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8日 星期四

耶穌族譜裡的六道陰影

  瑪竇福音在耶穌的族譜中列舉了14 x 3 – 1 = 41代列祖列宗,其中有四名外邦女子:塔瑪爾、辣哈布、烏黎雅的妻子巴特舍巴和盧德。這四人中除達味的曾祖母盧德是賢妻良母外,其餘三人都被視為罪婦。思高聖經學會出版的《福音》註解特別提到這幾位女子,並指出瑪竇的目的「似乎是願意證明耶穌之來是為拯救所有的人:男的女的,義人罪人,希伯來人和外教人,都包括在內。」不過,塔瑪爾是否該視為罪婦,仍有爭議,而以上的註解似乎也忽略了一件事:耶穌的男性祖宗裡也有罪人。

  巴特舍巴(Bathsheba)原是烏黎雅的妻子,後來和達味通姦;達味以借刀殺人之計害死烏黎雅,再將巴特舍巴娶過門。這宗姦情究竟是她自願或是被迫,甚至是否她設計誘惑達味,一直是個謎團。在納堂先知指責他的罪行後,達味懺悔了,天主也免去他的死罪,但將他和巴特舍巴偷情所生的孩子召回天上去了(撒下12:1-19)。聖經沒有記載巴特舍巴是否也懺悔了,但她似乎也有,因為後來天主原諒了達味和她,讓他們生下撒羅滿。無論如何,她至少曾經是個罪婦。

  辣哈布(Rahab)原是一名妓女,在梅瑟的繼承者若蘇厄派遣密探潛入耶里哥城查察敵情時,她曾經收留過那兩名密探。她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她相信天意:「我知道上主已將這地方交給了你們……因為上主你們的天主,就是上天下地的天主。」(蘇2:9-11)也因如此,希伯來書將她列為信德楷模(希11:31)。換言之,在她嫁給耶穌的祖先撒爾孟之前,她已經不是罪婦了。至於撒爾孟是誰,舊約並無詳論,只記載他是納赫雄的兒子(在思高版聖經中,《編年紀上》裡他的譯名是撒耳瑪,《盧德傳》裡他的譯名是撒耳孟)。不過,傳說他是那兩名密探之一。

  至於塔瑪爾(Tamar),她是猶大的媳婦,原先嫁給猶大的長子厄爾。「厄爾行了上主所厭惡的事,上主就叫他死了。」(創38:7)聖經並未交代厄爾究竟做了甚麼讓天主忍無可忍的事,但一定是很嚴重的罪。(因為如果凡做壞事的人都要死,那麼今天的社會應該很清平了。)依照當時的風俗,兄長身後無嗣,弟弟有義務「代兄立嗣」,因此猶大將塔瑪爾嫁予他的次子敖難。但「敖難明知後裔不歸自己,所以當他與哥哥的妻子結合時,便將精液遺洩於地,免得給自己的哥哥立後。」(創38:9)這種占嫂子便宜,卻不盡兄弟義務的行徑,當然惹怒了天主。於是「他作這事,為上主所厭惡,上主就叫他死了。」(創38:10)

  按照風俗,猶大應該繼續安排第三個兒子與塔瑪爾結婚,為長子立嗣,但猶大擔心塔瑪爾命中剋夫,便叫塔瑪爾回娘家守寡,遲遲不肯安排三子與塔瑪爾的婚事。「作為一個沒有生兒育女的寡婦回到娘家去居住,在當時是件羞恥的事,人皆認為是受天主詛咒的結果(肋22:13)。故此這種婦女的生活是非常悲哀痛苦的,而且不時在受着人們的侮辱。」(見思高讀經推廣中心網站的創世紀釋義《第三十八章 猶大與兒媳塔瑪爾》,http://www.ccreadbible.org/Chinese%20Bible/6885745f4e9466f869828ad6/52754e167d0091cb7fa9/7b2c4e095341516b7ae0-73365927820751525ab35854746a723e)於是塔瑪爾把心一橫,找到一個機會在猶大行經的路上,蒙著臉假扮妓女,引猶大上鉤。此計果然成功,塔瑪爾懷孕了,最後還生了雙胞胎,其中的長兄培勒茲作了耶穌的祖先。但這事也讓塔瑪爾背上罪婦之名。

  然而,我對塔瑪爾是同情多於鄙視。她的兩任丈夫的死,都是自取其咎;她並非剋夫,而是受害人。猶大將她送回娘家,讓她飽受恥辱。在那個年代,那種社會氛圍下,她能做甚麼?其實,當猶大得知媳婦的腹中塊肉是自己「一時之興」所造成時,他也承認「她比我更有理,因為我尚沒有將她嫁給我的兒子舍拉。」(創38:26)天主願意選擇塔瑪爾的兒子作為耶穌的祖宗,大概也是認為塔瑪爾其情可憫吧。

  除了以上三位「罪婦」以外,耶穌的列祖裡至少也有三位罪男(我不喜歡稱男罪人作「罪人」,女人作「罪婦」,因為那樣似乎只有男人才算人)。其中兩位就是前面提過的達味和猶大,另一位是雅各伯。(傳統上在討論耶穌的族譜時,好像只特別提到三位罪婦,很少提到罪男,不知道這是否父權思想作祟。)

  達味貪淫人妻,殺害忠良;猶大一再拖延塔瑪爾和舍拉的婚事,將塔瑪爾遣回娘家受辱,自己又嫖廟妓──當時他以為塔瑪爾是路旁的廟妓,而廟妓是「古代外教民族以賣淫而維持邪神敬禮的一種方式」(見聖經辭典)。因此達味和猶大都是罪男。至於雅各伯,他也有三件值得非議的事。首先,他趁人之急,不顧兄弟之情,誘迫兄長厄撒烏讓出長子名分。其次,他趁父親依撒格老眼昏花,騙取他給長子的祝福。第三,他用計將肥壯的羊都歸己所有,瘦弱的羊留給接待他的舅父(同時也是他的岳父),「為此這人(雅各伯)越來越富,擁有許多羊群,婢女和奴僕,駱駝和驢子。」(創30:43)雖然這「奪羊」之計是雅各伯討回他為舅父工作工資的一種手段,但這並不符基督徒的精神(見思高聖經創世紀第30章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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