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3日 星期五

《抹大拉的瑪利亞》電影影評


  一部記述聖瑪利亞瑪達肋納(St. Mary Magdalene,亦譯作瑪麗德蓮)的電影昨天在台灣首映,我女兒買了票請我去看。由於聖經對這位聖人的記載不多,四部福音裡只出現她的名字十三次,[1] 所以電影中許多情節難免是臆測及湊合。不過看到導演在劇情及取景上的用心,我倒有意給這電影四顆星(滿分是五顆)。可惜它的劇情過於沉悶(或沉重),讓坐在我右邊的觀眾睡著了,所以我決定給它三顆半星。
  Magdalene的意思的「來自瑪格達拉(Magdala)的人」,英文版的若望福音也將Mary Magdalene寫作Mary of Magdala,基督教亦因此將Mary Magdalene譯作「抹大拉的瑪利亞」,這也是這部電影的中文譯名。
  電影之所以用瑪利亞瑪達肋納作為題材,是因為她確有讓人想像的空間。她是女門徒之中,與耶穌最親密的一位。她在耶穌生前一路跟隨祂、資助祂。當耶穌被釘在十字架上時,十二宗徒不知所踪,[2] 只有聖母、瑪利亞瑪達肋納和一些其他女門徒守在附近。耶穌死後,瑪利亞瑪達肋納不只參與安葬的工作,也是第一個在安息日後前往墳墓,並見證耶穌復活的人。這種親密關係,讓想像力豐富的作家們發展出一些理論,認為她是耶穌的情人或妻子,也是若望福音裡那位「祂所愛的門徒」。丹布朗的小說,後來被拍成電影的《達文西密碼》便是以此作梗,而《抹大拉的瑪利亞》這電影也多次暗示她與耶穌之間的曖昧關係。在最後晚餐一幕,這電影便安排瑪利亞瑪達肋納坐在耶穌右邊,表示她是耶穌最愛的門徒,地位凌駕其他宗徒。這也留下伏筆,說明伯多祿(彼得)為何後來對「耶穌在復活後最先顯現給瑪利亞瑪達肋納」的消息那麼排斥,忿忿不平。
  電影裡的此一安排,雖然和近代部分聖經學者對《若望福音》作者身分的懷疑一致,但卻也和《若望福音》第20及21章有關「祂所愛的門徒」的記述明顯不符。且依照近代考究的結果,當時坐在耶穌右左兩側的(猶太文化以右為大),分別是若望和猶達斯(電影中譯作「猶達」),而伯多祿則大概是敬陪末座。[3]
  提到猶達斯,他是《抹》裡的一個副軸。千百年來,聖經學者和基督信徒有個百思不得其解的難題:猶達斯為何出賣耶穌?難道真的只為那三十塊銀錢嗎?[4] 雖然若望福音(12:6)說「他是個賊,掌管錢囊,常偷取其中所存放的」,但猶達斯如果真的一無是處,耶穌就不會選立他為宗徒;耶穌選擇猶達斯,絕對不是為了讓他出賣自己。一個跟隨耶穌三年之久,並接受派遣去宣講天國、治病、驅魔和復活死人的宗徒(瑪10:7-8),絕對不可能只因為愛財而出賣師傅。因此有一個解釋說,猶達斯是為了逼耶穌大顯神通解放以色列人,才將耶穌交付給司祭長。《抹》就是採用了此一解釋。
  不過依《抹》裡的舖陳,觸發猶達斯決定逼耶穌出手的,是清潔聖殿事件。對這事的呈現,《抹》和福音的記載並不相符。依福音記載,耶穌在清潔聖殿時只有「把一切在聖殿內的商人顧客趕出去,把錢莊的桌子和賣鴿子的凳子推翻」(瑪21:12),並未試圖拆毀殿內的門。
  《抹》裡的一些其它描述,也和史實不符。例如,最後晚餐是逾越節的晚餐,依例用餐者是圍著一張凵字型的桌子側臥而坐,並非像電影中端坐,也不是像達文西的名畫《最後晚餐》裡坐在長條形的桌子後。另一例子是耶穌身上的鞭痕。羅馬兵士對待犯人的鞭子,上面都插滿釘子,每抽一鞭犯人都皮開肉裂。而影片裡看似一般皮鞭造成的鞭痕,有點太輕描淡寫。
  不過,《抹》裡有些描述卻是考證過的,合符史實。例如,耶穌背十字架上山時,其實只有背負一根橫木,而非完整的十字架。其次,耶穌被高掛在十字架上後,因為懸空而呼吸困難,必須偶而用腳踩一下腳下的小墊木幫助呼吸,但每踩一次則被釘的傷口又再撕裂一次。影片裡刻意呈現了此種呼吸、撕裂的鏡頭,不過畫面不長,觀眾不易察覺。
  這電影裡最值得留意的,是它試圖呈現的一個核心論述:宗徒們都誤解了默西亞(Messiah,基督教譯彌賽亞)的意義,以為這仍是如舊約時代裡所指的「受傅油的君王」,以為耶穌是用奇蹟或軍事力量推翻羅馬統治的救主。依聖經記載,宗徒們的確如此。馬爾谷福音一再暗示,宗徒們到耶穌死而復活後,才比較明白耶穌的使命和默西亞的意義;宗徒大事錄(使徒行傳)更明載,宗徒們在耶穌升天前還問祂說:「主,是此時要給以色列復興國家嗎?」(宗1:6)究竟有沒有人更早認清默西亞的意義呢?聖經裡沒提,或許只有聖母瑪利亞。但《抹》則認為是瑪利亞瑪達肋納:她向宗徒們解釋說耶穌是和平的君王。
  而無論瑪利亞瑪達肋納是否真正在耶穌死前已認識到祂是和平的君王,她確實是位深愛耶穌的門徒,也是基督復活的首位見證人,和首位聽到復活的真理並將之傳報其他信徒的人。因此,天主教會將她封為聖人,譽她為「使徒們的使徒」(apostle to the apostles),並在2016年6月將她的紀念日提升為慶日。[5] 為每一個基督徒,她都是榜樣。


[1] 這十三處分別是瑪27:56, 61; 28:1; 谷15:40, 47, 16:1, 9; 路8:2, 24:10; 若19:25, 20:1, 11, 18。雖然記載不多,但在當時一個女性不受重視,女性名字經常不見經傳的社會裡,瑪利亞瑪達肋納能在福音中出現十三次,已顯示她是個受當時教會敬重,響噹噹的人物了。
[2] 如果若望福音裡「祂所愛的門徒」(若19:26)是指若望宗徒,那麼他就是例外。
[3] 見加拿大天主教組織「生命恩泉」製作的《聖地‧聖經‧冷知識》特輯的《最後晚餐廳》篇。
[4] 這出賣耶穌的酬勞只見於瑪竇福音(26:15)。根據New American Bible的解釋,這個價錢是《匝加利亞》先知書(Zechariah 11:12-13)裡資遣一個善牧(天主)的廉價工資,也是《出谷紀》(21:32)所載,牛若牴死了一個奴婢,牛主人應給奴婢主人的賠償。
[5] 詳見天主教周報第397期。《抹》將apostle to the apostles譯成「門徒中的門徒」是錯誤的,因為apostle不僅是跟隨耶穌的一般disciple。Apostle是指門徒裡被特選去傳報福音的「被派遣者」,應譯為使徒或宗徒。

2018年3月11日 星期日

起誓與還願


  瑪竇福音裡有一段耶穌斥責法利塞人(Pharisees)的偽善的話,一連說了七個「禍哉」。其中一個禍(罪行)跟起誓與還願有關,因為法利塞人說:
誰若指著聖所起誓,不算什麼;但是誰若指著聖所的金子起誓,就該還願。又昏又瞎的人哪!究竟什麼更貴重:是金子還是那使金子成聖的聖所?還有:誰若指著全燔祭壇起誓,不算什麼;但是誰若指著那上面的供物起誓,就該還願。瞎眼的人哪!究竟什麼更貴重:是供物或是那使供物成聖的全燔祭壇?(瑪23:16-19)
法利塞人真的有這甚麼說嗎?如果他們是司祭,這話比較易理解,因為司祭可以從聖所(聖殿裡的次核心所在,也是安置祭壇的地方)中的獻金及祭品獲利。但法利塞人不僅並非司祭,而且還是司祭們的敵對陣營,所以似乎並無如此教訓民眾的動機。
  一個可能是瑪竇為了反擊他在寫作福音時,基督徒要面對的壓迫者法利塞人(這時耶路撒冷的聖殿已毀,司祭們失去舞台,法利塞人起而代之,成為猶太人主要的宗教領袖),因此把譴責司祭們的話也套到法利塞人頭上去了。但無論當時是誰給民眾這教訓的,我們更需要反省的是:福音這段話對今日的我們究竟有何啟示?
  我們可以想像一個畫面:有三個信徒到聖殿裡去,一個指著聖所的獻金起誓,一個指著聖所的供物起誓,一個指著聖所起誓。前兩個說:「這是我今天的奉獻,如果天主你答應我,我日後一定奉獻更多。」最後一個說:「如果天主你答應我,我一定努力遵守你的誡命,並熱心助人。」事後這三個人的願望都實現了。前二人都來還願,按承諾奉獻;第三個卻沒有實踐承諾,因為這人想著「以後再做也不遲」,拖著拖著就忘了自己的誓言。
  那是不是前面兩個人就做得更好?不是。首先,行為上、時間上的節制和奉獻往往比金錢上的捐獻更難做到。特別為較富有的人而言,捐獻輕而易舉,但抽空服務或陪伴別人卻不容易。這也是我常說的,「捐款是最小的慈悲。」其次,這二人其實是將祈禱當作一場交易,和天主談買賣,忘了我們所領受的都是天主白白的恩賜。[1]
  總而言之,不要隨便發誓。誠如耶穌用略帶跨張的語風說的:「你們總不可發誓:不可指天……不可指地…也不可指你的頭發誓」(瑪5:34-36)。如果真有必要誓,要記住天主說的「我喜歡仁愛勝過祭獻」(瑪9:13,12:7),儘量用仁愛的善行去回報天主的恩情吧。(是回報,不是交換)


[1] 羅馬書上說:「眾人都因天主白白施給的恩寵,在耶穌基督內蒙救贖,成為義人。……既是這樣,那裡還有可自誇之處?絕對沒有」(羅三:23~27)

2018年2月19日 星期一

福音裡的塔冷通故事

  瑪竇福音(基督教譯馬太福音)的第18章有一則有趣的寓言故事。它說一個僕人得到主人寬免了他一筆鉅債(一萬塔冷通),但這僕人轉頭遇到一個欠他小債的同事,卻捉住那同事,掐住他的脖子,並把他關到牢裡去。主人知道這事以後,就把這欠鉅債的僕人抓起來痛斥一頓,然後將他也關到牢裡。故事沒說後來那名欠小債的僕人如何了,因那不是重點。
  故事要說的是:每個人都會做錯事,損害到其他人(即使其他人未必察覺),也得罪了天(那主人;上天知道我們明裡暗裡做了甚麼,不過時時選擇寬容),但我們通常不會注意或反省自己有做錯,卻只計較別人虧欠我們的。故事教訓我們應當反省,並憐憫、寬待虧欠我們的人,如同我們渴望得到別人和上天的寬待一般。這也是天主經(主禱文)中所說的:「(求主)寬免我們的罪債,如同我們也寬免得罪我們的人」(瑪6:12)。
  為了凸顯上天是如何的寬容而那惡僕又是多麼斤斤計較,瑪竇福音說那筆鉅債有一萬塔冷通(希臘文是talanton,英文是talent),那筆小債則只有一百德納。一百德納,相當於當時100天的工資,而一萬塔冷通則是 10,000 ´ 6,000 德納,相當164,384 年的工資,遠遠超出一般人的償還能力。[1]
  另據What is a Talent? 這文章的轉述,當時擁有五個塔冷通銀幣的人,已相當於今日的百萬富豪(multimillionaire)了。的確,五個塔冷通相當於三萬天的工資,等於有82年都不用工作了。因此,瑪竇福音第25章的另一個塔冷通比喻裡,那個領了主人五個塔冷通去做生意的僕人,可算是領了一大筆投資基金。我們也可以明白,比喻裡主人為何責備那個只領一個塔冷通卻不敢好好的經營謀利的僕人。一個塔冷通約為當時16年半的薪資,也不算小數目了,只要好好經營,應該是有所收穫的。
  當然,在瑪竇福音第25章裡,主人給錢的多寡並非這比喻裡的最關鍵,在路加福音第19章的一個類似的比喻裡,那主人只給了每個僕人一個米納(相當一百天的工資)去經營謀利。瑪25章和路19章的比喻,它們的宗旨並非教人理財,而是勸人善用天賦的才華(今日英文就用 talent 一字表示天賦);只要肯努力,天生我才必有用。
  在瑪竇的故事裡,每個人天賦的份量不同,但份量愈多的人責任也愈大(拿五個的最好能賺五個,拿兩個的最好能賺兩個);在路加的故事裡,每個人天賦的份量相同,各自努力便是。但無論是怎樣份量的天賦,人都是生活在團體中的,我們必須善用自己的才華,為己為人而非獨善其身。否則,我們便是辜負了天主的託付。


參考來源

《新約聖經樂仁譯本》。澳門樂仁出版社出版。


What is a Talent? 取自https://www.thoughtco.com/what-is-a-talent-700699?print



[1] 在舊約時代,塔冷通是一種用來衡量金、銀等貴重金屬的重量單位;在新約時代,它是一種幣值。依 What is a Talent? 這篇網路文章的解釋,一塔冷通相當六千德納。這數字和樂仁版《新約聖經》附錄三的相同,也和思高版聖經附錄五裡的希伯來制重量換算表一致(一塔冷通相當六十米納)。思高版聖經該附錄中的貨幣兌換表則比較複雜:一塔冷通等於 20.5公斤銀子,一德納等於 3.85公分銀子。但查「公分」並非重量單位,若這是「分」(十分之一錢)的誤植或誤譯,則因一錢等於3.75公克,故一塔冷通等於14,199 德納。

2017年12月23日 星期六

聖誕為甚麼要快樂,瑪竇知道

  前天香港的親戚傳來香港國際機場製作的《祝您聖誕快樂》公關影片,唱的是《普世歡騰》(Joy to the world;台灣天主教將之譯為《普天同慶》),全片充滿歡樂氣氛。在長達一分四十五秒的影片中,歌詞提到「救主降臨」(the Lord has come)、「救主為王」(the Savior reigns),但卻始終沒出現一個耶穌像。就連象徵耶穌的十字架也沒有。這種「只見齊歡慶,大合唱,卻不見主角」的慶祝聖誕方式,是近代聖誕節商業化與俗化的一個典型。
  俗化的結果,是人間的愛變成聖誕節的主題,而天人間的愛雖然仍留在歌詞裡,但已很少人在意它的意義。其實,在基督信仰裡,聖誕之所以值得快樂是因為上天對人的愛;人間的愛只是配菜。若望福音(基督教譯約翰福音)第十五章第12節說,「你們該彼此相愛,如同我(耶穌)愛了你們一樣。」上天與耶穌對人的愛,才是人與人之間彼此視為兄弟姐妹,相親相愛的基礎。忽略了此一基礎,人間難有真正的博愛,即使有亦不易持久。
  聖誕之所以值得快樂,瑪竇福音(基督教譯馬太福音)的第一章第21及23節也表達得很清楚:那是因為耶穌紆尊降貴,降生成人將我們「由罪惡中拯救出來」和「天主與我們同在」。這裡的罪惡(sins)並非觸犯法律的罪(crimes),而是我們偏離正軌(天道)的諸多思言行為和導致這些思言行為的種種誘惑與束縛,例如佛家說的貪嗔癡慢。在基督信仰裡,耶穌親自來到人間,透過祂的講解和言行,讓我們認識真理,脫離這些罪惡的束縛。即使空氣有霧霾、政治有陰霾,即使人間仍有諸多挫折、苦痛,耶穌依然伴陪著我們。這就是福音,這就是聖誕值得快樂的原因。
  《普世歡騰》原本的歌詞共有四段,第三段是No more let sins and sorrows grow, Nor thorns infest the ground, He comes to make His blessings flow, Far as the curse is found(這最後一句重唱三次)。中文的大意是:讓罪惡與憂苦不再滋長,讓地上再無荊棘。祂送來祝福,帶走一切的咒駡。這段歌詞傳達了「由罪惡中拯救出來」的深意,可惜在香港機場的公關影片中被刪掉了。唉,公關嘛,就是不要讓大家想太多,一時快樂便可。

2017年10月30日 星期一

離婚率沒告訴我們的事

  昨天參加一場研習會,會中講者提到台灣的離婚率已高達60%以上。由於這數字高得嚇人,和我的日常觀察相距甚遠,因此我特別追問他數據的來源。這講者回答他是從報章上看到的,我就知道他被媒體誤導了。
  依內政部委託,中華經濟研究院於2012年完成的「我國離婚率發展之趨勢、影響及因應作法之研究」報告,離婚率可分為發生率(incidence rate)和盛行率(prevalence rate)。前者又分為粗離婚率(crude divorce rate)和精離婚率(refined divorce rate)。這三種離婚率的計算公式分別是:
  粗離婚率 = 一年內的新增離婚對數 / 年中人口數
精離婚率 = 一年內的新增離婚對數 / 年中的15歲以上有偶人口數
  離婚盛行率 = 年底的現存離婚總人數 / 年底人口數。
  例如,如果一個城市在2016年年中時的人口數是四百萬,而當年有一萬對夫婦發生離婚,那麼粗離婚率就是 1/400,亦即 2.5‰;如果這城市2016年年中時的15歲以上的已婚夫婦共有一百萬對,那麼精離婚率就是 10‰。[1] 另如果當年年底時的人口數仍是四百萬,而離婚人數(已離婚的夫婦各算一人,不管發生在那一年的離婚都算)有二十萬人,那麼離婚盛行率就是 20 / 400 = 5%。
  這三種離婚指標各有其意義。例如,粗離婚率和精離婚率是估計離婚風險的指標,而「離婚盛行率雖然不是估計離婚風險的指標,但離婚盛行率可以告訴現在有多少人處於離婚狀態。這有助於瞭解有多少人(成人、男女、幼童)可能受到離婚的正負面衝擊,有多少人在身心健康、財務、福利、教育學業方面需要社會的支援。」(吳惠林等,2012,頁8)但是,這些都無法告訴我們,最近一段時期裡(例如最近十年或一年裡)結婚的夫婦當中,有多少對已經離婚。而這個數字雖然最能反映離婚風險,卻非媒體所謂的「離婚率」。
  可惜的是,雖然政府握有數據,要計算十年內結婚後又離婚的夫婦對數(為方便討論,以下姑且將之稱作「近期離婚機率」)輕而易舉,卻從未算過。媒體有時也會報告一年裡的「新增離婚與新婚比例」(divorce to marriage ratio),也就是當年離婚人數除以當年結婚人數。在2007至2009年期間,這比例分別為44%, 38% 和66%。[2] 上述研習會的講者提到的60%以上離婚率,大概是被媒體報告的這一數字誤導。
  「新增離婚與新婚比例」66%,只表示當年發生的結婚和離婚,比例是100比66。但這些事件並非發生在同一群人身上,在今年離婚的大概幾乎都是去年或更早以前結婚的。我們無法由此得知,今年結婚的人當中有多少比例也在今年離婚。
  在官方資料中,另一可參考的指標是「離婚者婚齡」,也就是當年離婚的夫婦的已婚年數。據內政部的數據顯示,在2016年離婚的夫婦有 53,850 對,他們的婚齡中位數(median)是 7.82,見附表。換言之,有一半的離婚夫婦婚姻維持不足 7.82年,有一半維持超過 7.82年。從附表最後兩列可知,和十年前(2007年)的 7.34年相比,此一數字多了 0.48年,表示在2016年離婚的人,他們的婚姻維持時間比2007年離婚的人還長,這點可能讓許多人意外。和2015年相比,在2016年離婚的人,他們的婚姻維持時間則短了 0.22年,這點可能較符合社會印象。
  從附表看,過去十年的離婚夫婦的婚齡中位數一直徘徊在7.34年至8.1年之間,時起時伏,整體而言並無婚姻維持年數愈來愈短的現象。而且,離婚者婚齡只是根據離婚者作統計,未包括那些已婚卻不曾離婚的人。固此,我們雖然可以從離婚者婚齡的變化,看出一些離婚機率的趨勢,但仍無法得知實際的近期離婚機率。事實上,由於每年新增的離婚對數只占全部已婚對數裡的少數(以2016年為例,僅 10.13‰),因此「離婚者婚齡」是遠遠低估了所有已婚者的婚姻維持年數。
  總而言之,在解讀離婚率時我們要注意幾件事:
(一) 台灣的離婚確實普遍,也有許多人結婚不到幾年就離婚了,但離婚的普遍程度和速度並沒有媒體所渲染的嚴重;
(二) 離婚率有許多定義,但官方並無任何一個指標明確告訴我們,近幾年結婚的人他們的離婚機率或離婚速度是多少,所以閱讀官方數據也要小心;
(三) 各國公布的離婚率未必定義相同,而且影響這些指標的因素甚多,因此跨國比較必須非常慬慎。例如有些國家的同居多,結婚少,離婚率看起來比台灣的漂亮,但並不表示這些國家比較婚姻幸福。所以,下次聽到報導說「台灣離婚率全世界第二高,亞洲第一」,千萬別輕易相信。

附表 台灣離婚者婚齡之變化
年別
離婚者之
婚齡中位數(年)
2007
7.34
2008
7.55
2009
7.70
2010
7.51
2011
7.67
2012
8.02
2013
7.97
2014
8.10
2015
8.04
2016
7.82
2016年較 2007 年增減
0.48
2016年較 2015 年增減
-0.22
註:資料取自106年第22週內政統計通報,表一。該表內最末兩列註明增減的單位為百分比,應屬錯誤,現更正為年數。

參考來源
  106年第22週內政統計通報,下載自內政部網頁https://www.moi.gov.tw/stat/news_content.aspx?sn=12137
  吳惠林等(2012)。《我國離婚率發展之趨勢、影響及因應作法之研究》。內政部委託研究報告。
  維基百科 https://en.wikipedia.org/wiki/Divorce_demography
  諮商師部落格(http://blog.udn.com/counselorNo1/3206428)




[1] ‰表示千分之幾,是離婚率常用的單位。上述報告對精離婚率的分母可能有誤,似乎應為「年中的15歲以上有偶對數」而非「年中的15歲以上有偶人口數」。前者不僅較合理,而且與內政部統計通報內的計算方式相符,也與維基百科對refined divorce rate的定義(the number of divorces per 1,000 women married to men)實質相同。本文中的計算是以前者為分母。
[2] 這三項數據是依據諮商師部落格(http://blog.udn.com/counselorNo1/3206428)的資料換算。

2017年10月22日 星期日

三萬個保險套,五十萬個胎兒

  今年八月,台灣在世界大學運動會奪得26面金牌、34面銀牌和30面銅牌 ,在131個代表隊中得獎表現名列第三名。但較鮮為人知的是,主辦單位台北市政府在運動會期間一共提供了三萬個保險套給選手免費領取;世大運發言人表示此舉是國際慣例。台北市政府既曾在2016年的同志大遊行時升起彩虹旗,發保險套這事情自然也不令人意外。問題是:任何國際潮流台灣都要跟風嗎?我們是順應潮流,抑或隨波逐流?

  參加世大運的選手是大學生,他們許多尚無配偶,或並未攜眷到台北。發保險套給他們代表甚麼?鼓勵婚前性行為,鼓勵逢場作興,鼓勵外國選手和台灣人發生一夜情?無論如何,這一定不只代表友誼。

  國際潮流就一定要跟風嗎?我們不能有一點點台灣的立場嗎?至低限度,保險套只賣不送也可以吧。歐洲有些國家法律容許十四歲就可以有自主的性行為,在荷蘭宣揚戀童症的團體可以合法存在,這些我們也要跟風嗎?

  披著自由的外衣,性解放運動已橫掃所有標榜民主、自由的國家。性解放雖非一無是處,但它的基調──「性與愛及責任分離,人可以只為享樂而發生性行為」──已經腐蝕了人際的真正親密關係,添增了無數的離婚與墮胎事件。

  以墮胎為例,衛福部最近一次調查顯示,台灣 20至49 歲的女性中,20%曾有墮胎經驗;在2001年墮胎的已婚女性中,有24%坦承只是不想再生。該調查並未推估台灣每年有多少胎兒「被墮胎」,但有醫師表示台灣女性一年服用RU486高達 40 萬人次,若再加上手術流產,醫界推估台灣一年可能墮掉高達 50 萬名胎兒。[1] 這雖然和國人的避孕知識不足有關,但知識不足卻是意識不足所致。如果大家將胎兒視為生命,將性行為視為願負責任的行為(對另一行為者負責,也對可能帶來的生命負責),意外懷孕就可減少,懷孕後的墮胎也可減少。

  為甚麼有人不將胎兒視為生命?這是性解放運動和過度強調身體自主權的觀念所致。2004年,輔仁大學神學院發行墮胎紀實影片《殘蝕的理性》中文版,部分學校將之用於有關課程的教材,旋即遭到一些鼓吹墮胎自由的團體抗議。這些團體質疑該影片刻意使學生心生恐懼,且播放的並非墮胎常見的引產手術。不過,輔大神學院馬上澄清,美國早晚期墮胎有95%均採用該影片中的方式,而且還在記者會上補播了一支引產墮胎片,讓大家看見引產手術是同樣的殘酷:「尖端的塑膠空管伸入子宮,管子的另一頭連接一個比家庭吸塵器強 29 倍的幫浦,巨大的壓力瞬間將胎兒的身體爆裂開。」[2] 雖然如此,政府還是只因為反對團體的一場記者會,就將《殘蝕的理性》禁播了。[3]

  這些團體和政府避談為何學生看了《殘》片會覺得恐懼──難道不是因為它展露了生命被血淋淋地摧毀的過程嗎?[4] 當然,鼓吹墮胎自由者可以主張那些胎兒還不算是「人」。但誰有能力和權力斷定多少週後的胎兒才算是個人呢?我們應該根據醫學的方便、行政的方便或父母的利益,去界定週數多大的胎兒才是個人,還是根據胎兒的利益去界定?若是後者,唯一萬無一失,足以保障胎兒生存權利的就只有從卵子受精的一刻起算。然而,目前台灣的優生保健法容許於懷孕24週內施行人工流產。而事實上,5到13週時胎兒雖骨骼尚未健全,但已有心跳和四肢。約13至24週左右,胎兒已完全成型,且骨骼也較健全。將這些胎兒界定為「非人」,絕對不是站在胎兒的利益去思考。

  有人會以女性的身體自主權作立論基礎,鼓吹墮胎自由。但這樣的自由,其實是不負責任的假自由。因為雖然任何人均應享有身體自主權,但當一個女人與另一個男人自願結婚,或她身上懷有另一個人時,她便不再享有完全的身體自主權:她既不應與丈夫以外的人有過於親密的身體接觸(此忠貞責任亦適用於丈夫),也不能只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去墮胎。

  鼓吹上述假自由的人士,仍不滿足於目前的優生保健法。在他們的運作下,國民健康署已配合性平會提出優生保健法修法,讓(1)墮胎不須任何醫學上理由;[5] (2)青少年墮胎不必告知父母;和(3)妻子墮胎,不須丈夫同意。輔仁大學生命倫理研究中心已發起連署,反對此一修法。如果大家認同筆者的論點,請趕快到該中心網站(http://theology.catholic.org.tw/klife/index.php)瞭解詳情,或直接點選下列網址進行連署: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fC_GIQtI7aiaONOKN3VkpVWbRzV2uovZjXWUDOXRJEXwEpTw/viewform?c=0&w=1

  多一個人連署,多一分挽救生命的希望。


[1] 見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2015年8月10日報導《第二胎八成是意外!台人避孕觀念差 年墮50萬胎兒》。另RU486雖美名為「口服避孕藥」,其實是發現懷孕後使用的墮胎藥,故又名「事後丸」。
[2] 見TVBS新聞網2004年4月20日報導《「殘蝕的理性」停播 輔大神學院反擊》。
[3]在 Youtube 上仍可以看到,網址是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EkXCnYBYbs。但奉勸各位在用餐前後及睡前最好別看,因為它雖發人深省,卻也非常震憾、傷感。
[4] 釋昭慧《墮胎影片風波——兼論宗教在生命教育中所扮演的角色》對此事件也有詳盡討論,該文發表於2007年2月的《弘誓雙月刊》第85期。
[5] 唯一需要的理由只剩影響懷孕婦女的「身心健康」,而這理由是很寬鬆的,實質上形同虛設。現行優生保健法允許墮胎的條件裡,第六條是「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過去 95%的合法墮胎都是引用這一條款。(詳見 http://theology.catholic.org.tw/klife/index.php)


當科技使戰爭變得更便利:從桑德爾的《正義》到殺手機器人的倫理危機

  想像一下,你坐在空調房裡,手裡拿著一支像電動遊戲控制器的搖桿,螢幕上是數千公里外的異國沙漠。你看到一個閃爍的紅點,按下按鈕,「砰!」任務完成。接著你走出房間,到轉角的便利店買了一支冰淇淋,思考著晚上要吃什麼。    這不是電玩裡戰爭遊戲的劇情,而是現代無人機操作員的日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