯罪要分開看,否則不對他人慷慨【道德上的罪】也是罪【即也就要視為法律上的罪】,要怎麼說呢?」(鏡新聞,2013年1月27日)

  從教宗此次的談話我們可以看出一個道理:道德標準高於法律標準。社會不必以法律制裁所有不符宗教或道德標準的行為;反之,宗教和道德對我們的要求則往往比法律的要求更高。如果我們是有信仰之人,那無論信的是天主教、回教、佛教或道教,我們對自身的行為要求都應比法律要求的更嚴格、更積極向善,而非只是奉公守法便可。


參考資料

  自由時報(2023年1月26日)。教宗方濟各首發聲:不應邊緣化或歧視同性戀。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4193384

  周刊王(2023年1月26日)。教宗方濟各稱「同性戀不是犯罪」 支持LGBTQ進教堂。https://tw.news.yahoo.com/教宗方濟各稱-同性戀不是犯罪-支持lgbtq進教堂-234724828.html

  金象逵(2003)《新世紀倫理研討》。見證月刊雜誌社。

  若望‧夏菲(2013)。《同性戀與天主教會:真相、教會訓導、牧民關顧》。天主教香港教區關顧同性戀吸引人士牧民小組。(陳滿鴻譯,原著出版於2007年)

  梵蒂岡新聞網(2013年1月26日)。教宗:批評有助於成長,但我希望能當面說。https://www.vaticannews.va/zht/pope/news/2023-01/pope-critics-help-us-grow-but-i-want-them-to-say-it-to-my-face.html

  聯合報(2023年1月27日)。首位表態教宗 方濟各開先河:同性戀不是犯罪。https://udn.com/news/story/6809/6931574

  鏡新聞(2023年1月27日)教宗挺同性戀 方濟各批評「入罪化不公義」。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BEwKWkQ

  Associated Press. (January 28, 2023). Pope clarifies homosexuality and sin comments in note. https://apnews.com/article/pope-francis-lgbtq-people-religion-marriage-862075728690d103bd99bbe8e1e65aba


[1] 類似的引用亦見於若望‧夏菲神父(2013)的著作第53頁。

[2] 教宗在一月24日接受美聯社專訪後,事後又補充說他受訪時有關同性戀與罪的言論只是重申教會的訓導:任何婚外性行為都是罪(any sexual act outside of marriage is a sin;見美聯社2023年1月28日報導)。教會至今從未認可同性戀婚姻,所以同性戀性行為也是罪。

2022年6月8日 星期三

從配偶關係穩定性再談同性戀家庭是否適合收養小孩

    在2017年一月,筆者在這部落格曾發表過一篇文章《同性戀家庭適合收養小孩嗎?》文內提到正反雙方都舉證歷歷,各執一詞,但也指出主張同性與異性家庭對小孩成長並無不同影響的研究,許多都有方法上的瑕疵,尤其是樣本過小和取樣偏差。

五年過去,國際上有關此議題又多了不少研究,筆者在閱讀過程中也讀了幾篇在寫作上文時沒有注意到的期刊文章。在此再補充一些發現,幫助大家檢視「同性戀家庭是否適合收養小孩」這議題。

首先,在2010至2017年期間,許多有關同性與異性家庭對小孩影響的研究都做得比之前的更有規模,方法上更紮實。例如,有的使用隨機樣本並長期追踪,有的在研究裡納入從出生就在同性家庭裡長大的孩子。Juros (2017)對此有詳細的文獻回顧,大家不妨一讀。

其次,筆者在《同性戀家庭適合收養小孩嗎?》這篇文章提到,那些主張「同性與異性家庭對小孩成長一樣有利」的研究「較少關注性別認同與性傾向的發展。但是,兒少的性別認同與性傾向發展卻是收養權爭議上的一個重要爭執點。」而Juros (2017)的文章也間接證實筆者此一觀察。Juros說,「Regnerus的研究……納入了一些指標──例如孩子的性取向與性伴侶數目──但這些是否真是對孩子有害的結果不無爭議。」(p. 80)[1] 不過,未來在法律攻防上法官會否考慮這些指標是一回事,研究報告有沒有提供這些指標又是另一回事。如果學術研究打從開始就排除了這些指標,基本上就是剝奪法官與社會大眾考慮這些指標的機會。

其三,這次的閱讀也讓我更瞭解同性配偶關係穩定性的議題,這也是我在這次最想與大家分享的。[2] 這議題之所以重要,不僅是直覺和常識告訴我們家長之間的感情關係穩定孩子才有幸福,而且多數學者也認為穩定的雙親間關係(只要不是貌合神離)對孩子有益,不穩定的雙親間關係則對孩子有害(Juros, 2017; Schumm, 2020)。

那麼,學者們如何在研究中看待這穩定性呢?遺憾的是,學者們的立場影響了他們看待的方式。自由派的學者傾向將這穩定性視為干擾變數,要在研究裡加以控制;保守派的學者則認為低穩定性是同性關係的結果,不是干擾同性關係作用的變數,不應將之排除在分析之外(此處的自由派學者,是指比較支持同婚和同性戀家庭收養小孩的學者,而保守派學者則是指那些較持保留態度,甚至反對的學者)。Bos等人(2018)的調查便是一個例子,它算是一個嚴謹,但也將配偶關係穩定性控制的研究。

Bos等人根據荷蘭全國人口調查的資料,邀請34,400個家庭參與調查。在願意接受調查的家庭中再加上三個條件後,共找到47個家長同為女性的女同家庭,59個家長同為男性的男同家庭,和上萬個家長是一男一女的異性家庭。這三個條件分別是:(1)家中有5至18歲兒少;(2)二位家長在接受調查前兩年沒有離婚或分手,關係穩定;和(3)家長認定孩子是他們「自己的」。所謂自己的孩子(own child)是指孩子不是繼子女,也不是寄養或收養的。至於孩子如何由其中一位家長親生(例如借腹生子或人工授精),文中並未說明。作者只說沒有家長和孩子之間血緣和法律關係的資訊。

為控制非家長性別因素的干擾,Bos等人進一步從上述異性家庭中找出孩子特性和同性家庭的匹配(孩子的年齡、性別、學習或發展障礙情況都相同),而且家長特性和同性家庭的相似(為人家長的年數、教育程度、婚姻狀況都相近)的家庭和同性家庭配對比較。[3] 最後,樣本中共有43個女同家庭,52個男同家庭和43 + 52 = 95個異性家庭。

分析發現,在孩子的問題行為、親子關係問題、「是否因為照顧孩子而憂慮」和「利用照顧孩子的支援」這四項指標上,無論是女同家庭或男同家庭都和異性家庭沒有明顯差別。不過,男同家長自評的照顧孩子能力比異性家長(丈夫)自評的稍低,但女同家長自評的照顧孩子能力則比異性家長(妻子)自評的更高。

  Bos等人的研究雖然嚴格地控制了一些干擾變數(例如孩子的年齡和性別),但也可能過度控制了一個重要的變數,就是二位家長之間的關係穩定性。如前所述,該研究只選擇在受訪前兩年家長的配偶關係穩定的家庭進行調查。這固然是因為考慮到無論是同性或異性配偶都可能分手,而家長間的關係穩定性是影響小孩成長的因素,所以研究者想控制此一「干擾」。但是,如果同性配偶本質上就更易分手(例如因為小孩不是二位家長共同生育的),那麼關係的穩定性便不是干擾,而是同性配偶所導致的結果,是不應該利用統計或研究程序把這因素排除。不當的排除,會使研究結果低估同性與異性配偶在小孩成長影響上的差異。[4]

  那究竟同性配偶與異性配偶相比,關係穩定性如何?此一問題仍眾說紛紜:有說對此仍知之甚微的,有說二者並無差異,有說異性配偶的關係比較穩定(Schumn, 2016)。其中,過去曾發表多篇文章,宣稱同性家庭與異性家庭對孩子影響並無差異的心理學家Patterson居然承認同性配偶的離異率(dissolution rate)似乎比夫妻的高。Schumn更舉出多項研究,指出同性配偶關係不如異性的持久;這些研究裡又以Rothblum及其同仁(Rothblum et al., 2004; Solomon et al., 2004)的研究最具特色。

  Rothblum這兩項研究都是以同性配偶和他們兄弟姐妹裡已和異性結婚者為樣本。由於同性配偶裡的受訪者和其兄弟姐妹具有相同的種族和家庭背景,以及相近的年齡,所以這樣的取樣方法可以讓研究者在比較同性配偶和異性配偶時有更清晰的結論。而且,相對於過去許多同性與異性配偶比較的研究,這兩項研究的樣本也大得多(詳表一、表二),結論更為可信。

表一 Rothblum et al. (2004)的樣本結構

女同性戀者
332
人

雙性戀婦女
125
人

異性戀婦女
348
人

男同性戀者
226
人

雙性戀男子
38
人

異性戀男子
185
人

 

表二 Solomon et al. (2004)的樣本結構

民事結合的女同性戀者
212
人

非民事結合的女同性戀者
166
人

已婚的異性戀婦女
219
人

民事結合的男同性戀者
123
人

非民事結合的男同性戀者
72
人

已婚的異性戀男子
193
人

註:此研究中的非民事結合同性戀者,是樣本裡的民事結合者的朋友,是由這些民事結合者推介給研究者的。

  Rothblum et al. (2004)的調查詢問受訪者他們和目前這位配偶的關係維持了多久。結果發現,女同性戀者、雙性戀婦女和異性戀婦女與她們配偶的關係分別平均維持了5.8, 5.4和12.1年,異性戀婦女的配偶關係顯著更為持久。至於異性戀男子的配偶關係(平均10.0年)雖也比男同性戀者(平均8.8年)和雙性戀男子(平均7.1年)更持久,但因為樣本較小,所以這些差異在統計上並不顯著(換言之,此部分未必是一個穩定可靠的發現)。

  Solomon et al. (2004)的調查詢問受訪者,他們曾否認真考慮過和現在的配偶解除關係,以及曾否和現在的配偶認真討論過這事。結果發現,三組女性樣本之間在這兩個問題的回答上均無顯著差異;但非民事結合的男同性戀者卻比民事結合的男同性戀者和已婚的異性戀男子更會認真考慮和現在的配偶解除關係,以及更會和現在的配偶認真討論過分手,差異在統計上達到顯著水準。這研究也發現,異性戀婦女的配偶關係(平均14.95年)比民事結合的女同性戀者(平均8.87年)和非民事結合的女同性戀者(平均10.22年)均顯著更持久。[5]

  至於為何同性配偶的結合比異性配偶的結合更不穩定,Rothblum (2009,引自Schumm, 2016)認為其中兩項可能原因是同性配偶沒有合法婚姻(無法結婚)和沒有小孩。因此,如要更公平分析同性戀家庭是否適合收養小孩,應該要比較同樣是合法婚姻,且有小孩的同性與異性配偶。而根據Schumm(2020)的文獻回顧,家中若有小孩,異性配偶的關係會更為穩定,但同異性配偶的關係卻更為不穩定。

至於同婚配偶的關係穩定性,至今則仍無明確結論,理由之一是同婚配偶的樣本依然有限。以全球最早開放同婚的荷蘭為例,即使在同婚開放超過十年後,Bos等人(2016)從11,609名荷蘭小學生的家長裡,也只找到32 (0.28%)對女同性戀配偶和11對(0.095%)男同性戀配偶。因此Schumm (2016)也只能結論說我們對同性家長的關係穩定性「仍無肯定結論,必須等待……有更多的同婚個案,不過目前的證據較偏向顯示同性家長的關係不如異性家長的關係穩定。」(p. 656)

綜合上述,大致可得出以下三個結論:

一、如同我在《同性戀家庭適合收養小孩嗎?》這篇文章所說的,我們不應完全否認同性戀者有教養孩子的能力,但也未必適合完全忽略收養申請人是否同性戀者。

二、有多項研究顯示同性配偶的關係不如異性配偶的穩定,但同婚配偶的婚姻關係是否也不如夫妻婚姻關係般持久,則尚待更多研究。

三、鑑於家庭的穩定攸關小孩利益,而願意結婚的配偶按理會比只想同居的配偶更願為雙方關係承諾與付出,因此台灣在同婚合法化後,應該考慮收養小孩的申請者的是否已有配偶,配偶又究竟是同居或婚姻關係。這既適用於同性戀的申請者,亦適用異性戀的申請者。

參考書目

Bos, H. M. W., Gartrell, N., Roeleveld, J., & Ledoux, G. (2016). Civic competence of Dutch children in female same-sex parent families: A comparison with children of opposite-sex children. Youth & Society, 48(5), 628-648. doi:10.1177/0044118X13502366

Bos, H. M. W., Kuyper, L., & Gartrell, N. K. (2018). A population-based comparison of female and male same-sex parent and different-sex parent households. Family Process, 57(1), 148-164. https://doi.org/10.1111/famp.12278

Juroš, T. V. (2017). Comparing the outcomes of children of same-sex and opposite-sex partners: overview of the quantitative studies conducted on random representative samples. Revija za sociologiju, 47(1), 65-95. doi: 10.5613/rzs.47.1.3.

Rothblum, E. D., Balsam, K. F., & Mickey, R. M. (2004). Brothers and sisters of lesbians, gay men, and bisexuals as a demographic comparison group. Journal of Applied Behavioral Science, 40(3), 283–301.

Solomon, S. E., Rothblum, E. D., & Balsam, K. F. (2004). Pioneers in partnerships: Lesbian and gay male couples in civil unions compared with those not in civil unions and married heterosexual siblings. Journal of Family Psychology, 18(2), 275–286.

Schumm, W. R. (2016). A review and critique of research on same-sex parenting and adoption. Psychological Reports, 119(3), 641-760. DOI: 10.1177/0033294116665594

Schumm, W. R. (2020). Changes over the decades in selected LGBTQ research findings. JSM Sexual Medicine, 4(2), 1029.



[1] Regnerus此一研究裡的「孩子」其實都是18-39歲的成人,他們在不同樣態的家庭中長大,有些是異性婚姻且一直完整的家庭,有些是單親家庭,有些的父或母曾經與同性發生過關係……。

[2] 本文中的配偶(couple)包括同居或結婚的二人。

[3] 荷蘭在2001年同婚合化法,是全世界第一個開放同性婚姻的國家。這研究裡的婚姻狀況是指是否已婚。

[4] 平心而論,若以同性配偶的關係平均可維持5至9年計(詳下文),Bos等人以「關係維持兩年以上」作為篩選樣本的條件或許並不算過度控制。但更正確的做法是將,或嘗試將配偶關係作為一個中介變項(mediating variable)以探討它的作用,而非只控制它的作用(有關此方面的討論可詳見Schumm & Crawford, 2015)。

[5] 此調查中的配偶關係長短是以開始共同生活時起計,因此與異性結婚的受訪者其關係的維持時間可能包括婚前同居的期間。而民事結合是在調查當地(美國佛蒙特州)於2000年7月合法化,所以此調查中許多民事結合的受訪者是在民事結合前已經同居的。

當科技使戰爭變得更便利:從桑德爾的《正義》到殺手機器人的倫理危機

  想像一下,你坐在空調房裡,手裡拿著一支像電動遊戲控制器的搖桿,螢幕上是數千公里外的異國沙漠。你看到一個閃爍的紅點,按下按鈕,「砰!」任務完成。接著你走出房間,到轉角的便利店買了一支冰淇淋,思考著晚上要吃什麼。    這不是電玩裡戰爭遊戲的劇情,而是現代無人機操作員的日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