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5日 星期五

為下一代的健康與社會和諧,請審慎投下你的一票

  昨日收到不分區立法委員的選舉公報,發現本屆多個政黨有看似立意良善,實質卻充滿倫理爭議與危害下一代健康或社會和諧的政見。大概整理如下,其中以引號夾註的文字是直接取自選舉公報或有關政黨的網站。

  編號1的小民參政歐巴桑聯盟主張「性別平權:性別無歧視,權益無差別」,這其中有四項政見是:(1)促進伴侶法、多元成家法案修法;(2)關注同志族群需求,長照機構評鑑中納入同志需求觀點,確保老年同志享有平權的服務;(3)支持女性生育自主,促進女性單身生養小孩的權益,鬆綁對女性收養與人工生殖的限制;(4)保障性工作者的工作安全。[1]

  編號2的台灣綠黨提出16項政見,其中有6項尤具倫理爭議:(1)「大麻去妖魔化:施用除罪改為治療;醫療用大麻放寬適應症」;(2)嚴謹代孕法制,合法代孕政策需同時保障代孕者權益;(3)安樂死自主權,亦即安樂死合法化;(4)「平等法反歧視:消除歧視,弱勢賦權,多元成家,世代族群正義」;(5)「實質性別平等:落實性∕別教育,捍衛所有性別認同者之身體自主權」「從學校到社會學習系統,以『全面性教育(comprehensive sex education)』制定性與性別課程」;(6)性工作保勞權,「性工作合法化,工作者經分級登記(隱私保護如兒少法),則可由政府給予勞權或社福保障」。[2]

  編號4的台灣基進在選舉公報上以小字寫著「性別平等」,如進一步檢視其網站則發現這包括以下政見:(1)「納入平權觀點的長照政策」,「目前非政府設立的長照機構許多因為具有慈善性質,而與宗教團體有關,老年同志恐無法得到平等的照護機會」;(2)「落實女同志婚姻的『子女平權』」,「女同志婚姻中任一方誕下的子女,應比照異性戀推定為婚生子女」;(3)「女性有權以科學之力自主生育」,「主張女同志應可適用人工生殖法,實現A卵B生」,主張單身女子適用人工生殖法,並質疑「不懂性平的老師怎可教性平?」[3]

  編號8的時代力量在選舉公報上寫著「安樂死合法化」,官網上則寫「尊嚴善終」,兩處皆沒有進一步闡述此政見的細節。[4]

  以下是筆者長期觀察與閱讀後,對上述主張的疑慮。

大麻合法化

  即使是放寬大麻在醫療上的用途,仍須三思。首先,大麻的醫療用途依然有限:適合用作醫療的是大麻二酚(CBD),但至今它只被證實對兩種罕見幼兒癲癇症狀有幫助,無足夠研究證據顯示它對其他失調症有效。其次,依美國經驗,放寬大麻醫療使用會有滑坡效應,變本加厲:每個將娛樂用大麻合法化的州,都是先從醫療用大麻合法化開始。[5]

安樂死合法化

  許多人是基於同情絕症病患而同意安樂死合法化,但其實台灣已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可以減輕許多這些病患的痛苦。而且,安樂死背後的倫理觀是:(1)人的價值(和人生意義)會隨著久病臥床或失智失能而消失;(2)人只要自覺痛苦難耐,就有權要求別人協助自己結束生命。這些觀念一旦獲得合法化的肯定,難免不會變本加厲,產生滑坡效應。以荷蘭為例,當初合法化時只有絕症才能申請安樂死,但現在許多非絕症者也得以被加速死亡。例如,「因心理健康因素要求安樂死人數增加。一名15歲女性被性侵後,罹患創傷後症候群,症狀有憂鬱症、厭食症、幻覺,20多歲時要求安樂死,被允許;一名41歲男子,兩個孩子的父親,因多年無法治癒的酒癮選擇安樂死。」[6]

人工生殖

  與人工生殖有關,最常討論的三個議題是(1)夫妻長期不孕,於是借由人工生殖傳宗接代;(2)夫妻為了其人生規劃,以凍卵和人工生殖技術延後嘗試懷孕的時期;和(3)代理孕母。前二者因為精子和卵子來自夫妻雙方且由妻子懷孕,故倫理爭議較代孕少。但是,凍卵和人工生殖的過程,仍會增加孕婦和胎兒的健康風險。小兒科醫師鄭弋指出,「台灣已有數據顯示,人工生殖輔助技術後代的早產率、低體重率及缺陷率,比自然受孕後代高。」而且,這些子女的精神健康也可能受到影響。一項2020年對481名出生在15個國家的捐贈者受孕的調查發現,

當他們知道自己是捐精捐卵後代的感覺,圈選頻率最高的前五個詞是震驚、困惑、疑問、麻木和悲傷,其中有七成一同意「我的受孕方法讓我感到苦惱、憤怒或悲傷」,有將近一半的受訪者曾尋求專業來處理捐贈者受孕有關的情緒。另二成也考慮尋求精神科協助。[7]

  當然,不孕夫婦求子心切是值得同情的,但人不應因為自己對子女的渴求而罔顧子女的身心健康風險。況且,除了人工生殖以外尚有更安全的做法──自然生殖科技。「自然生殖科技的有效性達80%,比人工生殖還高,但費用比人工生殖低廉,也沒有人工生殖科技多胞胎、早產和胎兒體重過輕的後遺症,不必傷害胚胎,也不需打排卵針折磨婦女身體。」[8] 我們該大力推動的,是自然生殖科技,而非人工生殖。

  至於代理孕母的問題,倫理問題更為複雜,這裡只討論有關健康方面的倫理問題。讀者如欲多瞭解代理孕母(和人工生殖)的其他倫理問題,可參閱輔仁聖博敏神學院生命倫理研究中心的網頁(https://theology.catholic.org.tw/family/B/B2.php)或哈佛大學哲學教授Michael J. Sandel的名著《正義,一場思辨之旅》。[9]

  在健康方面,美國生殖醫學會官方雜誌Fertility and Sterility曾發表過一篇文章指出,[10] 目前的代孕過程容易導致多胞胎,並因此使許多孕母(gestational carrier)和生下的小孩承受更高的健康風險。[11] 這方面風險的更詳細報導,可參考美國組織Surrogacy: Why Not? 的網站。該組織是由一群經歷過代孕或捐卵的醫療風險而「死裡逃生」的代孕母親倖存者和卵子捐贈者倖存者所組成,其他成員還包括代孕出生的人以及其他倡議者、社運人士和女權領袖。他們聯合起來敦促紐約州投票反對通過商業代孕合法化的立法。[12] 該組織指出,因為官方並未要求有關的統計,所以無人得知總共有多少代理孕母和捐卵者遭受身體傷害,甚至死亡。該組織並指控,人工生殖和代孕產業刻意隱瞞有關資訊,且淡化在代孕交易過程中孕母和小孩遭遇的健康風險。[13]

性別平等

  過去,性別平等談的是男女平等。這無疑是值得推動的事,因為過去到現在,男女依然存在著權利上的不平等。但是,台灣現在談的性別平等,是各種「性別」間的平等,這新定義性別的包括男女二性、性別認同(個人主觀上認同的性別)和性傾向(包括同性戀、異性戀、雙性戀等諸多偏好)。而且,有時候更是不問差別對待是否合理,硬要齊頭式的平等;換言之,追求的是相同(equality)而非公平(equity)。

  鼓吹這種性別平等的團體,有時也會說這是普世人權或聯合國的決議。其實,除了歐美等西方國家以外,不認同這種性別平等主張的國家比比皆是;即使在西方國家,它們國內的意見亦非高度一致。而且,聯合國會員大會從未正式通過這新定義的性別平等是基本人權,只是多個受有關社運團體影響的聯合國下屬組織大力推動而已。所以,也有聯合國的法律顧問稱這些新人權為假人權(faux rights)。[14] 因此,我們必須要更審慎檢視這些「人權」(說是「性權」或許更貼切)和「平等」的主張,尤其不能忽略它們對社會的影響。

  例如,台灣基進主張的女同志「子女平權」,實質是鼓吹女同志有權透過人工生殖和別人的捐精生小孩,罔顧小孩的權益和身心健康。而且,同志(LGBTQ)一詞涵蓋的不只有同性戀者,更包括五花八門的性別認同和性傾向者,他們是否都適合收養小孩尚有疑問,更遑論生養小孩。[15]

  又例如綠黨主張「性工作合法化,工作者經分級登記,則可由政府給予勞權或社福保障」。但性工作真的和其他工作同樣值得社會肯定嗎?如果我們將性工作視同和其他工作價值相同(尤其對社會的價值相同),老師如何教育學生不要涉足風月場所,家長如何規勸子女不要從事性工作?

  有些政見語意不詳,我們也要留意。例如,小民參政歐巴桑聯盟主張「長照機構評鑑中納入同志需求觀點,確保老年同志享有平權的服務」,但究竟什麼是老年同志該享有的平權服務?台灣基進則說得比較明白,他們主張「目前非政府設立的長照機構許多因為具有慈善性質,而與宗教團體有關,老年同志恐無法得到平等的照護機會」,不知這是否也是歐巴桑聯盟的意思?如果台灣基進的意思是政府應提供適合同性伴侶同住一室的公立長照機構,這無可厚非。但如果是要求宗教團體設立的長照機構也要開放同性伴侶同住一室,就是強人所難,牴觸宗教自由。

  綠黨的另一主張「全面性教育」更是似是而非。首先,台灣多年來已經在推動西方國家鼓吹,但國際上爭議滿滿的全面性教育。它的教育內容有些是好的,例如教導兒童認識自己的身體、隱私權和拒絕性騷擾;有些卻是壞的,例如教導兒少探索性快感,誤導學生只要用保險套就可以有安全的性行為,以及無條件肯定兒少對自己性別的懷疑。

  據衛生福利部統計,2022年台灣12歲以下的性侵受害人有811人,其中有22%的加害人是這些受害人的前男女朋友、男女朋友、同學或普通朋友。[16] 衛福部的另一統計亦顯示,2021年台灣10-19歲青少年感染淋病人數已上升至2018年的2.6倍。[17] 這些雖然未必全是全面性教育產生的過度性開放觀念所致,但全面性教育亦恐難辭其咎。至於保險套的安全性,則是全面性教育一直廻避的問題。事實上,全程使用保險套仍有5%以上的懷孕機率,[18] 預防愛滋病毒的效果是80%,預防淋病的效果是51-62%,預防人類乳突病毒的效果更是幾近於零。[19]

  而「無條件肯定兒少對自己的性別的懷疑」這種肯定政策(affirming policy),它雖看似充滿同情心,實質為害匪淺。它在國際上不僅已造成青少年自認跨性別者暴增,而且也產生許多性別轉換後感到後悔和要求回復當初性別的案例。[20]

平等法

  法務部目前研擬的平等法,又是另一個看似講求正義,充滿同情心,實質可能為害匪淺的政策。此法的草案有諸多爭議,其中兩個基本問題是:(1)造成歧視而被定罪的是一種「感覺」,而不是一個「明確定義的行為」。許多國外的案例是,有人感到被冒犯、覺得受侮辱,就可以投訴成案。(2)舉證責任是倒過來的:原告不須證明被歧視,而是被告必須證明沒有歧視。[21]

  歐洲聯盟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的行政官Jakob Cornides (2012) 檢視Eurobarometer的一項調查結果發現,愈是對歧視敏感的國家,人民的受歧視感反而更強:歐盟成員國裡,「歧視」發生最普遍的是高度開放,講求社會包容的瑞典、奧大利和丹麥,但這三個國家分卻別有42%, 38%和36%的受訪者表示目擊過歧視發生。反之,在土耳其、羅馬尼亞、立陶宛和克羅埃西亞這些一向被認為社會包容度較低的國家,表示曾目擊過歧視發生的受訪者只有18%, 15%, 14%和19%。難怪Cornides懷疑,所謂的「受歧視」其實有相當的主觀認知成分。[22] 如果台灣貿然立法卻又對歧視的認定過於模糊或依賴申訴人的主觀認定,恐怕只會造成更嚴重的社會分裂和更高的司法成本。

  目前台灣已發生一些具爭議的歧視判例。例如,2019年台灣一名男跨女(生理上為男性的跨性別者)在接受面試要求上女廁,公司要求「她」使用無障礙廁所,讓「她」感到被歧視,最後公司被判賠30萬罰鍰。[23] 2022年,另一名男跨女到東方美企業面試,因不同意公司要求穿男性制服而未獲錄取,一怒提告。東方美雖答辯說「公司為化妝品保養業,於各大百貨公司均設有專櫃,穿著制服是各大百貨業者的要求,因此會要求員工穿制服以具整體性,而制服也是一般大眾客觀辨認身分、性別等客觀判斷,並非是性別歧視」,還是被判賠30萬。[24] 平等法(或稱反歧視法)也不一定有利於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較特殊者。英國公共秩序法第五節(Section 5 of the Public Order Act)雖以反歧視為目的,但因矯枉過正,導致LGBT組織的成員因為對著遊行中的伊斯蘭團體呼口號,反對伊斯蘭國家迫害LGBT人士而被英國警察逮捕。[25]

  平等法的「保護」範圍不限LGBTQ,也包括所有年齡、容貌體態或疾病之特質等的人士。[26] 這寬廣的範圍,加上定義模糊與舉證義務在被告,也可能使政府部門和企業、消費者均成為平等法的受害者。例如,老人有權要求政府或企業讓他們和慣用手機的年輕人一樣方便辦理各種程序嗎?偏鄉民眾有權要求政府提供和都市一樣頻繁的公車服務嗎?如果政府回答「不」,會否被告歧視?又例如,胖子有權要求航空公司給他多一個免費座位,或免費升級到頭等艙嗎?在國外已有網紅因為體型過胖又不願買頭等艙機票,被航空公司拒絕登機而發生糾紛;[27] 也有人因為過胖,在飛機走道上難以通行而抱怨航空公司歧視胖子,主張航空公司應拓寬飛機走道(如此一來飛機必須減少座位)。[28] 航空公司該順應這些人的要求嗎?如果順應,改大和減少座位的有關成本會否轉嫁到其他乘客呢?又或者有人認為Youbike的設計不符合他的體型,他有權要求Youbike公司設計更大的腳踏車(尤其更大坐墊的腳踏車)嗎?如果公司回答「不」,會否被告歧視?如何政府和政治人物對類似這些問題都無法先給出明確的答案,大眾亦尚無共識,平等法只會製造更多的社會衝突。

結語

  感謝你看完這篇長文。這也是我在這部落格裡寫過的最長一篇文章。長,是因為這些議題真的很重要。它們不只關乎倫理,也關乎下一代的健康與社會和諧。所以今年投票時,請大家加倍審慎。


[1] https://obs.ppedu.org/legislator-policy2024/

[2] https://web.greenparty.org.tw/

[3] https://www.statebuilding.tw/2024tsp_policy_gender/

[4] https://www.newpowerparty.tw/campaign

[5] 小鄭醫師(2022年2月27日)。大麻真的潮嗎?《天主教周報》,頁17。

[6] 符文(2022年8月21日)。安樂死與協助自殺的滑坡效應。《天主教周報》,頁7。

[7] 鄭弋(2023年12月07日)。孩子身心健康誰顧?人工生殖不是治少子化妙藥。《ETtoday新聞雲》。https://forum.ettoday.net/news/2637632#ixzz8LC4MRJKj
另外,有關人工生殖對母親的健康風險可參考黃惠鈴(2007年6月1日)。你不知道的風險 人工受孕的代價。《康健雜誌》,第103期。https://www.commonhealth.com.tw/article/64990

[8] 符文玲(2023年5月21日)。自然的更好!認識自然生殖科技。《天主教周報》,頁8。

[9] Sandel, M. J. (2018)。正義,一場思辨之旅[陳信宏譯]。台北市:先覺。(原著出版於2010年)

[10] Kapfhamer J. & Van Voorhis, B. (2016). Gestational surrogacy: A call for safer practice. Fertility and Sterility, 106(2), 270-271. doi: 10.1016/j.fertnstert.2016.04.028

[11] 一般所謂的代理孕母(surrogate mother),可再細分為孕母(gestational carrier)和代理者(surrogate)。前者是指借用自己子宮為另一個人懷孕的婦女,後者是指捐獻自己的卵子並為另一個人懷孕的女性。(https://www.reproductivefacts.org/news-and-publications/fact-sheets-and-infographics/gestational-carrier-surrogate/)

[12] https://www.legalizesurrogacywhynot.com/who-we-are

[13] https://www.legalizesurrogacywhynot.com/surrogacy-health-risks-to-women-and-children

[14] https://adfinternational.org/wp-content/uploads/2021/08/White-Paper-A5-eBook_Faux-Rights.pdf

[15] 有關此方面的疑慮,可參《同性戀家庭適合收養小孩嗎?》(https://sizifig.blogspot.com/2017/01/blog-post.html)和《從配偶關係穩定性再談同性戀家庭是否適合收養小孩》(https://sizifig.blogspot.com/2022/06/blog-post.html)這兩篇文章。

[16] https://www.mohw.gov.tw/dl-83490-49fb5816-0dc5-4d9f-82d1-6fffdbc0aa69.html

[17] https://www.kln.mohw.gov.tw/public/hygiene/2b55e33429fba53b505a8a98989a15c0.pdf

[18] 衛生福利部【台灣e院】2021年12月28日答覆。https://sp1.hso.mohw.gov.tw/doctor/All/ShowDetail.php?q_no=177103

[19] https://www.nurse.org.tw/filecenter/E/通訊課程%28專業%29_青少年性傳染病照護與預防.pdf

[20] https://sizifig.blogspot.com/2023/08/blog-post.html

[21] 輔仁聖博敏神學院生命倫理中心(2023年6月4日)。政府制定平等法保障平等或箝制自由?《天主教周報》,頁7。

[22] Cornides, J. (2012). Three case studies on ‘anti-discrimination.’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3(2), 517–542. https://doi.org/10.1093/ejil/chs022

[23]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35450

[24] https://tw.news.yahoo.com/穿男裝再來談-跨性別者應徵櫃姐被拒-業者判賠30萬-092119570.html

[25] http://reformsection5.org.uk/

[26] 立法院委員鄭麗文等18人擬具「平等法」草案。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77149.00

[27] https://tw.news.yahoo.com/女網紅因-身材太胖-被拒登機-她沒錢買頭等艙被滯留-氣罵-062051250.html

[28]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30626/2527050.htm

2023年8月10日 星期四

文化會影響性別差異,但和多數人想的不同

  上文(《如何才是幫助性別不安者:從性別代名詞之爭談起》)提到,有性別運動者主張天生性別根本不重要,男性和女性的差異只是由社會形塑、建構出來的,但此一觀點並不符合現有的科學證據。本文便是要接續此一話題。

  本文講的性別差異(sex differences),是指男女兩性之間在生理及心理上的差異。雖然有研究顯示後天環境(包括教育、經濟、社會及文化等因素)會影響性別差異,但也有許多研究(例如McClure, 2000; Schmitt, 2017; Szadvari et al., 2023; Wood & Eagly, 2002)顯示這些差異是既受到先天生理結構與功能的影響,也受到後天環境的影響,不能只以後天環境解釋。

  有關性別差異的爭論,主要環繞著兩個問題:(一)男女之間究竟有沒有差異?(二)如果有差異,這些差異是如何造成的?

男女之間究竟有沒有差異?

  學術界所說的男女差異或任何群體間的差異,都是指平均而言,男女之間或這些群體之間有沒有差異。例如,說男性比女性高大,是指男性的平均身高和平均體重都比女性的高,而非指每個男生都比女生來得高和重。也因此,嚴格來說,男女之間是一定有差異的。例如,隨機抽取十萬名男生和十萬名女生進行智力測驗,他們的平均得分一定有所不同:即使是差0.001分也是有差異。因此,比較正確的問題是:男女之間在那些方面有差異?這些差異有多大,是否大到值得重視,甚至我們適合因此給予男女不同的對待?

  據人格心理學家David P. Schmitt指出,各方面的研究證據──包括發展神經科學、醫學遺傳學、演化生物學、跨文化心理學和新的跨性別研究──均一致顯示,男女之間確有許多大大小小的差異。[1]小者如女性比較順從,男性比較衝動;大者如女性比較有同理心(empathy),男性上肢比較有力,但也更易觸犯謀殺罪。[2]

  部分性別運動者主張男女之間並無實際差異,將男女之間的薪酬差異和職業裡的男女比例懸殊視作純屬社會文化運作的結果,甚至刻意的性別歧視。這不僅將男女平等(在人權與機會上的平等)與男女相同(在生理、心理和體力等特質上的相同)混淆,更是漠視了一個事實:薪酬、職業和大學科系裡的性別比例即使是跟性別有關,也未必是社會文化或歧視造成的。例如,加拿大的臨床心理學教授Jordan Peterson便指出,女性通常比男性更隨和(agreeable),而隨和的人(無論男女)會比那些堅持爭取自己權益,甚至咄咄逼人(aggressive)的人更易爭取到較高的薪資或升遷機會;[3]這是男性在許多行業的平均薪資高於女性平均薪資的原因「之一」。在職業和大學科系方面,工科學生主要仍以男生居多,即使採取措施企圖吸引女生就讀依然效果有限。這是因為女性對人比較有興趣,對物比較沒興趣。

男女間的差異是如何造成的?

  如本文開始所說,男女間的差異是既受到先天生理結構與功能的影響,也受到後天環境的影響。雖然有許多研究發現男女間並無統計上顯著的差異,或差異微不足道,或差異只是社會文化的影響所致,[4]但另外許多研究卻更可靠地指出,男女間的確有許多與生俱來的差異。例如,Szadvari等人的整理指出,男女除了在腦部組織有別之外,亦有以下兩大方面的差異:

  病理學上的差異。 性染色體、性荷爾蒙和表觀遺傳學的因素(epigenetic factors)之間錯綜複雜的運作,會影響疾病的發生率或盛行率(incidence and/or prevalence)、[5]病因病機(etiopathogenesis,或譯發病機制)、療效和預後(prognosis,指病情的可能發展)。例如,自閉症類群障礙(autistic spectrum disorder,ASD)的全球盛行率大概是1%,但男性的ASD盛行率卻是女性的3倍,而在沒有智力障礙的人中,男性的ASD盛行率更超過女性的10倍。另一個例子是心臟血管疾病。女性荷爾蒙可以保護心臟血管系統;在停經前,女性的中風比率較低;和同齡的男性比較,女性的高血壓盛行率也較低。在停經以後,女性荷爾蒙減少,女性的中風機率和高血壓盛行率亦快速上升。

  性情與認知上的差異。 在幼童仍未明白自己的性別以前,他們的行為便有性別差異。例如9至17個月大的男女幼童,他們偏好的玩具便有不同。女嬰──甚至是未滿月的──比男嬰對人臉的反應更迅速;到了成年,女性仍然對臉孔更有反應,而男性則對物件更有反應(Szadvari, et al., 2023)。雖然有研究者(Baez et al., 2017)認為,男女間的同理心差異只是帶有性別刻板印象的社會規範和期待所造成,但有多項研究提出客觀的證據,顯示女性比男性更具同理心。例如,McClure在2000年的研究回顧了104項探討男女差異的研究,其中的樣本包括嬰兒、兒童和青少年,樣本人數少至12人,多至576人,結果發現女生比男生更善於解讀他人臉部分表情,而且這是一個穩定可靠(robust)的差異。53%的女生其解讀能力優於平均,而男生優於平均的只有46%。

  雖然McClure的回顧已顯示男女間的同理心差異並非只是社會規範和期待所造成,但仍有學者(例如Baez et al., 2017)繼續質疑許多發現男女差異的研究是依賴受測者的自我陳述,而這些陳述很可能受到社會規範的影響:例如女性受測者在回答問卷時,可能會給出比較符合社會對女性角色期待的答案。為了排除社會規範的解釋,Benenson等人(2021)設計了一項實驗,透過行為觀察而非問卷調查來比較男女的差異。此種實驗方法有不少學者採用過,而Benenson等人的實驗較特別之處,是以約六歲的男女兒童為樣本,進一步減少(雖然無法完全排除)了社會規範的可能影響。在該實驗中,研究者安排受試者(約六歲的男童或女童)和另一名同性別的同學在一個教室內堆砌積木,教室內沒有其他人(研究者透過隱藏的攝影機暗中觀察)。[6]在兒童準備堆砌積木時,研究者會以遙控方式讓其中一名兒童的籃子破底,積木掉滿地。結果發現,女性受試者比男性受試者更會注視那籃子破掉的兒童的情況,甚至會停下手邊工作,直到那兒童開始堆上第一塊積木為止。女性受試者也有更高的比例會主動協助另一兒童檢起積木或籃子。這結果顯示,女性在兒童時期已流露出比男性更強的同理心。

  另一個顯示男女天生即有性情或興趣差異的間接證據來自北歐。北歐國家是全球最男女平權的國家,這文化的確影響了男女之間的差異,但平權文化並未縮小,反而是擴大了男女間的差異。北歐國家主修科學領域的女學生比例,比緬甸、阿曼(Oman)和摩洛哥的還低。在美國,女性能爬升到管理階層的比例,比男性的低15%;在瑞典、挪威、芬蘭和丹麥,女性在管理階層的比例比男性的分別低48%、52%、56%和63%。在個性測驗上,北歐國家的男女得分差異也是全球最大的:例如在主觀幸福感、神經質(neuroticism)、憂鬱個性上,男女差異都很明顯。這些現象稱為性別平權的矛盾現象(gender equality paradox)。導致這現象的原因,是在高度性別平權的社會,文化(社會規範、性別角色期待等)對性別差異的影響大幅降低,使得基因的影響更加明顯。另一個相似的解釋是,當文化放鬆了對性別的束縛,男女便均有更大的自由去追逐其內心關注的價值。[7]

  總而言之,男女差異確實存在。誠然,男女差異或許沒有傳統想像的大,過去的文化與制度也太過僵化,壓縮了男女兩性自由發展的空間,但全盤否定男女差異或將之完全歸諸於文化因素,則是矯枉過正。我們要追求的是人權和機會的平等,而非結果的相同(例如男女平均薪資的相同)。[8]硬要追求結果相同非但不智,而且有害。例如,台灣的國立大學規定校內各級委員會裡任一性別的委員人數均至少要達三分之一,結果便造成理工學院的女教師們必須出席諸多會議,疲於奔命。心理學家Schmitt更指出,男女罹患各種心理疾病的機率不同,因此否認男女心理差異不僅是否認事實,而且也會嚴重危害部分人的健康。我們需要的,是正視、瞭解男女間的差異,並善用這些差異,為個人及社會創造最大的利益。


參考書目

  Baez, S., Flichtentrei, D., Prats, M., Mastandueno, R., García. A. M., Cetkovich, M., & Ibáñez, A. (2017) Men, women…who cares? A population-based study on sex differences and gender roles in empathy and moral cognition. PLOS ONE, 12(6): e0179336. https://doi.org/10.1371/journal.pone.0179336

  Benenson, J. F., Gauthier, E. & Markovits, H. (2021). Girls exhibit greater empathy than boys following a minor accident. Scientific Report, 11, 7965. https://doi.org/10.1038/s41598-021-87214-x

  McClure, E. B. (2000). A meta-analytic review of sex differences in facial expression processing and their development in infants,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 Psychological Bulletin, 126(3), 424-53. https://doi: 10.1037/0033-2909.126.3.424

  Schmitt, D. P. (2017, November 7). The truth about sex differences. Psychology Today. https://www.psychologytoday.com/intl/articles/201711/the-truth-about-sex-differences

  Szadvári, I., Ostatníková, D., & Durdiaková, J. B. (2023). Sex differences matter: Males and females are equal but not the same. Physiology & Behavior, 259, 114038. https://doi.org/10.1016/j.physbeh.2022.114038

  Wood, W. & Eagly, A. H. (2002). A cross-cultural analysis of the behavior of women and men: Implications for the origins of sex differences. Psychological Bulletin, 128(5), 699–727. https://doi.org/10.1037//0033-2909.128.5.699


[1] Schmitt 教授曾在2000年主持一項前所未有的大型跨國計畫The International Sexuality Description Project (ISDP),調查56個國家當地男女的性態度與性行為。本段所引的男女差異發現見於Schmitt (2017)。

[2] 這裡的「小」是指無實質意義的差異,「通常」可以忽略;「大」是指差異大到值得重視。此外,同情心(sympathy)是「知道」別人的痛苦或遭遇之後,自己也感到難過,心生憐憫。同理心(empathy)則不僅是體會別人的痛苦,更是設身處地感同身受。前者比較是認知的層面,後者則包含情緒上的「共鳴」。二者雖然可能同時萌生,但有差別。舉例說,聽到別人喪偶,我們會為他感到難過,不過這可能只是因為我們相信那是一件令人悲傷的事;但如果我們自己也有喪偶的經驗,便可能更易同理他。

[3] 有關女性比較隨和的研究發現,可參見https://www.ncbi.nlm.nih.gov/pmc/articles/PMC3149680/

[4] 欲進一步瞭解統計顯著性(statistical significance),可參考本部落格的另一篇文章《統計顯著性:你的發現可能沒有你想的那麼重要》。https://sizifig.blogspot.com/2021/09/blog-post.html。

[5] 「發生率」是指某一群人在某段時間內,有多少原本沒有某種疾病的人第一次患上了該疾病;「盛行率」是指一群人在某個時間點或某段期間內,患有某種疾病的比例。

[6] 研究者事前已向受試者的老師求證確認,任何被安排在一起的兩名兒童彼此間只是普通同學,交情沒有特別好或特別壞。

[7] 本段所提的研究發現和解釋,是引自Schmitt (2017)。

[8] 薪資會因職業、工作崗位、實質工時與貢獻等諸多因素而有所不同,也會受到當事人個性的影響。因此薪資差距未必與性別歧視有關。

2023年8月4日 星期五

如何才是幫助性別不安者:從性別代名詞之爭談起

  近日在Youtube上偶然看到加拿大多倫多大學的臨床心理學教授Jordan Peterson針對加拿大安大略省的人權委員會(Ontario Human Rights Commission,OHRC)對有關使用性別代名詞(gender pronouns)的要求提出強烈抗議,認為此要求違反言論自由;此議題在加拿大也引起激辯。

  依OHRC的解釋,「任何人均有權自己認定其社會性別(gender),而且錯誤稱呼別人的社會性別(misgendering)就是一種歧視。」[1] 這是因為「社會性別可能是一個人自我認同(identity)裡最重要的部分」。「【若有人】拒絕在……工作、居屋和教育等服務場域以跨性別者自己選擇的名字稱呼他們,或拒絕使用適用於他們的人稱代名詞稱呼他們,便可能構成歧視。」[2]

  那究竟應採用那些代名詞稱呼跨性別者呢?對此OHRC和加拿大政府均未明訂。事實上也很難明訂,因為每個跨性別者喜歡的性別代名詞可能都不一樣。所以OHRC和加拿大政府的建議是:若有疑問就詢問當事人自己喜歡什麼稱呼。不過,有人已推出建議,例如以zie取代he,以zim取代him。與此同時,美國威斯康辛大學的Milwaukee分校也列出一個多達30個新人稱代名詞的清單,鼓勵大家使用。[3] 相信很快文法書都要改寫了。

  這麼多的代名詞難免讓人覺得無所適從,不勝其擾。不過,Peterson教授反對使用這些代名詞的主要理由並非這對社會多數人做成的困擾,而是違反言論自由。Peterson認為,禁止使用歧視的語言是一回事,限制必須使用這些新代名詞又是另一回事。前者是合理的,後者──尤其是運用公權力要求必須使用那些代名詞──是箝制言論自由。不過,筆者今天想談的是,究竟跨性別者──或任何人──有沒有權利要求別人用特定的名號稱呼自己?

  答案可以是「有」,也可以是「沒有」(the answer is “yes” and “no”)。

  首先,人際的互動要尊重彼此的感受。所以我有權提出我的偏好,要求別人如何稱呼我。但是,如果這要求讓對方感到困擾或難以認同,對方也應有權拒絕。例如,如果我喜歡別人叫我「阿望」而非「雅望」,或喜歡別人以我的英文名字稱呼我,我想多數人會配合。但如果我並非從事教育工作,也無專業技能,只是好為人師,喜歡別人稱我「師傅」,別人就未必配合。又如果我是某大學校長,但貪汙腐敗、領導無方,別人更可能不屑稱呼我「校長」;即使我對此耿耿於懷,也無權要求每個人配合。同理,若有一位原為男性的跨性別者,要求我以「小姐」稱呼他,基於禮貌與和諧我大概會配合;但如其他人深信性別並非主觀認定即可,[4] 認為以「小姐」稱呼天生為男者是違背自己的性別觀,他們是否也該有權拒絕?又試想如果有個跨性別的學生要求老師,在網路上與他通訊時不要稱呼他「你」或「妳」,而是要稱呼他「爾」或「閣下」,老師是否有權因為「爾」這字不符他的書信習慣,「閣下」這個尊稱又不合師生倫理而拒絕嗎?

  其次,如果說我們有權要求別人採用我們認同的性別代名詞來稱呼自己,那麼我們必須先有權主觀認定自己的「性別」。但為什麼人有權主觀認定其性別?人的自我認同不僅建立在性別上,也建立在年齡、種族、學歷、榮譽等認同的基礎上。我們不能隨意變更身分證上的年齡或種族,以便領取老人福利或原住民福利;不能因為自命不凡而就要求別人稱呼我們「博士」或「大師」。那為什麼可以任意改變自己的性別?OHRC的解釋或許是「(社會)性別可能是一個人自我認同裡最重要的部分」,但這仍無法說明為何「主觀認定」的權力只能保工留給「性別」,而不應擴及年齡、種族等其他重要的自我認同基礎。性別運動者或許還可提出另一解釋,就是:唯有性別可以主觀認定,因為天生性別(sex,或稱biological sex)根本不重要,男性和女性的差異只是由社會形塑、建構(socially constructed)出來的。此一觀點並不符合現有的科學證據,我們以後再討論。

  除了權利的問題之外,我們也應思考另一問題:容許、甚至鼓勵人們主觀認定其性別,真能改變什麼嗎?真的對他們有幫助嗎?

  如果性別指的是天生性別,那是由基因與染色體決定,即使變性手術也無法改變,手術或藥物能改變的只是性表徵(例如鬍子與乳房)而已。[5] 如果性別指的是社會性別(gender),那麼跟據性別運動者的觀點,它是社會建構的,那麼即使當事人可以認定自己的gender,實質上仍是片面的認定,未必能改變社會對這個人的角色期待和他個人的社會適應。例如,雖然有個案表示他們在接受變性手術之後,心理健康有所改善,但也有個案在術後表示深感創傷和後悔,甚至對當初施術的醫生和醫療機構提出訴訟。[6] 2019年,學術期刊American Journal of Psychiatry. 發表了一篇文章,表示變性手術可以改善當事人的精神健康,但該結論隨即受到十多位專家反駁,指出有關研究在方法與結論上的瑕疵。最後該文章的作者撤換了原文,期刊中亦登載了更正啟事,承認無證據顯示變性手術可以改善精神健康。[7]

  全球最大的兒科性別診所Tavistock亦已於去(2022)年遭英國政府下令關閉,理由之一是該診所過度依賴單一的專業服務提供模式,缺乏同儕(或同行間的)審查。該診所有多名醫生表示,診所有時候太快建議病人採取變性手術。受政府委託對Tavistock進行獨立審查的計畫主持人Hilary Cass醫生亦指出,連她自己也認為尚無足夠證據,針對例行性使用青春期阻斷劑(puberty blocker)的做法提供任何可靠的建議。[8]

  遺憾的是,一些激進的性別運動人士主張,「肯定」當事人對自身性別的懷疑與認定,是對兒童的性別不安症(gender dysphoria)唯一的正確處理方法,其餘的方法都是錯誤和歧視。而研究人員也把精力花在如何透過藥物與手術協助兒童肯定其性別認同,而甚少關注這些兒少是否會為其決定後悔。[9] 尤其令人憂心的是,近幾年青少年中自認跨性別者暴增,而跡象顯示這當中有許多人並非真正的性別不安患者,而是因為受媒體、社交平台和網紅等的鼓吹,和為爭取同儕認同而認定自己是跨性別者。[10] 美國密蘇里大學心理科學系的傑出教授David C. Geary也因此預期,日後在性別轉換後感到後悔和要求去性別轉換(detransition,即回復當初性別)的人數也將暴增。[11]

  面對上述的變性醫療負面案例和有關的疑慮,醫界(也包括臨床心理醫師與精神科醫師)、心理諮商師和政府均應重新思考「肯定政策」是否適當,亦即「肯定當事人對自身性別的懷疑與認定」是否協助性別不安者的最佳途徑。若只跟隨各種政治運動起舞,不僅有違專業倫理,且亦有害真正需要幫助的性別不安者。


[1] 在近代的性別論述中,sex和gender這兩個名詞的使用常令人迷惑,尤其若在中文裡只將它們均譯成「性別」,更使人混淆。Sex是指天生的、生理上的性別,除了極少數的個案以外,人類的sex只有男女二類。Gender則是社會對於男女二性而有的態度與期待,也可以說是當地文化對男女二性應有特質的認定,因此gender可譯為社會性別,又可稱為性別角色、性別角色取向或性別表達。(https://www.psychologytoday.com/intl/articles/201711/the-truth-about-sex-differences)

[2] 跨性別者(transgender people,也簡稱trans)的特徵是無法認同自己的天生性別,或對自己天生性別感到沮喪的人,他們通常希望以另一性別的方式生活。這情況在精神醫學上稱為性別不安(gender dysphoria,見註10)而有關OHRC對性別代名詞的要求,則詳見https://www.ohrc.on.ca/en/questions-and-answers-about-gender-identity-and-pronouns

[3] https://uwm.edu/lgbtrc/support/gender-pronouns/

[4] 本文從這裡開始,如無特別強調是生理性別或社會性別,則性別一詞基本上是指社會性別,但有些人在使用gender這名詞時,可能也包含了生理性別的意思。例如,那些深信性別並非主觀認定即可的人,可能認為sex和gender是密不可分的;有些渴望改變自己gender的人,可能以為變性手術可以改變自己的sex。

[5] 變性手術(sex change surgery)又稱性別重置手術(sex reassignment surgery)、性別轉換手術(gender transition surgery)和性別肯定手術(gender affirming surgery)。本文採一般社會大眾較熟悉的名詞「變性手術」。

[6] Mandel, B. (2023, June 28). New study on ‘rise’ in transgenderism shows it’s a fad, especially among young girls. New York Post. https://nypost.com/2023/06/28/new-study-on-rise-in-transgender-shows-its-a-fad-especially-among-young-girls/

[7] https://personandidentity.com/correction-transgender-surgery-provides-no-mental-health-benefit/;https://ajp.psychiatryonline.org/doi/10.1176/appi.ajp.2020.1778correction

[8] Gregory, A. (2022, July 28). NHS to close Tavistock gender identity clinic for children. The Guardian. https://www.theguardian.com/society/2022/jul/28/nhs-closing-down-london-gender-identity-clinic-for-children

[9] 同註6。

[10] Veissiere, S. P. (2018, November 28). Why is transgender identity on the rise among teens? A new study of social contagion raises important clinical and ethical questions. Psychology Today. https://www.psychologytoday.com/us/blog/culture-mind-and-brain/201811/why-is-transgender-identity-the-rise-among-teens

[11] Geary, D. C. (2023, February 10). Understanding the rise of transgender identities. Quillette. https://quillette.com/2023/02/10/social-contagion-and-transgender-identities/

2023年7月28日 星期五

誰在認真推動 SDGs?

  自1980年代開始,社會大眾愈發關注漂綠的現象。所謂漂綠(greenwashing),是指企業為了塑造其品牌形象或產品形象,刻意地只報導對該企業或該產品有利的環保資訊,隱瞞不利的環保資訊。例如,生產紙容器的公司宣稱紙杯、紙盤不會產生塑膠汙染,卻對造紙過程中的砍伐樹木和水汙染問題隻字不提;製造晶圓的公司宣稱它已改善用水效率10%,卻隱瞞因為晶圓規格的升級,它的用水量已增加了20%。最近幾年,漂綠則「升級」為漂SDG(SDG washing)。

  SDGs是聯合國於2015年九月訂定,2016年正式推動的17項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內容涵蓋社會、經濟與環保三個層面的共同發展。聯合國將SDGs作為國際社會於2016至2030年間為促進人類福祉而努力的目標,並將政府、企業,甚至學校等組織均列為參與推動這些目標的行動者。因此,各大企業紛紛響應,其中固然有真心做好事的,但也不乏只是為了形象而「不甘後人」的。於是就產生了漂SDG的現象。

  漂SDG就是一個企業以誤導的宣稱,使人高估該企業的SDG努力或成果。Williams et al. (2023) 舉出四種常見的企業漂SDG做法。[1]以下是這些做法和筆者所舉的例子:

  一、未提供證據或指出採取了那些行動來達成SDGs。例如,企業在年報中宣稱其員工福利優於同業,卻未提出任何證據。

  二、宣稱該企業在全部17項SDGs上都有貢獻。首先,聯合國的用意並未要求任何一家企業都要包山包海,實踐全部SDGs;而一家企業要面面俱到,照顧到全部SDGs亦不容易。所以,若某家企業宣稱它對17項SDGs都貢獻良多,我們可以合理「懷疑」它是在漂SDG。其次,由於17項SDGs之間牽連複雜,當促進任何一個SDG時都可能對另一個SDG做成一些負面影響。例如,減少產品製程中的廢棄物雖有利於SDG 12(負責任的生產與消費),但卻減少了下游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的收入,甚至影響回收處理業員工的生計,不利於SDG 8(尊嚴就業與經濟發展)。這並非說企業不應減少廢棄物,而是當企業宣稱它透過減廢落實SDG 12的同時,若未考慮因此對SDG 8產生的負面影響而只呈現它對SDG 8的有利作為,便是高估、高報了它對SDGs的貢獻。

  三、隱藏核心業務的不良影響。有些產業在本質上就是不利於生態環境或大眾福祉的,例如遠洋漁業若以捕捉大型魚類為主要業務,則會威脅海洋生態;石油產業若仍依賴勘探、開採、和銷售石油產品為業,則會加劇氣候暖化。而產業影響大眾福祉最典型的例子是製酒業和菸草業,這也是聯合國在SDG清單裡唯二點名的產業:SDG 3.5是「加強對濫用藥物包括濫用麻醉藥品和有害使用酒精的預防和治療」,SDG 3.a是「酌情在所有國家加強執行《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如果一家菸草公司對如何轉型或減少香菸中的有害物質絕口不提,只大談它如何濟貧或補助心臟病的醫學研究,那麼就是轉移焦點,是漂SDG。

  以上這種避重就輕、轉移焦點的做法,不僅見於本質上有爭議的產業,也見於其他產業。以金融業為例,其核心業務雖無有害生態或大眾福祉的「原罪」,但有些金融業者仍會在其永續報告書中只列出有利其形象的項目(譬如員工的待遇與福利),不提不利其形象的項目(譬如員工經常需要加班,甚至連續多天加班到深夜)。這種報喜不報憂的做法,英文稱cherry picking,[2] 也是一種漂SDG。

  四、將例行公事美名為對SDGs的特別付出。例如,一家清潔公司宣稱其因為維護許多公共場所的環境衛生,所以有益SDG 3(良好健康與福祉),也因為其為員工舉辦了多場在職教育訓練,所以有益SDG 4(優質教育)。但其實維護公共場所環境衛生是該公司的業務,是它本來該做事,雖對SDG 3有貢獻,但也沒甚麼值得大吹大擂的。而員工培訓除了是例行公事之外,也是為了公司自身的好處,而且這種培訓和SDG 4並不相符。SDG 4的目的主要有三:(1)有教無類,提供給所有人(尤其是經濟或社會上的弱勢人士)平等的受教機會;(2)終身學習,例如提升老人識字率,減少城鄉之間的數位落差(digital gap);(3)透過永續發展教育,促進大眾的永續行動。將SDG 4擴大解釋為對任何對象提供良好教育,若非有意的曲解,至少也是誤解。

  上述的各種漂SDG問題,不僅適用於企業,也適用於任何標榜自己有實踐SDGs的機關組織。而以上最後提到的SDG受惠對象範圍,更是值得特別留意。因為SDGs的核心精神是不遺漏任何一個人(leave no one behind),也就是以弱勢(尤其是最需要關懷和幫助的人)為最主要的行動對象。

  例如,一家藥廠如要實踐SDG 3(良好健康與福祉),它不應只是研發更多、更有效的藥物。一則因為那本來就是它的本業,且是為了營利而做,二則──而且更重要的是──如此未必能幫助到那些需要藥物的弱勢人士。那些人可能仍無法負擔昂貴的藥物或長期的藥費。要實踐SDG 3,藥廠也應考慮免費贈藥給一些窮苦大眾,或讓經濟落後國家可以買到便宜的藥。

  又例如企業在其社區範圍採取扶貧行動,這固然是值得肯定的善舉,「有助於邁向」SDG 1(消除貧窮),但若企業和機關組織都一直只以其社區作行動範圍,就大概永遠無法「達成」SDG 1。這是因為全球有8.36億人處於極端貧窮(見聯合國有關SDG 1的說明),這些人大多生活在最低度發展國家(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那裡的企業和政府往往無力或無心改善這些人的經濟與生活。如果我們的SDG行動從沒關注過這一群極端貧窮者,他們便可能永遠無法脫貧。

  看完上面的解釋,你認為誰在漂SDG,誰又在認真推動SDGs呢?

參考文獻

  Williams, A., Haack, P., & Haanaes, K. (2023). Putting the SDGs back on track. Stanford Social Innovation Review, 21(3), 40–47. https://doi.org/10.48558/0DPW-ZM76

  Kornieieva, Y. (2020). Non-financial reporting challenges in monitoring SDG’s achievement: Investment aspects for transition econom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8(1), 62-71.



[1] Williams et al. 在其文章的第43-44頁舉出三種做法,本文列出的笫一種做法則是該文在第42頁提到的。筆者認為它和其餘三種做法有些不同,因此還是把它分列出來。

[2] 有些學者──例如Kornieieva (2020)──誤將cherry picking和picking (或harvesting,或plucking) the low-hanging fruit混為一談。但前者是指透過偏差取樣,只呈現想呈現的結果;後者則指僅摘取長在低處的果實,也就是只嘗試容易實現的目標。為剛起步致力SDGs的企業而言,picking the low-hanging fruit無可厚非,不算是漂SDG。


當科技使戰爭變得更便利:從桑德爾的《正義》到殺手機器人的倫理危機

  想像一下,你坐在空調房裡,手裡拿著一支像電動遊戲控制器的搖桿,螢幕上是數千公里外的異國沙漠。你看到一個閃爍的紅點,按下按鈕,「砰!」任務完成。接著你走出房間,到轉角的便利店買了一支冰淇淋,思考著晚上要吃什麼。    這不是電玩裡戰爭遊戲的劇情,而是現代無人機操作員的日常。...