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4日 星期一

如何看待同性戀與同志運動

  今早朋友轉來一則短訊,說有立委準備連署修正民法第972條,將婚姻由 「男女」組成改成由「雙方」組成,以求同性婚姻合法化。訊息裡並提到婚姻平權毀家滅婚,是台灣空前危機,國家存亡危急之時云云,從中可以看到發信人及轉信人的焦慮。的確,同性婚姻是一個複雜的議題,草率修法會導致許多後遺症。但是,在今日高舉自由與人權旗幟,多數人又對同性議題沉默的台灣,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人能做甚麼?

  我想,反對者須先想想自己為何反對,自己具體的訴求又是甚麼。無論是主張、支持(指願意支持但不會積極主張)或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人都須知道,這三種陣營的人當中,每種陣營裡也有不同價值觀念和想法的人。以反對陣營為例,其中有各種宗教人士,也有無信仰者;而當中的基督宗教(包括天主教和所有信奉耶穌基督的宗教)裡就對同性戀者有三種不同的態度:(1)拒絕及懲罰;(2)拒絕但不懲罰;和(3)有限度接納。[1] 像這次轉給我短訊的,是一位天主教徒,而最初發短訊的則似乎是一位抱持第一或第二種態度的某基督教派教徒。現今天主教的基本態度是上述第三種,所以我這天主教朋友該如何回應發訊者的行動呼籲呢?[2]

  據我所知,天主教對於同性戀議題的基本立場有三。第一,「同性戀者的特殊意欲傾向不是罪」;有此傾向的人能是很好的基督信徒,雖然他的成聖過程比別人要難(遭遇更多困難)。[3] 第二,對同性戀者「應該以尊重、同情和體貼相待。應該避免對他們有任何不公平的歧視。」[4] 今年六月,美國奧蘭多市同志夜店發生槍擊案後,教宗更在受訪時表示教會(指基督徒)該為過去對同性戀的不當冒犯(offence)道歉。[5] 第三、教會並不否定同性間的友情,「無論是同性或異性中間所發展的友情,對大家都是一大好處。友情導向靈性的共融。」[6];教會反對的是同性間的性行為。英國樞機主教G. B. Hume說,「當教會說同性戀傾向是客觀的脫序時,教會能夠意指的僅是對性交行為的同性戀傾向。」[7]

  從美國天主教主教團的一份牧職文獻,可以看出教會對同性戀者和同性戀行為的分辨。這文獻指示,「當司鐸看出,清楚確定這位教友同志(這裡指主動前往告解的同性戀者)不願在性定向方面做任何改變,司鐸該接受這個現實,同時提供此人『克修的(ascetical)』的生活方式。以後與司鐸的交談中,如發現這位同志偶然地仍會跌倒(發生同性性行為),司鐸要予以赦免,但不必要求這位同志斷絕那位穩定友情的對象。然而,如果這個穩定友情幾乎確定無可避免地導致性交,就該要求把這個友情放棄。」[8]

  如果台灣的天主教友也認同上述三項立場,那類似羅秉祥教授所提的「同性共處伴侶法」或許是他們與同性戀者間的最可能折衷方案。羅教授指出,「我們在反對同性婚姻之餘,不妨考慮支持『同性共處伴侶法』,讓長相廝守的同性戀關係也可以得到經濟及其他保障(如提供報稅優惠、在職及退休福利、探病權、醫療保險、人壽保險、承繼遺產、移民、分手贍養費等)」。[9]

  如果反對陣營都能接受這折衷方案,他們便可以更專注「迎戰」同志運動,處理那些更值得他們擔心的問題,例如「多元成家草案」。我們須知,同志並不等於同性戀者;同志已變成一種政治認同、族群認同。[10] 最早在香港推動同志討論的周華山便指出,「『同志』此概念既包含獨特不同的性實踐(如雙性愛、S/M、易服、變性,甚至直),同時亦強調顛覆異性愛霸權的共性」。[11] 同志運動在台灣想推動的並不止於同性婚姻,「民法972條修正案」還包括伴侶制度、多人家屬和收養制度,這幾種制度的爭議比同性婚姻還大。未來,按一些同志的「只要當事人喜歡」邏輯,一夫多妻、一妻多夫未嘗不可,甚至兄妹婚姻、叔侄婚姻等似乎也有可能。且看以下兩個事例。

  第一個例子是香港近年流行的「性小眾」(sexual minorities)名詞。根據香港同志組織「女同學社」編製,作為當地中學生教材的《通色.通性──性傾向及性別身份認同通識教材》的解釋(見http://leslovestudy.com/liberal-studies/concept20.shtml),

性小眾所涵蓋的人很多,可以是同性戀者、跨代戀者(可以是戀老、戀童、戀青少年)、性工作者、嫖客、有婚外情的人、用情不專的人、色情工業從業員、皮繩愉虐愛好者……以及家人戀(一般稱為亂倫)等。這些性都因為跨越了性別(主流社會認為異性戀才是好的)、年齡(主流社會認為同代或年齡相近才是正常的)、對象(主流社會認為性對象不可以是自己的家人)、地點(主流社會認為在私人地方進行性行為才是合法的)等標準而被排斥,甚至懲罰。

而羅秉祥教授則指出,「隱藏在性小眾論述中的一個重要主張,就是小眾受大眾所欺壓,要推翻這種欺壓,就必須推翻社會中所有陳舊的性道德。」[12]

  第二個例子是歐洲的性教育。德國社會學家的Gabriele Kuby在一項演講中指出,

世界衛生組織(WHO)頒佈了《歐洲性教育標準述評》(Standards for Sexuality Education in Europe)的文件……這個文件中寫著,0~4歲孩子要學習手淫跟自慰,手淫是所有年齡都可以做到的,孩子應該要知道他們的身體是一個性工具,所以不需要父母管控讓他們享受性生活。孩子8歲以後,要學習接受LGBT的多元性伴侶性觀念,還有很多性玩具在學校給孩子玩,孩子要學習到不同的性行為,在小學要學怎麼使用保險套,要準備他們第一次的性行為,家長不可以干預,只要孩子喜歡就可以了,這個被聯合國宣稱為「兒童性權」。[13]

  從以上兩個事例可知,筆者並非杞人憂天,危言聳聽。總之,我們要分辨、用不同的態度去面對同性戀者和有強烈政治意圖的同志運動。同性婚姻,我們固然要謹慎以對;但更要戒慎恐懼的,是包藏在同性婚姻背後的多元成家和其他同志運動意圖。



[1] 這是依美國學者James Nelson的分類(引自羅秉祥與龔立人2013年合著的《同性戀的十字架:倫理學的對話與交鋒》),原本共分四類,但第四類是「充分接納」,這類信徒不會反對同性婚姻。
[2] 當然,並非每位天主教徒都清楚教會的立場與訓導,也並非每個教徒都願完全遵從教會的立場與訓導。
[3] 引自倫理學家金象逵神父2003年著《新世紀倫理研討》,頁55
[4] 天主教教理第2358條。
[5] 見網路媒體Advocate.com 2016627日報導。
[6] 天主教教理第2437條。
[7] 見金象逵,頁62。天主教會台灣地區主教團對「客觀的脫序」(intrinsically disordered)的譯語是「本質上的錯亂」。這大意是指同性戀行為違反了天主造人和給予人類性能力、性悅愉的本意。
[8] 引自金象逵,頁69;引文中夾註內容為筆者所加。
[9] 引自羅秉祥與龔立人(2013),頁106。羅秉祥是香港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教授、應用倫理學研究中心主任。
[10] 見趙淑珠、劉安真、郭麗安編著的《「認識同志」教育資源手冊》。
[11] 引自羅秉祥與龔立人,2013。「直」是指直同志(Tonzhi-friendly straight),即對同志社群友善,並願意成為同志社群一員的異性戀者。
[12] 引自羅秉祥與龔立人(2013),頁72
[13] 引自201651日天主教周報刊登的《面對全球性革命 基督徒應警醒》演講報導。LGBT是同志裡其中四類人的簡稱,他們分別是女同性戀(lesbian)、男同性戀(gay)、雙性戀(bisexual)和跨性別(transgender)。

2016年9月17日 星期六

該換掉家中的舊家電嗎?

  舊家電比新家電更耗能,因此從環保的立場出發,自然應該汰換舊家電。但若從自家的經濟著眼,答案卻是未必,因為新電器省下的電費多久才能回本,是同時由電器效率、電價及電器售價共同決定的。這問題有點複雜,以下用我家的冰箱為例向大家說明。

  我家的冰箱初買時的「每年耗年量」(按使用說明書標示計算)是768度,但由於已使用十年,因此效率衰退了20%,目前每年耗年量約是780/0.8 = 960度。[1] 如果我買一台同品牌、同容量,但能源效率一級(級數數字愈小愈省電,一級是最省電的)的新冰箱來取代它,依該新冰箱的標示,它的每年耗年量約372度。因此,換這台新冰箱我每年可省電960 – 372 = 588度;這相當於減少588*0.528 = 310.46公斤二氧化碳,[2] 或多種約310.46 / 17.96 = 17棵水黃皮樹。[3] 因此若單從環保著眼,自然應該汰換舊家電。但究竟換機之後,一年能省多少電費呢?
  台灣的電費是採累進費率,用電愈多則每度電的平均單價愈高。一般家庭和我家都一樣,用電種類屬於「表燈,非營業用」(見圖一我家的電費單第一個紅框處),每兩個月計費一次。如果兩個月用電不超過40度(這叫「底度」,見圖一綠框處),就一律視作用電40度計費。多數家庭和我家都會超過這度數,要另依公式計費;我家今年62日至82日就用了877度(見圖一兩個黃框處)。接下來的計算有點複雜,但請大家耐心看下去,這樣才能搞懂換家電多久之後才回本。

圖一 我家的電費單
  
依台電今年41日開始實施的電價表(詳圖二),六至八月是夏月,所以費率(每度多少錢)要看圖二紅框的那一欄。至於那些度數範圍要每度1.63元計,那些範圍要每度2.38元計,就要看綠框那欄。但是,由於每兩個月才計費一次,因此計費時各段度數還要乘以二(見圖二內的註1)。換言之,我家用電的877度裡,前120*2 = 240度是以每度1.63元計,接下來未超過330*2 = 660度的度數則以每度2.38元計。因此有660 – 240 = 420度要以每度2.38元計。剩下來的887 – 660 = 217度,則適用第三級的費率,每度3.52元計:因為總度數沒超過第三級的上限500*2 = 1,000,所以上述的217度全部適用於這一級。這就是我家電費單裡「流動電費計算式」這一列所說明的(見圖一第二個紅框處)。我也是花了好一兩個小時才搞懂。
  
圖二 一般家庭用戶電價表

  由於電費的計算是如此複雜,誰也無法精準預估換電器可以省多少電費,只能大概估算。如果我買上面那台一年可省588度電的冰箱,每兩個月就可以省588 /6 = 98度電。這會讓我家那兩個的用電從877度降到779度,而這度數仍然超過第二級電價的上限660度,因此省下那98度電等於兩個月省掉98*3.52 = 345元;不過這是以夏月計算。若以全年計,一年有四個月(六至九月)是以夏月計費,其餘八個月的第三級電價是每度2.89元(見圖二)。換言之,我一年可省下的電費是345*(4/2) + (98*2.89)*(8/2) = 1,823元。
  那麼多久才可以回本呢?這台冰箱的售價是26,900元,所以要26,900 / 1,823 = 14年又9個月才可以回本。而若依一些媒體或專業文章的明示、暗示,一台冰箱用上10年就該換另一台了。因此,像我家這台舊冰箱是否該馬上換掉,或過幾年才換,從經濟學來看實在見仁見智。由此亦可見,若以目前的售價而言,「買一台更省電的冰箱」其實有部分可視同環保捐獻。政府宜多予補助,讓售價降低。
  如果是冷氣機,計算更為複雜。因為冷氣機不是每月開,每天24小時開,所以每個家庭的使用習慣會決定還本的年數。如果是燈泡,問題則簡單一些。大致上說,若是要買新燈泡,省電燈泡比傳統的白熾燈泡划算(其實已經不容易買到白熾燈泡了),LED燈泡又比省電燈泡划算。但若單從經濟著眼,倒沒必要提前將省電燈泡換成LED燈泡。





[1] 依據上次提到的《惜物是美德,但老舊電器撐著用不是──節電雲林篇》這篇文章的分析,「冰箱使用10年效率衰退20%15年衰退50%、至20年衰退100%」(文章取自http://pansci.asia/archives/88183)。
[2] 發一度電要排放多少二氧化碳,要視發電方式而定。依能源局公佈之104年度電力排放係數,台灣每度電約排放0.528公斤的二氧化碳。(http://www.taipower.com.tw/content/new_info/new_infob32.aspx?LinkID=8)
[3] 一棵水黃皮每年可吸存17.96公斤的碳,這數字是參考地球公民基金會於20088月發表的《種樹減碳.可行嗎?》文章,網址見http://www.cet-taiwan.org/node/286

2016年9月15日 星期四

好心做壞事

  今年六月,我在此曾寫過一篇《心靈環保,地球未必就會好》的文章,講論只有善意與簡樸生活是不足以解決環境問題。本月12日,一則新聞報導更凸顯出,只有仁慈與環保的善意卻無正確知識,我們可能會「好心做壞事。」根據這篇報導,某慈善團體捐贈舊家電給弱勢家庭,造成這些家庭電費增加,生活更形拮据。發生這種問題,顯示該慈善團體和受助的弱勢家庭環保知識不足,而相關機構(台電、能源局和環保署)在節電的宣導上仍有盲點。
  雖然舊家電比新家電更耗能是環保常識,但並不是每個人都知道或經常留意這事。經濟部能源局曾贊助科學網站「泛科學」發表一系列的能源知識文章,並於去年11月在該網站刊登文章《惜物是美德,但老舊電器撐著用不是──節電雲林篇》,專門討論舊家電不環保的問題。但是,由於缺乏配套,這些訊息並未傳達慈善團體與很可能不瞭解這問題的弱勢家庭。台灣的環保教育及節能宣導行之有年,這些訊息仍無法傳達部分最需要知道的民眾,這是值得檢討的。
  其實,這則新聞給我們的教訓,不僅是「使用舊家電未必是環保」,還包括「捐贈要符合受贈者的需要」。如果一個家庭裡的冰箱已用了十五年,那麼送給他們一台用了八年的冰箱或許是正確的。如果一個家庭原本沒有電視,那麼送給他們一台新電視(無論有多麼省電)便可能是多餘的(因為他們可能沒時間看),甚至有害(因為他們要付更多電費)。
  比較有爭議的一個問題是:既然舊家電比新家電耗能,那麼我們是否該汰換自己家中的舊家電呢?在發表於泛科學的上述文章裡,似乎暗示應該如此;一些媒體文章更明確勸籲「冰箱、冷氣用8年就該換,新電器四年省下的電費,就可幫你回本。」[1] 這回本年數的說法其實不一定對,因為回本的時間不單取決於電器的效率,還得依電價及電器的售價而定。欲知詳情,請看我下一篇文章。





[1] 該文章發表於http://blog.udn.com/DDPisShit/3783679

2016年7月28日 星期四

耶穌族譜裡的六道陰影

  瑪竇福音在耶穌的族譜中列舉了14 x 3 – 1 = 41代列祖列宗,其中有四名外邦女子:塔瑪爾、辣哈布、烏黎雅的妻子巴特舍巴和盧德。這四人中除達味的曾祖母盧德是賢妻良母外,其餘三人都被視為罪婦。思高聖經學會出版的《福音》註解特別提到這幾位女子,並指出瑪竇的目的「似乎是願意證明耶穌之來是為拯救所有的人:男的女的,義人罪人,希伯來人和外教人,都包括在內。」不過,塔瑪爾是否該視為罪婦,仍有爭議,而以上的註解似乎也忽略了一件事:耶穌的男性祖宗裡也有罪人。

  巴特舍巴(Bathsheba)原是烏黎雅的妻子,後來和達味通姦;達味以借刀殺人之計害死烏黎雅,再將巴特舍巴娶過門。這宗姦情究竟是她自願或是被迫,甚至是否她設計誘惑達味,一直是個謎團。在納堂先知指責他的罪行後,達味懺悔了,天主也免去他的死罪,但將他和巴特舍巴偷情所生的孩子召回天上去了(撒下12:1-19)。聖經沒有記載巴特舍巴是否也懺悔了,但她似乎也有,因為後來天主原諒了達味和她,讓他們生下撒羅滿。無論如何,她至少曾經是個罪婦。

  辣哈布(Rahab)原是一名妓女,在梅瑟的繼承者若蘇厄派遣密探潛入耶里哥城查察敵情時,她曾經收留過那兩名密探。她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她相信天意:「我知道上主已將這地方交給了你們……因為上主你們的天主,就是上天下地的天主。」(蘇2:9-11)也因如此,希伯來書將她列為信德楷模(希11:31)。換言之,在她嫁給耶穌的祖先撒爾孟之前,她已經不是罪婦了。至於撒爾孟是誰,舊約並無詳論,只記載他是納赫雄的兒子(在思高版聖經中,《編年紀上》裡他的譯名是撒耳瑪,《盧德傳》裡他的譯名是撒耳孟)。不過,傳說他是那兩名密探之一。

  至於塔瑪爾(Tamar),她是猶大的媳婦,原先嫁給猶大的長子厄爾。「厄爾行了上主所厭惡的事,上主就叫他死了。」(創38:7)聖經並未交代厄爾究竟做了甚麼讓天主忍無可忍的事,但一定是很嚴重的罪。(因為如果凡做壞事的人都要死,那麼今天的社會應該很清平了。)依照當時的風俗,兄長身後無嗣,弟弟有義務「代兄立嗣」,因此猶大將塔瑪爾嫁予他的次子敖難。但「敖難明知後裔不歸自己,所以當他與哥哥的妻子結合時,便將精液遺洩於地,免得給自己的哥哥立後。」(創38:9)這種占嫂子便宜,卻不盡兄弟義務的行徑,當然惹怒了天主。於是「他作這事,為上主所厭惡,上主就叫他死了。」(創38:10)

  按照風俗,猶大應該繼續安排第三個兒子與塔瑪爾結婚,為長子立嗣,但猶大擔心塔瑪爾命中剋夫,便叫塔瑪爾回娘家守寡,遲遲不肯安排三子與塔瑪爾的婚事。「作為一個沒有生兒育女的寡婦回到娘家去居住,在當時是件羞恥的事,人皆認為是受天主詛咒的結果(肋22:13)。故此這種婦女的生活是非常悲哀痛苦的,而且不時在受着人們的侮辱。」(見思高讀經推廣中心網站的創世紀釋義《第三十八章 猶大與兒媳塔瑪爾》,http://www.ccreadbible.org/Chinese%20Bible/6885745f4e9466f869828ad6/52754e167d0091cb7fa9/7b2c4e095341516b7ae0-73365927820751525ab35854746a723e)於是塔瑪爾把心一橫,找到一個機會在猶大行經的路上,蒙著臉假扮妓女,引猶大上鉤。此計果然成功,塔瑪爾懷孕了,最後還生了雙胞胎,其中的長兄培勒茲作了耶穌的祖先。但這事也讓塔瑪爾背上罪婦之名。

  然而,我對塔瑪爾是同情多於鄙視。她的兩任丈夫的死,都是自取其咎;她並非剋夫,而是受害人。猶大將她送回娘家,讓她飽受恥辱。在那個年代,那種社會氛圍下,她能做甚麼?其實,當猶大得知媳婦的腹中塊肉是自己「一時之興」所造成時,他也承認「她比我更有理,因為我尚沒有將她嫁給我的兒子舍拉。」(創38:26)天主願意選擇塔瑪爾的兒子作為耶穌的祖宗,大概也是認為塔瑪爾其情可憫吧。

  除了以上三位「罪婦」以外,耶穌的列祖裡至少也有三位罪男(我不喜歡稱男罪人作「罪人」,女人作「罪婦」,因為那樣似乎只有男人才算人)。其中兩位就是前面提過的達味和猶大,另一位是雅各伯。(傳統上在討論耶穌的族譜時,好像只特別提到三位罪婦,很少提到罪男,不知道這是否父權思想作祟。)

  達味貪淫人妻,殺害忠良;猶大一再拖延塔瑪爾和舍拉的婚事,將塔瑪爾遣回娘家受辱,自己又嫖廟妓──當時他以為塔瑪爾是路旁的廟妓,而廟妓是「古代外教民族以賣淫而維持邪神敬禮的一種方式」(見聖經辭典)。因此達味和猶大都是罪男。至於雅各伯,他也有三件值得非議的事。首先,他趁人之急,不顧兄弟之情,誘迫兄長厄撒烏讓出長子名分。其次,他趁父親依撒格老眼昏花,騙取他給長子的祝福。第三,他用計將肥壯的羊都歸己所有,瘦弱的羊留給接待他的舅父(同時也是他的岳父),「為此這人(雅各伯)越來越富,擁有許多羊群,婢女和奴僕,駱駝和驢子。」(創30:43)雖然這「奪羊」之計是雅各伯討回他為舅父工作工資的一種手段,但這並不符基督徒的精神(見思高聖經創世紀第30章註5)。

2016年7月25日 星期一

讀經小幫手:誰是義人?

  「義人」一詞在聖經舊約中出現195次,新約中出現49次。它的英文是upright people,也就是正直、無愧於天的人。說得詳細點,它大概有兩個意思。首先,它是指遵守(猶太)法律的人。例如,路加在介紹洗者若翰的父母匝加利亞和依撒伯爾時,說「二人在天主前是義人,都照上主的一切誡命和禮規行事,無可指摘。」(1:6)

  但遵守法律有深淺不同的兩層意義。淺的只是遵守誡命、不違法,深的是不僅遵守法律的條文,更遵守法律的精神,積極做到愛主愛人。在亞巴郎向天主求情,請祂不要毀滅索多瑪全城時,他說:「你真要將義人同惡人一起消滅?」(18:23;這也是聖經上首次正式出現「義人」二字) 這裡大概是標準較寬,較淺層意義的遵守法律、不作惡事。當耶穌駁斥法利塞人對祂與稅吏同席的指摘時,祂說:「你們去研究一下:『我喜歡仁愛勝過祭獻』是什麼意思;我不是來召義人,而是來召罪人。」這裡的義人大概也是指那些遵守梅瑟法律和誡命條文的人,甚至是暗指那些背離法律精神,只知墨守成規、自以為是的人。

  不過,許多時候義人是指那些遵守法律精神,實踐愛德的人。例如,智慧書在評論惡人時,說他們「要壓迫窮苦的義人,不必顧惜寡婦,連白髮年高的老人,也不必敬重。」(智2:10)思高聖經在此的注釋,便是將義人解釋為「保持真宗教精神的猶太人」。瑪竇福音在講論瑪利亞的丈夫若瑟時,說:「她的丈夫若瑟,因是義人,不願公開羞辱她,有意暗暗地休退她。」(1:19) 這裡的「義人」就不僅僅是守法而已,因為依法是可休妻的;這裡的「義人」表示若瑟是個很有愛心的人,會顧全瑪利亞的顏面和不忍她受到傷害。瑪竇福音第25章也用「義人」來形容那些會積極伸出援手、懷關「弱小兄弟」的人:

那時,義人回答衪說:主啊!我們什麼時候見了你饑餓而供養了你,或口渴而給了你喝的?我們什麼時候見了你作客,而收留了你,或赤身露體而給了你穿的?我們什麼時候見了你患病,或在監裏而來探望過你?君王便回答他門說: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對我這些最小兄弟中的一個所做的,就是對我做的。(25:37-40)

  當耶穌向聽講的群眾說「除非你們的義德超過經師和法利賽人的義德,你們決進不了天國。」時(5:20),上述兩種層次的「守法」差異就更加明顯。基督要求我們的,不僅是遵守法律的條文,而更要落實法律的精神。哪法律的精神是甚麼?這點瑪竇福音也記載得很清楚:「『你應全心,全靈,全意,愛上主你的天主。』這是最大也是第一條誡命。第二條與此相似:你應當愛近人,如你自己。全部法律和先知,都繫於這兩條誡命。」(瑪22:37-40

  事實上,瑪竇將「超過經師和法利賽人」這教訓放在真福八端和「鹽與光」的比喻之後,義德的意義是非常鮮明的。真福八端勸勉我們要溫和良善、飢渴慕義、憐憫他人、締造和平,這些都是積極的善行。而且緊接著八端之後,瑪竇特別記下耶穌對我們要有積極行動的要求:「你們是地上的鹽,鹽若失了味,可用什麼使它再鹹呢﹖……你們是世界的光……人點燈,並不是放在斗底下,而是放在燈台上,照耀屋中所有的人。照樣,你們的光也當在人前照耀,好使他們看見你們的善行,光耀你們在天之父。」(5:13-16)

  除了指遵守法律的人以外,「義人」的第二個意義則是指有信德的人。「亞巴郎相信了上主,上主就以此算為他的正義。」(15:6)希伯來書第11章列舉了11位舊約中的義人,他們都是因著信德而「得了褒揚」(11:2),並特別提到「因這信德,亞伯爾被褒揚為義人」(11:4)。而最明講「成義」與信德的關係的,是聖保祿寫的羅馬書。「就是天主的正義,因為對耶穌基督的信德,毫無區別地,賜給了凡信仰的人……所以眾人都因天主白白施給的恩寵,在耶穌基督內蒙救贖,成為義人……因為天主只有一個,祂使受割損的由於信德而成義,也使未受割損的憑信德而成義。」(3:22-24, 30)

2016年7月24日 星期日

讀經小幫手:耶穌在智慧書裡的影子

  智慧篇是舊約中最晚的作品,它在神學上的道理比起舊約其他著作更為進步。智慧篇的一些章節,提供了基督論的一些重要材料。
  例如,智慧篇對智慧的部分描述和希伯來書對耶穌的描述相似。「她是對天主威能的氣息,是全能者榮耀的真誠流露;因此,任何污穢都不能滲入她內。她是永遠光明的反映,是天主德能的明鏡,是天主美善的肖像。」(智7:25-26)「衪是天主光榮的反映,是天主本體的真像,以自己大能的話支撐萬有」(希1:3)。注意:智慧篇以「她」作為智慧的代名詞,其中一個原因是在希伯來語的文法裡,「智慧」(chakmah)是陰性的;在希臘文裡「智慧」(sophia)也是。
  智慧篇對聖言的描述和若望福音對聖言(天主子)的描述相似。「列祖的天主,仁慈的上主! 你用你的言語,創作了一切(智9:1)」「當你創造世界的時候,她已在場」(智9:9)「在起初已有聖言,聖言與天主同在,聖言就是天主。聖言在起初就與天主同在。萬有是藉著衪而造成的;凡受造的,沒有一樣不是由衪而造成的。」(若1:1-3
  智慧篇對智慧的「位置」的描述,和福音裡的相似。「求你賜給我侍立於你座旁的智慧」(智9:4)「求你從你的聖天上,遣發智慧,從你榮耀的寶座旁,派遣她來」(智9:10)耶穌講論默西亞時,引用聖詠第110首「上主對我主說:你坐在我右邊,等我把你的仇敵放在你的腳下」(瑪22:44)在受審時承認自己是天主子之後,耶穌也曾引用聖詠第110首和達尼爾先知書,說「從此你們將要看見人子坐在大能者的右邊,乘著天上的雲彩降來。」(瑪26:64)希伯來書也有類似的描述:「當衪滌除了罪惡之後,便在高天上坐於『尊威』的右邊。」(希1:3)注意:這裡的「尊威」是名詞,指天主。

  在講論天主對以色列人的恩待時,智慧篇也將天主聖言和耶穌的預像結合。「以色列人固然也受到了猛獸的殘害,和毒蛇的咬傷……他們被咬後,即刻獲治……醫好他們的,並不是草藥,也不是膏藥,上主,而是你那治好一切的話。」(智16:5-12)這是有關梅瑟在曠野中豎立銅蛇的故事,見於戶籍紀第21章;而這銅蛇就是十字架上的耶穌的預像。

讀經小幫手:聖神、上主的神和天主的神

  聖神(Holy Spirit)這名稱在宗徒大事錄和書信中用得最多(見天主教教理第693條),有時也稱上主的神(the spirit of Lord)或天主的神(the spirit of God)。例如「上主的神充滿了世界,包羅萬象,通曉一切語言」(智1:7),「天主的神在水面上運行」(創1:2)。新約裡也有以上主之神(格後3:17)和天主之神(例如格前6:11; 7:40)來稱呼聖神。
  由於在希伯文裡的「神」、「風」與「氣息」同屬一字ruach,希臘文pneuma一字也同時具有這三種意思,因此在一些聖經的脈絡裡,天主的風和天主的氣息也可能是指天主的神。耶穌復活後向門徒顯現時,「向他們噓了一口氣,說:『你們領受聖神罷!』」(若20:22)就有點將「氣」與聖神聯結的意味。

  在舊約時代,人們對聖神的認識有限。智慧篇雖有使用「聖神」一詞(智1:5; 9:17),但仍只是將聖神視作天主的智慧和德能,而非天主的第三位(見聖經辭典)。上主的神和天主的神,在舊約一些章節裡的意義反而更貼近新約和我們今天所謂的聖神。例如,耶穌在納匝肋會堂裡引用依撒意亞先知書說:「上主的神臨於我身上,因為衪給我傅了油,派遣我向貧窮人傳報喜訊……」(路4:18)這裡的上主的神就是指聖神。

讀經小幫手:「天主子」與「人子」

  耶穌有許多名號,最為人熟知的是「基督」(「基督」是希臘文,「默西亞」是希伯來文);而「天主子」和「人子」也是。在若望福音和希伯來書(希1:2; 7:3; 10:29)都曾稱耶穌為天主子。
  「天主子」(Son of God)顧名思義就是天主的兒子,但猶太人認可隨便自稱天主子是彌天大罪;因此當耶穌在受審時承認自己是天主子,公議會就決定耶穌罪該判死(瑪26:63-64;谷14:61-62;路22:70)。[1] 為免猶太人擾亂傳教的步伐,耶穌一直避免公開明白宣示自己是默西亞或天主子,而用較低調的「人子」(Son of Man)自稱。
  人子在聖經中通常是指人或世人,在舊約中尤其如此;而且這稱呼「還帶有一種卑微懦弱之意」,表示「在天主威嚴前,人只是一個軟弱無能的可憐人」(見聖經辭典)。像智慧篇所說的「人子」便是「世人」的意思:「在人子中,即便有人是完人,如果沒有出於你的智慧,他實算不了什麼。」(智9:6)英文版聖經中此處人子為複數(among the sons of men),也証明此為「世人」之意。
  不過,耶穌自稱人子,也是一語相關的。因為達尼爾先知書裡曾以「人子」稱呼默西亞:「我仍在夜間的神視中觀望;看見一位相似人子者,乘著天上的雲彩而來,走向萬古常存者,遂即被引到他面前。他便賜給似人子者統治權、尊榮和國度,各民族、各邦國及各異語人民都要侍奉他;他的王權是永遠的王權,永存不替,他的國度永不滅亡。」(達7:13)因此,當耶穌對自稱人子時,也有暗示自己是默西亞之意。在受審時承認自己是天主子之後,耶穌也曾引用達尼爾的話,說「你們要看見人子…乘著天上的雲彩降來。」(瑪26: 64;谷14:61-62)。





[1] 馬爾谷福音在該處沒有用「天主子」一詞,而是說「默西亞,那應受讚頌者的兒子」。「應受讚頌者」就是指天主,因為猶太人不太敢直呼天主的名字。智慧篇稱天主為「那不可道出的名字」(智14:21),希伯來書將天主稱作「尊威」(希1:3),也是這個緣故。

2016年7月16日 星期六

心靈環保,地球未必就會好

  兩週前在一場為教會的演講中,我問聽眾可以在自己生活上做哪些環保的努力。有位先生答說:「心靈環保」。由於這話有點抽象,我請他再說具體一些。他說:「很簡單,不要太多物慾,生活力求簡樸」。這先生能願意行簡樸的生活固然值得肯定,但他的回答也反映著許多人的一個盲點,就是將環保行動看得太過簡單。

  數十年內,台灣的環保宣導提醒我們「舉手之勞做環保」;這話雖然有理,卻也給人一種錯覺,以為只要每個人做好「舉手之勞」的環保項目就可以救我們的地球。事實上還差得遠。個人從自己做起,從簡單的「舉手之勞」項目做起,是我們的責任,也是環保行動的開始。但如果我們在此停步,則仍無法挽救今日殘破的生態,無法治好百病叢生的地球。簡樸生活,減少無謂的資源浪費固然重要,但如果無法喚起許多人的共同參與,個人行動的效果是非常有限的。

  在台灣和香港的捷運(地鐵)站,捷運公司都有宣導推嬰兒車的乘客要搭乘升降電梯,但我仍常見有父母將小孩放在嬰兒車內,推上手扶梯。我想,這些父母不是不愛他們的小孩,而是缺乏風險意識和貪方便。過去四十多年,諸多研究也顯示「方便」是影響人們做不做環保的關鍵,環保的觀念和態度有時候反而是其次。如果人們為了方便,連自己小孩的安全都會輕忽,我們如何能期待他們會為了環保而忍受不便?因此,我們必須改變現況與現行的一些制度,讓做環保更方便(或不做環保更不便)。例如,如果要在教會的堂區內推動「自備環保杯,不喝瓶裝水」,我們就應儘量提供教友飲水機或其他飲用水源。光是獨善其身做環保,是不夠的。

  獨善其身的另一個問題是,許多資源的浪費和環境的問題並非個人直接造成,而是企業(尤其是大企業)造成的。例如,許多可食的食物在送達我們手上或餐桌之前,其實已經因為超級市場或餐廳的營運慣例而被丟掉。除非我們透過集體消費者的力量改變這些陋習,否則個人的節衣縮食對減少資源浪費及糧食分配不均,永遠只是杯水車薪,難濟於事。這就是為何教宗方濟在他的《願祢受讚頌》生態通諭中強調:

社會問題必須由團體網絡來回應,不能單靠個人的善行去累積成果。此任務「對人的要求極高,單憑個人的積極主動……也不足以完成。管理大地,是要不同力量的合併和集思廣益方能達到。」能帶來持久改變的生態皈依也是團體性的皈依。(通諭219)

  只講求「心靈環保」也有一個危險,就是只知儉樸生活,卻忽略了有時候環保需要付更多的錢。例如,由有森林管理委員會(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FSC)認證的紙漿製造的衛生紙,比較能保護雨林、有利生態,但價格會比用其他紙漿製造的衛生紙貴。對土地和生態更友善的有機農產品比較貴,一般用化肥、農藥生產的農產品比較不環保,但卻便宜。如果我們一味只談儉樸生活,永遠只挑最便宜東西買,那反而容易對環境造成傷害。

  總而言之,儉樸生活和個人舉手之勞的環保行動雖然值得鼓勵,但我們也必須有集體的行動與對環境問題更深切的認識,方可有效解決今日的環境問題,尤其是全球性的生態危機,留給我們後代一個宜居的地球。對此,教宗方濟也說得很清楚:

除非我們願意花氣力處理這些更深入的議題,否則我不認為我們對生態的關注能帶來重大成果。我們若敢於面對這些議題,勢必提出反問自己的尖銳問題:我們生存於世的意義是什麼?……地球需要我們為它做些什麼?只是簡單地說,應該關心後代,已不再足夠。(通諭160)

2016年7月10日 星期日

殉道,勇氣何來?

  昨天是台灣天主教會慶祝「中華殉道聖人節」的日子。普世教會為這些聖人訂的「紀念日」是七月九日,但「中華教會可由主教團決議將此紀念日提升為節日,並可移至七月九日附近的主日舉行」(見輔仁大學神學院禮儀研究中心對此節日的說明),因此今年在七月十日禮拜天舉行此慶節。

  1648年至1930年間,天主教信徒在中國大陸因宗教迫害或其他原故而犧牲者不計其數,遭義和團殺害的人就有兩萬多人。教廷從這些無數殉道者中整理出有姓名及事蹟可考的120人,由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公元二千年宣為聖人。名單上最後數人之中有一位福若瑟神父,他在18798月至18804月期間曾在香港的西貢服務,是當地鹽田梓聖若瑟小堂的第六任本堂神父。(聖若瑟小堂是香港最古老鄉村教堂之一,於2005年獲聯合國文化遺產保護獎,也是今年慈悲禧年香港的指定朝聖地之一)福若瑟神父雖非因宗教迫害而死,但他是因為服侍傷寒病人受感染而死於山東濟寧,所以也是為信仰而犧牲。他和董文學神父大概是在港台兩地最知名的中華殉道聖人。

  在清朝教難期間,無數天主教信徒雖面對死亡威脅仍不肯背教,最後捨身取義。而當年耶穌被捕受審時,伯多祿卻三次不認主。相較之下,伯多祿似乎懦弱得多。但為何伯多祿與耶穌朝夕相處三年之久,其忠勇卻不如那些與耶穌素未謀面的信徒?那些天主教信徒的勇氣又從何而來?

  伯多祿並非不愛耶穌。在最後晚餐結束時,他已經表達與耶穌生死與共的決心。他說:「主,我已經預備同你一起下獄,同去受死。」(路22:33)「主!為什麼現在我不能跟你去?我要為你捨掉我的性命!」(若13:37)當耶穌預言伯多祿將三次否認祂時,伯多祿說:「即便我該同你一起死,我也決不會不認你。」(瑪26:35;谷14:31)問題是:他太相信自己了。在到達革責瑪尼莊園後,耶穌曾三次請求伯多祿和其他門徒醒寤──「西滿!你睡覺嗎﹖你不能醒寤一個時辰嗎﹖你們醒寤祈禱罷!免陷於誘惑。」(谷14:37-38)──和祂一起祈禱,但伯多祿他們都睡著了。因為他們「心神固然切願,但肉體卻軟弱」(谷14:-38)。伯多祿高估了自己,低估了人性的軟弱,沒有祈求天主給他力量,所以在大難真正臨頭時被人性擊敗了。

  在聖神降臨後,伯多祿和門徒們才開始勇敢地傳教。伯多祿最後殉道,十二宗徒也幾乎全數殉難,[1] 但無數信徒仍不懼羅馬政府的迫害,前仆後繼地傳揚福音,終讓福音傳至普世。這些都應是聖神的功勞。一百二十位中華殉道聖人的忠勇固然可嘉,但若沒有聖神的光照,他們人性的勇氣仍難成其事。

  那為甚麼聖神不早些降臨,在最後晚餐後立即後賦予門徒們勇氣?想是時辰未到吧。天主大概是刻意請聖神晚點「出場」,放手讓人性的軟弱留住門徒們的性命,完成祂的計畫,並讓我們體驗人性的不足,學習依恃祂的大能。

  提到伯多祿三次否認耶穌,前天的讀經班還有一個小插曲。讀經班的兄弟姊妹們發現,四部福音對這事的預言不盡相同。據瑪竇記載,耶穌對伯多祿說「今夜雞叫以前,你要三次不認我」(瑪26:34);而路加和若望記載的是「雞還未叫以前,你要三次說不認識我」(路22:34;若13:38),但瑪爾谷則記載「這一夜裏,雞叫兩遍以前,你要三次不認我」(谷14:30)。因此大家便議論究竟那部福音寫的才對。其實,四部福音可能都對。首先,「雞叫以前」和「雞還未叫以前」是意義相同的兩種講法。其次,我們並不清楚平常或當晚耶路撒冷的公雞是多久叫一次的。如果一隻公雞叫完不久就很快叫第二次,或者一隻公雞叫完後別的公雞也跟著叫,那麼「雞叫兩遍以前」發生和「雞叫以前」發生這兩種講法便無衝突。四部福音記載的,實質上是同一個預言,只是我們無法還原耶穌當晚的確實用詞。





[1] 猶達斯在耶穌被判刑後便後悔,羞愧自殺。其餘宗徒除若望被軟禁在帕特摩島(Patmos)安度餘生以外,均遭迫害致死。

2016年7月3日 星期日

讀經小幫手:耶穌聖血的三重意義

  今天我在查經班讀到希伯來書第九章,它記載著耶穌聖血的兩重意義:贖罪的血與盟約的記號。贖罪的血是指耶穌以祂在受難時傾流的血,滌除我們的罪過:

基督一到,就作了未來鴻恩的大司祭,衪經過了那……不屬於受造世界的帳幕,不是帶著公山羊和牛犢的血,而是帶著自己的血,一次而為永遠進入了天上的聖殿,獲得了永遠的救贖……衪藉著永生的神,已把自己毫無瑕疵的奉獻於天主,衪的血豈不更能潔淨我們的良心,除去死亡的行為,好去事奉生活的天主﹖……基督也只一次奉獻了自己,為除免大眾的罪過(希911-14)。

  盟約的記號則是在第九章的字裡行間推導出來的,希伯來書並沒有明講。如果不是思高聖經在第1節和第15節前分別加上「基督帶自己的血進入天上的聖殿」和「基督以自己的血訂立了新約」這兩個標題,我們可能會忽略盟約記號此一意義。[1] 希伯來書的作者,引用舊約出谷紀中,天主與以色列人立約的故事,來隱喻耶穌是天主與我訂定新盟約時的祭品:

因此,連先前的盟約也得用血開創。當日梅瑟向全民眾按法律宣讀了一切誡命之後,就用朱紅線和牛膝草,蘸上牛犢和公山羊的血和水,灑在約書和全民眾身上,說:『這是天主向你們所命定的盟約的血。』(希918-20

  這裡所謂先前的盟約,就是指天主與以色列民族在西乃山上所立的盟約,稱為「舊約」;耶穌以自己的聖血和聖死為全人類所立的永遠盟約,則是「新約」(見思高聖經的新舊約全書總論)。聖經曾多次記載,流血的祭品是天主與人立約的記號。例如天主與亞巴郎立約時,

上主對他說:「你給我拿來一隻三歲的母牛,一隻三歲的母山羊,一隻三歲的公綿羊,一隻斑鳩和一隻雛鴿。」亞巴郎便把這一切拿了來,每樣從中剖開,將一半與另一半相對排列,只有飛鳥沒有剖開……當日落天黑的時候,看,有冒煙的火爐和燃著的火炬,由那些肉塊間經過。在這一天,上主與亞巴郎立約說:「我要賜給你後裔的這土地……。」(創159, 10, 17, 18

在福音中,耶穌也明白指出,祂的血是新約的血:「因為這是我的血,新約的血,為大眾傾流,以赦免罪過。」(瑪2628)有趣的是,在談論盟約的血時,希伯來書還以遺囑作比喻:

凡是遺囑,必須提供立遺囑者的死亡,因為有了死亡,遺囑才能生效,幾時立遺囑者還活著,總不得生效。(希916-17

  其實,作者是利用希臘文的相關語,將遺囑與盟約相提並論。盟約的「約」,希伯來文是berith,但在希臘文的聖經裡譯為diateke,此字有「遺囑」之意。這大概是因為譯者認為人無資格與天主立約,所謂「約」全是出於天主的仁慈(見思高聖經學會出版的《聖經辭典》)。拉丁文在翻譯「約」時,也同是用意指遺囑的testamentum一字;至今英文仍用Old TestamentNew Testament分別指稱舊約與新約。希伯來書的作者就是透過diateke這字,強調新的盟約是因著基督的死亡才生效的。

  贖罪與盟約記號,這兩重意義都屬於耶穌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而今天教友們在彌撒中領受的聖體聖血,則還有著第三重的意義。每一台彌撒都是十字架上聖祭的重演,而彌撒裡的聖體聖血不僅是紀念耶穌在最後晚餐中祝聖餅酒的禮儀,也是一種生命的分享。「我們所祝福的那祝福之杯,豈不是共結合於基督的血嗎﹖」(格前1016)耶穌也親口說過,「誰吃我的肉,並喝我的血,便住在我內,我也住在他內。就如那生活的父派遣了我,我因父而生活;照樣,那吃我的人,也要因我而生活。」(若656-57)當我們領受聖體聖血時,便是與耶穌基督的人性與天主性相結合(見Catholic Online; http://www.catholic.org/clife/jesus/eucharist.php)。

  因此,每次我們領聖體聖血時,應記得耶穌為我們的犧牲,記得天主與我們的盟約;在分享耶穌的生命、獲得力量的同時,也不忘履行盟約,謹記敬主愛人的誡命。



[1] 這些標題是思高聖經加的,原本的聖經裡並沒有這些標題。

反對同性性行為就是反科學?

  《天主教教理》說「同性戀的行為顯示嚴重的腐敗,聖傳常聲明『同性戀的行為是本質的錯亂』,是違反自然律的行為,排除生命的賜予,不是來自一種感情上及性方面的真正互補。在任何情形下同性戀行為是不許可的。」(教理 2357 條) [1] 這說法常受到支持同性戀者駁斥,其中包括從生物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